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红与深圳双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赵虎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2020-10-14
浏览量 :1635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725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红,男,19818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庆安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果。

被执行人:深圳双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康路284号东明大厦535室。

法定代表人:赵虎刚。

被执行人:赵虎刚,男,19866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泾川县。

申请执行人王红被执行人深圳双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赵虎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民初67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双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赵虎刚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车管、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和现场调查,除了扣划被执行人172 878.22元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扣缴申请执行费8505元后,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64 373.22。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1031,本院电话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宋伟莉   

                   

              黄耀新   

 

 

 

 

二○二○年二月三日   

 

              冯镇辉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