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72执595号
申请执行人:苏素音,女, 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申请执行人:陈永坤,男, 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被执行人:陈妃明,男, 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东里镇。
被执行人:陈南通,男, 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东里镇。
申请执行人苏素音、陈水坤与被执行人陈妃明、陈南通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妃明、陈南通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9)粤72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妃明、陈南通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住所地、工商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及相关开户银行,登记在陈妃明名下的奇瑞小轿车(车牌粤A2E131)、帕萨特小轿车(粤BZ40D1)未发现行踪无法执行,也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妃明、陈南通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143100.00元未实现。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妃明、陈南通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完成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伟莉
审 判 员 尹忠烈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