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72执5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红,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庆安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果。
被执行人:深圳双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康路284号东明大厦535室。
法定代表人:赵虎刚。
被执行人:赵虎刚,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泾川县。
申请执行人王红与被执行人深圳双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赵虎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72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双寅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赵虎刚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车管、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和现场调查,除了扣划被执行人172 878.22元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扣缴申请执行费8505元后,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64 373.22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10月31日,本院电话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冯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