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72执1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太路南城段44号。
法定代表人:黄旭超,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义锋,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
被执行人:陈冰,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
被执行人:陈梓承,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
申请执行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义锋、陈冰、陈梓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72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陈义锋、陈冰、陈梓承未在履行期间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2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义锋、陈冰、陈梓承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渔船、民政、工商总局、船舶、保险及现场调查,除档案查封被执行人所属的粤S9BD90、粤S8BR36小型汽车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义锋、陈冰、陈梓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1491301.10元未实现。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义锋、陈冰、陈梓承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尹忠烈
审 判 员 徐春龙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