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72执59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大道南9号603房。
法定代表人:蔡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何煊峰,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煊峰港口作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7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煊峰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车管、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和现场调查,除划拨被执行人何煊峰银行存款13 819.06元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扣缴申请执行费5123元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总额348 211元,实现债权8696.06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3月6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