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72执420号
申请执行人:黄彩有,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被执行人:池晓跃,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被执行人:柯镇城,男,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澳县。
被执行人:张帆,男,199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澳县。
申请执行人黄彩有与被执行人池晓跃、柯镇城、张帆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民终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柯镇城、张帆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补充责任付款义务完毕。2019年12月19日,申请执行人黄彩有与被执行人池晓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就和解款项 216 477.59元作了长期履行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池晓跃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协议内容对其未履行部分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