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锦华、吴锦成与珠海经济特区科技产品开发公司海事海商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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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63   

申请执行人:谭锦华,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男,19591020日出生,住澳门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泾亮,广东泾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吴锦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19531119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泾亮,广东泾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科技产品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洲卢8号九昌大厦8J座。

法定代表人:颜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谭锦华、吴锦成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科技产品开发公司海事海商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72民初225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科技产品开发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车管、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和现场调查,除了限制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科技产品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刚出境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总额88 550元、申请执行费1228元,均未清偿。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65,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宋伟莉   

              尹忠烈   

              黄耀新   

 

 

 

 

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冯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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