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与陈义锋、陈梓承、陈冰、蔡婉儿、东莞市金龙航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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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72314  

被执行人:陈义锋,男,19621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

被执行人:陈梓承,男,199012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

被执行人:陈冰,女,19766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

被执行人:蔡婉儿,女,199211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东莞市金龙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获坝头社区坝翔小区C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金林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2018)粤72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交纳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受理费52337元,本院于2020813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义锋、陈梓承、陈冰、蔡婉儿、东莞市金龙航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渔船、民政、工商总局、船舶、保险及现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义锋、陈梓承、陈冰、蔡婉儿、东莞市金龙航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义锋、陈梓承、陈冰、蔡婉儿、东莞市金龙航运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尹忠烈   

        徐春龙   

        黄耀新   

 

 

 

年九月十七日    

 

        梁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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