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138号
申请执行人:黄启洪,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
被执行人:东莞市金龙航运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坝头社区坝翔小区C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金林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黄启洪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金龙航运有限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1759号裁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东莞市金龙航运有限公司未在履行期间内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2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2020年4月30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关于(2018)穗仲案字第28103号等案件有关情况的说明函》中明确:被申请人负有还贷涂销抵押登记,停止侵害合同约定申请人对涉案船舶享有的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但不能以该项裁决直接解除或注销涉案船舶的抵押登记。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东莞市金龙航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渔船、民政、工商总局、船舶、保险,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东莞市金龙航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莞市金龙航运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