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72执4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涌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大步村马聪大道椰林山庄(孖涌桥旁)一号楼4-6号铺。
主要负责人:张玉芬,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珊珊,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珊, 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蒋汝溪,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
被执行人:陈顺爱,女,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
被执行人:祝细昌,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
被执行人:黄玉英,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
被执行人:东莞市裕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麻涌镇大步村兴业路。
法定代表人:祝细昌,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涌支行与被执行人蒋汝溪、陈顺爱、祝细昌、黄玉英、东莞市裕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72民初7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局、车管、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和现场调查,除了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蒋汝溪所属的牌号为粤S7D833的小型汽车,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62 910.42元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扣缴申请执行费16 944元后,申请人实现债权45 966.42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1月13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