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1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思洋,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满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周丹鹏,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思洋与被执行人周丹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9)粤72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8 800元,申请执行费303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经向被执行人的相关开户银行及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船舶、保险等部门调查及现场调查,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车位及车牌号为粤CVJ666的车辆并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费及执行标的款均未实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0年7月15日,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并进行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林晓彬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