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与何煊峰港口作业纠纷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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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72592   

申请执行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大道南9603房。

法定代表人:蔡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何煊峰,男,196510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煊峰港口作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72民初55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煊峰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车管、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和现场调查,除划拨被执行人何煊峰银行存款13 819.06元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扣缴申请执行费5123元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总额348 211元,实现债权8696.06。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36,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宋伟莉   

                   

              黄耀新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冯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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