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海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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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课题组

 

2019年,正值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成立7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海洋命运共同体”重要理念,引发国际共鸣,产生强烈反响。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系建设海洋强国、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之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海洋领域的重要成果,为海事审判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对新时代下海事司法的职能作用、使命担当和服务保障等均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广州海事法院党组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论述的基础上,紧紧围绕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入分析当前海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努力探索海事司法在遵循指导思想体系、完善海事司法职能、改革海事司法机制、提升海事司法质效和优化海事司法服务等领域的方法与路径,进而为海洋共同体理念的贯彻落实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一、深刻认识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对海事司法的指导作用

2019年4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青岛集体会见应邀出席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成立70周年多国海军活动的外方代表团团长时指出:“我们人类居住的这个蓝色星球,不是被海洋分割成了各个孤岛,而是被海洋连结成了命运共同体,各国人民安危与共。”这是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必须深刻认识到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充分运用这一理念指导海事审判执行工作,努力提升海事司法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1.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新时代下海事法院开展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是中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一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倡议已被多次写入联合国文件,正在从理念转化为行动,成为中国引领时代潮流和人类文明进步方向的鲜明旗帜。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容,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丰富和发展,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领域的具体实践。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是继海洋强国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的又一重要论述,是指导当前海事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是指导海事法院开展各项工作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思想体系。广大干警必须认识到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中国的战略选择,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由之路,是中国为完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构建国际新型海洋秩序而提出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广大干警必须坚持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武装头脑,坚持把维护海洋和平安宁、推动蓝色经济发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共同增进海洋福祉等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改进和夯实我们的工作,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2.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海事法院履行宪法法律职能的基本遵循。从建设海洋强国、共建海上丝绸之路到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我们对海洋的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即从认识海洋、经略海洋到关爱海洋、守护海洋到促进人与海洋和谐共生的命运共同体转变,从发展海洋经济、拓展蓝色国土空间到坚持陆海统筹、维护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再到构建和平、发展、合作、平等、开放、共赢的新型海洋国际关系的转变,从一国海洋发展战略到区域海洋经济合作到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转变。随着我们对海洋认识的不断深化,海事法院作为宪法法律赋予职权的专门审判机关,对其职能、职权和职责的要求也更为全面和立体,逐步从审理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拓展到具有“三审合一”、立体化管辖和专门化上诉机制的法院体系。未来,随着主管范围从涉船、涉海上运输等传统海事海商领域拓展到海上犯罪预防和惩治、海洋开发利用、海洋权益维护、海洋生态保护等领域,海事法院的职能将更为复合,呈现出从“海事法院”向“海洋法院”发展的基本趋势。因此,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新时代下海事法院履职法律职责的指导思想,为其顺应时代趋势、整合自身职能和发挥职权作用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思想基石。

3.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海事司法指引各类主体参与海洋活动的行为准则。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刻揭示了人与海洋、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关系,聚焦于人类的前途与命运,落脚点在“命运共同体”。海事司法作为化解人类发展海洋经济、开发利用海洋中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致力于解决个案纠纷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司法的导向作用,注重确立相关行为规则,进而实现对人类参与海洋活动的直接或间接调整。对有益于海洋资源科学合理运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等目的的行为,要积极发挥海事司法的保障和激励作用,而对于妨碍海洋安全、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物多样性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充分发挥海事司法的预防和惩戒作用,旗帜鲜明地表明海事司法提倡什么、保护什么、反对什么和惩罚什么,引导各类主体调整自身行为,合法、科学、和平、公正、有序地参与海洋活动。

4.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中国司法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海洋孕育了生命、联通了世界、促进了发展。”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中国在全球海洋治理领域贡献的中国智慧和方案,为全人类在海洋合作交流与资源共治共享上提供了“最大公约数”。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中,司法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我国系世界上设立海事裁判机构最齐全的国家和受理海事案件最多的国家。我国海事审判机构作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倡导者和执行者,作为对300万平方公里海域享有管辖权的海洋大国的司法机关,每年处理上万件海事案件,必将对全球海洋治理带来深远影响。目前,我国正在致力于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努力扩大中国司法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在这一背景下,海事法院要坚持以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为抓手,公正高效审理涉及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的案件,从中提炼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裁判规则,在个案裁判中充分体现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价值导向,创新国际海洋秩序的法律话语体系,为完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下海事司法面临的形势分析

作为执行贯彻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专门司法机关,海事法院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所面临的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充分了解外部环境中的机会和威胁,认清海事司法自身存在的优势与不足,进而选择采取科学、恰当和迅捷的应对策略。

(一)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对海事司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同时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更加突出,人类面临许多共同挑战。对此,习近平总书记高屋建瓴地指出:“要高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旗帜,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领域的发展和实践,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敏锐洞察海洋命运正处于合作还是对抗、开放还是封闭、互利共赢还是零和博弈十字路口的历史关键期,在深刻把握和平、发展和合作的国际发展大势的基础上,为克服和解决海洋面临的诸多共同挑战和不稳定因素而提出的发展倡议,是中国在全球海洋治理领域的最新贡献。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中国海事司法正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挑战:

1.参与海洋全球治理的难度显著增加。地球71%的面积是海洋,64%的海洋是公海。自工业革命之后,随着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的步伐日益加快,人类社会在开发利用海洋中产生了一系列全球性问题,海洋的全球治理难度显著增加。在海洋安全上,海洋军事威胁、军备竞赛、军事冲突等传统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海盗、海上犯罪、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明显增加,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因岛屿主权、领海权益、渔业资源争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等引发的海洋权益争端和矛盾冲突此起彼伏。在海洋生态环境上,海洋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各种垃圾“漂洋过海”,渔业资源遭到过度捕捞,海洋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破坏,极地冰川融化、全球气候变暖、海洋酸化等问题较为突出,地球这一蓝色星球和人类的共同家园正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生态威胁。在海洋经济上,各国对海洋经济的重视程度显著提高,竞相展开蓝色经济的角逐,圈占蓝色空间的举措层出不穷,海洋开发战略互相重叠且矛盾较多,全球海洋产业链日益庞大、分工合作之复杂前所未有,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又面临不确定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威胁。上述全球性问题,是中国海事司法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必须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2.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压力与日俱增。正如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所言:“谁控制了海洋,谁就控制了世界”。国家民族的兴衰与海洋息息相关,海洋兴则国家强,海洋衰则国家弱,大国崛起的历史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部海洋争霸与竞逐史。我国既是陆地大国,也是海洋大国,拥有广泛的海洋战略利益。近年来,我国周边的海洋安全局势不容乐观,我国与日本、菲律宾、越南等国的海洋权益争端也集中爆发,菲律宾恶意提起的“南海仲裁案”更表明海洋权益争端已呈现白热化趋势。一些西方海洋大国任意解释“航行自由”,以“航行自由”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谋取本国战略利益,行海上霸权之实,对国际海洋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在这一背景下,中国海事司法在积极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妥善行使沿海国、港口国、船旗国海事司法管辖权,维护国家司法主权与海洋权益中面临更大的压力与挑战。近年来,我国海事法院积极行使钓鱼岛、黄岩岛、三沙群岛附近海域的司法管辖权,取得了中国司法“有效控制”相关岛屿与海域的法律文书证据,维护了我国司法主权和海洋权益,取得了良好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未来,中国海事司法在钓鱼岛常态化巡航、南海岛礁建设等海洋战略维权和海洋权益维护方面要有更大的责任和担当。

3.打击海上违法犯罪的需求日益增长。近年来,海上交通肇事、污染海洋环境、海上走私、偷越国边境、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逐年增多,我国管辖海域内外国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捕捞、非法采矿、污染环境等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但海上犯罪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案件数量较少,诉讼管辖较为分散,裁判尺度不够统一,已成为海事司法能力提升的软肋。由于涉海刑事案件证据收集难、调查终结后案件移送难、执法部门间的利益冲突等原因,海上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一罚了之”问题较为突出,大量涉嫌海上犯罪案件未进入司法程序,司法权威难以彰显。例如,2016年至2018年,广东法院受理的涉嫌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人数分别为207人、155人和304人,但并无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犯罪被提起刑事公诉。面对如此强烈的司法需求,海事刑事案件由地方法院审理的机制已不利于打击海上违法犯罪行为,不便于我国利用对等原则实现对外国人犯罪的反制,不利于统一裁判尺度和节约司法资源,不利于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功能。因此,亟待拓展海事法院的司法职能,实现海事案件民事、行政、刑事的“三审合一”。

4.参与国际海洋法律规则制定的需求显著上升。随着对海洋事务重要性认知提升,我国不仅在海洋外交中直接为国家争取海洋权益,也注重参与海洋法规则制定,将注意力转向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公海保护区、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极地规则等新领域规则制定,争取规则制定的主动权和话语权,构建于已有利的海洋秩序,维护我国与发展中国家及全人类共同利益。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西方海洋话语权尤其是“海权论”的颠覆和超越,占据了全球海洋话语体系中的理论创新点和道义制高点。中国海事司法如何在全球海洋法律话语体系中充分体现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如何通过司法裁判建构起相应的法律话语权,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法律规则的制定,进而为我国参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面临着较大的挑战。

(二)全球海洋治理格局的变化为中国海事司法提供了机遇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立足于“变”,既是挑战,也蕴含着机遇。在中国近现代历史上海洋作为媒介是具有双面性的。一方面海洋成为中国商业扩散的通道,为以后中国进入国际体系做好了准备;另一方面海洋又成为殖民主义日后入侵中国的通道,开启了近代中国国家安全上的屈辱历程。在历史发展的大变局中,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全球海洋治理格局的变化,牢牢抓住历史机遇期,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充分发挥中国海事司法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中的职能与作用,为中国建设海洋强国、共建海上丝绸之路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

1.维护海洋和平发展已成为时代主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大家应该走互利共赢的海上安全之路,携手应对各类海上共同威胁和挑战,合力维护海洋和平安宁。目前,追求海洋和平发展已成为时代主题,这也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能够凝聚人类共识、产生国际共鸣的根本原因。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关于海洋治理的美好蓝图和伟大构想,是海洋治理的新思路和新方案,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合”哲学世界观。历史上发生的空前激烈的海洋战争警示着人类和平来之不易,人类追求海洋和平安宁的愿望十分强烈,“冷战思维、零和博弈”已不能满足全球海洋治理的迫切需要,在海上发生大规模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可能性已大幅下降。海盗、海上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急剧上升也需要国家之间展开合作和共同应对。同时,人类社会还需顺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携手加强海洋产业的国际分工和合作,发展海洋经济,和平开放利用海洋,合作开展海洋科学研究,等等。以无人驾驶船舶的研究和应用为例,美国、中国、英国、以色列和北欧国家等正在开展对这一技术的研究。无人船的出现带来了新的航运安全问题,将会对海上运输、船舶碰撞、海难救助等领域产生深刻影响,已成为国际海洋新型安全议题之一。无人船航行系统遭受网络攻击的风险加大,其所带来的互联网安全隐患也将成为新型海上航行安全问题,能否妥善处理利用互联网实施新型海盗行为将影响无人船的发展前景。目前,各国在无人船的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航行规范上的分歧较大,作为一个全新的技术领域,亟待各国携手一致减少分歧,开展合作,共同促进无人船技术的研发和技术发展。中国海事司法应当紧紧围绕海洋和平发展的时代主题,围绕上述议题开展研究,积极争取相关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2.追求海洋秩序的公平正义已成为人类共识。目前,国际海洋秩序主要由西方海洋强国所主导。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核心的国际海洋法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不足,无法满足全球海洋治理的现实需求,再加上海洋强国与其他沿海国、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沿海国家与非沿海国家之间的矛盾及美国这一海洋霸权国家长期游离于公约体系之外,已越来越不适应国际海洋秩序维护的需要,也不能满足国际社会对公平正义的基本需求。此外,现行国际海洋法秩序建构在海洋利益分割的基础上,而忽略了海洋作为“共有物”的本质属性,且该秩序建立在零和博弈、人人为我等利己主义原则之上,忽视了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致力于建设“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着眼于人类在海洋上的共同长运利益,超越了西方海权论和人类中心主义观念,秉承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建立海洋新秩序,充分满足了国际社会对新型海洋秩序的公平正义需求。在这一背景下,中国海事司法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将充分发挥司法矫正正义的功能,致力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裁判规则中的落实,有望在国际海洋法律秩序重构中发挥相应的作用。

3.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已成为共同的奋斗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关爱海洋。”为了我们自己,也为了子孙后代,必须共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有序开放利用海洋资源,留下永续造福人类的“蓝色银行”。近年来,国际社会在北极可持续发展、南极和平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展开合作,已取得一定成果。目前,在极地治理、公海渔业资源养护与可持续利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海洋酸化为代表的全球性海洋环境问题应对等领域,已经产生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良好融入的基础。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实现人海和谐共存为最高目标,有利于唤醒人类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国际社会采取“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保护海洋环境,推动海洋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近年来,中国海事司法审理了大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在服务和保障海洋环境督察、海洋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资源开发等方面积累了较丰富的治理经验,为国际环境司法提供了范例和借鉴。

4.平等协商妥善解决海洋争端已成为时代共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国家间要有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不能动辄就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2018年,习近平在莫尔兹比港出席会议时感叹发生于附近的珊瑚海战役、爪达尔卡纳尔战役,指出:“今天,这片海面已经波澜不惊,但我们不能忘却历史上的风风雨雨。”进入21世纪以来,人类在海洋上直接发生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可能性已大大减少,但以领海和岛屿主权、专属经济区权益、油气、渔业、海上执法、环境保护等为代表的海洋权益争端空前激烈。目前,全世界有300多处海域出现划界纠纷,有争议的岛屿就有1000多个。国际海洋法法庭、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国际海底管理局等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也不利于争端解决。以海洋科学研究为例,由于其涉及沿海国主权管辖与国际社会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冲突与平衡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其区分为“专为和平目的”和“直接与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有关”两类,但这一做法仍不能解决沿海国与海洋科研强国之间的矛盾,亟待构建符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海洋科学研究法律制度。因此,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有利于平等协商解决海洋争端,完善危机沟通机制,加强海洋安全合作,推动涉海分歧妥善解决。中国海事司法作为纠纷解决机构,化解了大量的海事纠纷案件,一些案件的解决为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提供了相应经验和思路,同时针对海事审判中发现我国在海洋争端解决、海洋权益维护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向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外交部等中央党政机关报告和提出处理的建议。未来,中国海事司法应努力为提出海洋争端解决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积极贡献力量。

(三)海事司法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中的优势

中国海事司法作为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的专门海事司法机关,作为海洋大国、航运大国、港口大国、造船大国的最主要海事纠纷解决机构,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和国际海洋新型秩序构建中发挥着独特作用。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

1.海事审判体制较为健全。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上海、广州等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以来,经过36年的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最齐全、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随着南京海事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起开始履职,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11家海事法院、11个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三级两审终审制”格局,审判体制较为完整和健全。这在世界上也是独一无二的。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先行者,海事法院在实践中积累了一系列旨在保障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非正式制度,是改革中不容忽视的“本土性资源”。当前,海事法院正在深入开展司法责任制及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健全海事司法体制及工作机制,让“法院更像法院、法官更像法官”。中国海事司法的体制优势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为中国司法参与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提供了良好的体制和机制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势所在。

2.积累了较丰富的司法治理经验。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海洋强国战略的推进,海事案件大幅增长,中国海事审判机构处理了世界上大部分海事案件。2015年至2017年,全国三级法院受理各类海事海商、海事行政、海事特别程序以及海事执行案件95043件、审执结92598件,收结案数每年达29000件以上。中国丰富的海事司法实践为全球海洋治理提供了相应经验。中国法院在海事案件审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司法公开、司法程序与司法效率等方面改革步伐加快,已获得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认可。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在“执行合同”指标得分80.9分,名列全球第五,而“执行合同”测评对象是一审法院解决商业纠纷的司法效率和司法程序质量。其中,二级指标“司法程序质量”由去年的15.5分提升为16.5分,排名全球第一。这充分表明中国司法已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这也为中国司法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提供了制度自信和实践基础。

3.涉外性强及法官素质相对较高。海事法院审理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比重较大。以广州海事法院为例,2016年至2019年,该院每年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分别为740、464、402、725件,占一审案件的44.1%、39.2%、19.41%和29.15%。中国海事司法在涉外审判中,广泛适用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外国法,具有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良好基础。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海事法官在涉外性、复合性等方面素质较高,形成了精法律、懂航海、熟经贸、会外语的专业化人才队伍。这为中国海事法官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法律事务,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国际社会发出中国声音、讲好中国故事,提供了良好的人才队伍保障。

(四)海事司法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中的不足

作为主要致力于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海事纠纷的司法机关,中国海事司法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中还存在职能和能力等方面欠缺的问题。以下主要结合广州海事法院的情况,对海事司法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

1.海事司法职能较为单一。之前,海事法院主要以审理海事海商案件为主,广州海事法院自2011年以来开展受理海事行政案件的试点。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和《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正式将海事行政案件纳入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虽然此前宁波海事法院已经开展了受理海事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第三条关于“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规定,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刑事案件存在上位法障碍。2020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发布《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未明确海事法院可以受理海上刑事案件,通知中的“人民法院”是否包括试点地区的海事法院尚不明确。但不容否认的是,海事法院集中审理海上刑事案件更有利于拓宽海事司法职能,提升海事司法权威,实现海事司法“三审合一”,实现此类案件的专业化审判,进而统一裁判尺度,创造和引领涉海刑事国际规则的制定,扩大我国海事司法在国际刑法、海洋法等领域内的影响力,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提供有力保障。

2.海事司法服务保障能力有待提高。近年来,中国海事司法在服务国家海洋强国战略、“一带一路”倡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广州海事法院围绕海洋强省、自贸区建设、航运中心建设等战略进行调研并出台了相关实施意见。但海事审判与服务保障工作“两张皮”的现象仍较为突出,海事法官在个案裁判时较容易忽视司法保障方面的问题,或者是找不到两者的结合点,服务大局的意识不强,推进国家战略的能力较差,海事司法的服务保障水平仍有待提升。在当前的海事审判工作中如何贯彻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但海事司法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度不够,缺乏相关的研究成果,不足以指导海事司法实践。

3.海事司法在国际海洋法秩序建构中参与度不高。长期以来,海事法院将自身定位于私主体之间的纠纷解决机构,关注点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事海商、民商事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对海商法、国际民间条约、国际惯例等较为熟悉,但对国际公法、海洋法、国际组织法、海上刑法等领域较为陌生。中国海事审判机构与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等海洋争端解决机构之间缺乏沟通联系渠道,较少参与国际海洋法学术交流活动,对海洋法律事务的参与度不高,缺乏话语权。海事审判机构对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缺乏研究,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的研究亟待深化,就海洋权益争端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的能力较弱。海事审判机构与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外交部、国防部、海警局等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有待加深,海事司法很少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所发现的海洋权益、海洋执法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国海事司法参谋助手的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4.缺乏高端海洋法律人才。目前,中国的高端涉外法律人才较为缺乏。在国内专门从事国际问题研究的高端人才仍然是稀缺资源,与美国等发达经济体相比,甚至与印度、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相比,重要国际组织中中国公民数量和所担任的职务仍然与中国的国际地位不相符。近年来,我国法学家、律师等法律人士在《鹿特丹规则》《北京草案》等国际公约的制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中国法官的参与度不高。近年来,在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等争端解决机构中也没有中国法官的身影(或者曾有担任中国法官经历)。这充分表明中国海事司法缺乏高端海洋法律人才,这将导致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能力削弱,无法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重构国际海洋新秩序中掌握话语权和影响力。

三、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下海事司法的主要任务

“忆往昔峥嵘岁月稠,看今朝海阔天地宽。”中国海事司法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中肩负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时代使命。结合新时代下中国海事司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在分析其优势和不足的基础上,对广州海事法院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中的主要任务作出以下分析:

(一)深入学习贯彻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

广州海事法院党组要带领全院干警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贯彻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坚持将其作为开展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武装全院干警头脑,推进我院工作更上新台阶。一是全院干警要深刻认识到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世界历史的高度,把握当代发展的性质、主题、特征和趋势,适时提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倡议,回答了当今时代海洋发展究竟走什么路的根本问题,引领了全球海洋文明发展,为世界海洋事业建设发展指明了方向。全院干警必须深刻认识到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充分运用这一理念指导海事审判执行工作,努力提升海事司法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二是坚持在海事司法中弘扬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全院干警要坚持将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海事司法的指导思想,努力在司法裁判中践行和弘扬这一理念,通过司法的个案裁判倡导人们正确认识海洋、关心海洋和经略海洋,做到人与海洋和谐共存,为参与全球海洋治理、促进海洋文明共同发展和构建国际海洋新秩序积极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和中国力量。

(二)积极拓展海事司法职能

1.积极依据司法解释扩大管辖范围。广州海事法院要根据《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及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两个司法解释,扩大案件受理范围,争取将辖区内的所有海事案件纳入管辖范围,实现对广东沿海港口、岸线、岛屿、大陆架、海底和珠江通海可航水域的全覆盖。探索将海洋开发与利用、南海岛礁建设、海洋工程建设、渔业资源争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案件作为扩大管辖的重点,逐步实现涉海新类型案件统一纳入海事法院管辖范围的机制,从而进一步丰富海事法院的案件类型,实现对人类开展海洋活动的全面调整,促使“海事法院”向“海洋法院”的职能转变。

2.大胆探索新类型案件的裁判规则。针对海洋经济新业态发展、人类开发利用海洋、海洋科技转化利用、非传统海上安全威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研究,大胆探索新类型案件的裁判规则,促使规则充分体现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进而提出参与海洋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我院要针对港珠澳大桥的建设和维护、人工岛屿的法律地位和海洋权益、无人驾驶船舶的航行规范及碰撞责任承担、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非法进入我国水域、进行非法捕捞、采矿等新类型案件组织力量开展深入研究,力争在相关领域建立起话语权和影响力,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提供实践依据。

3.试点探索海上刑事案件专门管辖。积极争取将海上刑事案件纳入我院专门管辖的试点范围,以实现海事案件的“三审合一”和受案范围的全覆盖,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提供坚实基础和有力保障。由于我院尚未审理过刑事案件,为稳妥起见,试点工作宜逐步展开。先期开展个案试点,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函的形式将某件重大刑事案件指定我院审理。在条件成熟后,可以将某几类海事刑事案件指定我院审理。合理界定海事刑事案件的范围,可考虑将船舶碰撞引起的交通肇事罪、船舶油污损害引起的污染环境罪、海事事故引起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等首先列入试点管辖的海事刑事案件的范围。同时,也可以考虑增加非法捕捞、非法采矿等犯罪。我院应尽快完善刑事审判相关基础设施,抽调资深法官组成专业化合议庭审理刑事案件,加强法官培训及业务学习,争取将海事刑事案件办成一个个精品案件。这一做法可以极大丰富海事司法职能,便于海事司法机关积极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为维护国家主权、海洋权益和海洋命运共同体利益提供有力保障。

(三)妥善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1.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当今世界各国陆地权益争夺基本已尘埃落定,海权争夺成为国家争夺主权和管辖权的最后空间,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是彰显我国海洋主权的重要体现。我院对我国管辖海域内的海事案件和管辖海域之外的中国籍船舶,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我国国内法的规定,积极行使沿海国、港口国、船旗国司法管辖权,依法公正审理涉海洋权益维护案件,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和航运利益。对于事实发生在争议海域但当事人可能选择他国法院管辖的案件,必要时可以通过妥善行使因诉前扣船、海事强制令等方式取得的长臂管辖权,将其纳入我院管辖范围。对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非法侵入我国海域、非法捕捞、盗采珊瑚礁、走私或倾倒垃圾、因争夺渔业资源与我国渔民产生冲突等案件,要积极、果断地行使司法管辖权,维护我国的海洋经济、生态和安全核心利益。在区分在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发生的犯罪,妥善行使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权,保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利益。

2.妥善审理重大典型海洋维权案件。我院司法管辖区域以广东广西交界的英罗湾河道中心线为界,河道中心线及其延伸海域以东至广东省与福建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和珠江口至广州港的一段水域,其中包括南海部分海域、东沙、南澳岛等岛屿,广东所属港口、通海可航水域。对于可能发生海洋权益争议的南海部分海域及东沙群岛附近海域,我院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妥善审理发生在上述海域的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渔业资源争夺、海警巡航执法、人工海岛及岛礁建设、跨境油污损害等重大敏感案件,加强此类案件的请示报告力度,打造精品案件,在裁判文书上充分展示中国海事司法管辖上述海域的证据及加强说理,为我国维护司法主权和海洋权益创造有利条件。

3.积极充当海洋维权和海洋外交的参谋助手。我院在审理涉及海洋维权的重大案件时,要时刻绷紧一根弦,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洞察力,对案件审理中暴露的我国在主权及管辖权行使、海洋权益维护等方面存在的制度漏洞、法理依据不足、执行措施不力等方面的问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向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党政机关报告,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的职责。针对中国海警、海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涉及渔业执法)等涉海行政机关及侦查机关在海洋执法和侦查中存在的问题也应及时提供相应的司法建议,为海洋维权执法和海上犯罪侦查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四)加强对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海事司法保障

1.出台《海事司法服务保障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工作意见》。在走访调研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海事司法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中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炼海事司法的服务保障方法、举措和路径,出台相关工作意见,全面推进构建海洋共同体理念在海事司法工作中落地生根、枝繁叶茂。

2.依法公正审理涉航运案件,维护国际海上航道安全。将建设互利共赢的海上安全之路、合力维护海洋和平安宁作为海事司法的基本目标,依法公正审理海上货物运输、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碰撞、海难救助等案件,妥善化解涉外海事纠纷,维护国际海上航道安全。积极开展国际司法合作,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妥善审理涉及海盗、海上恐怖主义、无人驾驶船舶遭黑客攻击等涉及非传统安全威胁案件,维护海洋的和平安宁。针对以美国为代表的海洋强国任意解释航行自由问题,要坚持以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正确理解和解释航行自由,限制海洋强国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条款的任意解释,维护共同、和平、合作、可持续的新海洋安全理念,并在案件审理中体现和发展上述理念。

3.公正高效审理涉蓝色经济及海上丝路建设案件,共同增进海洋福祉。充分发挥海事司法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拓展蓝色国土空间中的保障作用,公正高效审理涉及海洋油气开发、海洋工程建设、海上养殖、临港产业、航运金融、邮轮运输、海洋科考等案件,推动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快速高质量发展。依法妥善审理涉海洋产业分工、贸易及物流的案件,促进海洋产业的全球化发展和产业链合理布局,反对和抵制贸易保护主义。公正高效审理涉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案件,促进海上互联互通和各领域务实合作,通过司法裁判倡导沿线国家或地区人民共同增进海洋福祉。

4.依法妥善审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共同保护海洋生态文明。依法审理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等案件,重点维护珠江口及伶仃洋海域的生态环境安全。坚持陆海统筹,依法快审快结快执陆源污染海域、海上倾倒垃圾、盗采海砂、珊瑚礁、非法捕捞、盗猎珍稀海洋生物等案件,妥善审理相关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全力维护人类共同的海洋环境权益,努力提升公众的海洋环境意识和法治意识,引导人们有序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留下永续造福人类的“蓝色银行”。针对极地冰川融化、海洋酸化、过度捕捞、海洋生物多样性减少等全球性海洋环境问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及时向国家海洋环境主管部门和国际组织提出建议,努力推动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治的发展。

(五)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新秩序建构

 1.加强海洋事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加强中国海事司法与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等机构的联系,及时向其通报我国海事司法的最新情况及在钓鱼岛、南海等争议海域及岛屿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典型案例,促使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充分了解中国海事司法,促使其了解我国在相关海域享有主权及管辖权的法理依据,为维护国家权益争取更多主动权。探索加强与日本、菲律宾、越南等周边海洋邻国的海事司法联系,开展务实合作的海洋法律交往与国际合作,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对有效管控分歧、妥善解决权益争端、增强海洋战略互信互惠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共同构筑海洋命运共同体,维护地区稳定与繁荣。

2.积极参与国际海洋规则制定。未来,我国将从海洋规则的接受者转变为制定者,从实施者转变为监督者,从顺应者转变为引领者,在海洋规则制定中发挥着更大作用。中国海事司法应积极参与北极可持续发展、南极和平利用、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等领域的规则制定,促使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写入相关法律文件,并从海事司法实务角度提出相关建议,促进国际海洋法治的新发展。当务之急,海事法院要加强对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代表的国际公约的研究,尽快补好国际海洋法理论不足的短板,为我国加入国际公约的后续法律影响提供评估与建议,以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利益。

3.参与完善海洋争端解决机制。目前,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核心的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存在诸多问题,一些制度设计不符合国际海洋秩序建构的公平正义理念,亟待进行修改和完善。例如,在菲律宾提起的“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利用该公约强制仲裁制度对我国提起恶意仲裁,严重侵犯了我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我国仅能否认仲裁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并表达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仲裁的立场,但在应对上缺乏主动性。我国在1982年已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6年批准该公约,2006年我国对公约298条作了保留,但未对287条作出保留。在此背景下,中国海事司法应当加强对国际海洋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积极为完善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国际海洋新秩序贡献力量。

(六)培养海事司法高端人才

我院要对照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新要求,加强海事司法高端人才培养,努力打造出一批具有良好外语基础、熟悉国际海洋法规则和熟练掌握海事审判技艺的高水平法官队伍。一是要加强法官培训,强化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海洋法、国际组织法、国际政治、外交学等学科的学习,优化法官的知识结构,扩宽法官的国际视野。二是要坚持“走出去”战略,加强与国际组织、境外高校、司法机构之间的交流,选派法官参加国际会议或赴境外参加短期培训、深造及学术研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使国际社会了解中国海事司法,扩大中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三是坚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以培养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等国际组织中的中国籍法官为目标,努力争取中国在国际组织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推动国际海洋秩序朝着更加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参与全球海洋治理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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