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睿通(广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岛龙穴大道中路13号501房-548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黄世婵。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玉。
被执行人:广州神州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2306房。
法定代表人:程立新。
被执行人:程立新,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
被执行人:龚南,男,汉族,1963年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神州海运有限公司、程立新、龚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223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8月22日,本院裁定变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9年11月4日,本院裁定变更睿通(广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现“粤神州5”轮于2020年2月12日依法拍卖给竞买人睿通(广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因受疫情影响,竞买人睿通(广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无力支付拍卖款尾款,本次拍卖流拍。2020年3月17日,睿通(广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神州海运有限公司签订了《以物抵债协议》,本次拍卖“神州5”轮,在本院公告债权登记期间,无人登记债权。经本院同意,广州神州海运有限公司将“粤神州5”轮以评估价7920万元转让给睿通(广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抵偿(2015)穗仲案字第2230号裁决书所确定的部分债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神州海运有限公司、程立新、龚南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住所地、工商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以及现场调查,除已扣押被执行人广州神州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粤神州5”轮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神州海运有限公司、程立新、龚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87272757.53元,实现79200000元。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神州海运有限公司、程立新、龚南发出限制消费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粤神州5”轮的扣押;
二、“粤神州5”轮的所有权归受让人睿通(广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三、受让人睿通(广州)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