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启洪与东莞市金龙航运有限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2020-10-14
浏览量 :1507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72138   

申请执行人:黄启洪,男,19686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

被执行人:东莞市金龙航运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坝头社区坝翔小区C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金林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黄启洪与被执行人东莞市金龙航运有限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1759号裁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东莞市金龙航运有限公司未在履行期间内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20202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2020430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关于(2018)穗仲案字第28103号等案件有关情况的说明函》中明确:被申请人负有还贷涂销抵押登记,停止侵害合同约定申请人对涉案船舶享有的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但不能以该项裁决直接解除或注销涉案船舶的抵押登记。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东莞市金龙航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渔船、民政、工商总局、船舶、保险,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东莞市金龙航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莞市金龙航运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08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宋伟莉   

        尹忠烈   

        黄耀新   

 

 

 

年八月十二日    

 

 

        梁晓蕾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