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卓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观海路183号荣基国际广场公寓10层06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观琼,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焕,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黄坡镇。
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卓帆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焕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广州海事法院作出的(2019)粤72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李焕未在履行期间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3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焕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渔船、民政、工商总局、船舶、保险,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1095938.59元均未实现。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0年9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