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华联通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82号紫翠花园1期紫怡园1座1606房。
法定代表人:马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雁禧,该公司市场部经理。
被执行人:中山市坚顺铜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埒西二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志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华联通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坚顺铜铝制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72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山市坚顺铜铝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车管、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和现场调查,除了查封被执行人中山市坚顺铜铝制品有限公司所属牌号为粤TU8573、粤TEN254、粤T360B4的小型汽车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上述车辆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总额336 424.68元、申请执行费4946元,均未清偿。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6月11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