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313号
被执行人:陈义锋,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
被执行人:陈冰,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
被执行人:陈梓承,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
本院(2018)粤72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交纳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受理费16142元,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义锋、陈冰、陈梓承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渔船、民政、工商总局、船舶、保险及现场调查,除档案查封被执行人所属的粤S9BD90、粤S8BR36小型汽车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义锋、陈冰、陈梓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义锋、陈冰、陈梓承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尹忠烈
审 判 员 徐春龙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