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131、132、143、241号
申请执行人:林树伟,男,195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
申请执行人:郭添华,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
被执行人:中山市坦洲镇国峰疏浚工程队,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凤翔花园K2-101房。
被执行人:陈志文,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
申请执行人林树伟、郭添华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坦洲镇国峰疏浚工程队、陈志文航道疏浚合同纠纷二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72民初139、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中山市坦洲镇国峰疏浚工程队、陈志文未在履行期间内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缴纳其负担的诉讼费。我院分别于2020年3月6日、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山市坦洲镇国峰疏浚工程队、陈志文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渔船、民政、工商总局、船舶、保险等部门,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志文所属的本田牌车辆一台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山市坦洲镇国峰疏浚工程队、陈志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山市坦洲镇国峰疏浚工程队、陈志文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72执131、132、143、2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