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高执行办案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行执行事务集约、繁简分流、团队办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推行财产查控前置。执行局在分案之前,除系列案、关联案、执行恢复案等可分至同一法官办理外,由事务集约团队负责完成接收案件、制作受理文书、网络查控节点的操作(查询、控制财产)。
第二条 简化执行案件财产调查。对被执行人在同一时期其他案件中已被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无异议的,可以不再进行财产调查。
第三条 做好财产查控和分案交接。财产查控阶段前期工作完成后,事务集约团队负责人应当对全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认为尚有财产线索需要补充核实并采取查控措施的,快速安排财产查控人员处理;
(二)按照繁简分流标准,原则上将普通案件、重大疑难案件随机分流至相应的承办团队,并同时移交案卷。简易案件由速执团队承办法官办理。系列案、关联案、执行恢复案等可分至同一法官办理。
第四条 下列案件情形可识别为简易案件:
(一)被执行人提供存款、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资金等可直接划拨以足额清偿债务的案件;
(二)被执行人财产可及时变价以足额清偿债务的案件;
(三)被执行人在同一时期其他案件中已被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四)保全执行案件;
(五)船舶拍卖款债权分配案件;
(六)海事责任限制基金分配案件;
(七)终本案件当事人私下履行完毕,要求法院恢复执行的案件;
(八)其他简单易执、易结案件。
第五条 下列案件情形可识别为普通案件:
(一)没有查询到财产的案件或不够足额的案件;
(二)需要处分船舶、房产、土地、股票、股权、机器设备等非金钱财产的案件;
(三)地方法院委托扣押拍卖船舶的案件;
(四)旧案恢复执行的案件(由原承办人继续承办,原承办人不在执行局的按流程分案);
(五)案件双方对立严重、需要做思想工作的;
(六)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案件;
(七)其他不宜识别为简易案件的。
第六条 下列案件情形可识别为重大疑难案件:
涉及标的较大、掺杂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案件整体较为复杂、疑难、敏感、影响较大的。
第七条 简化简易案件办理流程。速执团队可以制作“复合型执行通知书”,将多项执行内容集中表述在一份通知书中,并通过缩短制发及送达周期、合并送达等多种手段,简化办案手续和程序。
第八条 合理设置二次分案程序。速执团队执行中发现案件因疑难复杂等客观原因可能难以在2个月内结案的,可提请二次分案,原则上由随机分派至普执团队继续办理。二次分案时要确保财产查控信息、办案进程及办案人员信息及时反馈至当事人,并在二次分案决定作出后3日内移交新的办案团队。
第九条 明确办案团队职责。建立以法官为主导的速执团队、普执团队和特执团队,同时建立事务集约团队。其中速执团队办理简易案件,普执团队办理普通案件,特执团队办理重大疑难案件,事务集约团队统一办理各项执行辅助事务。
第十条 加强执行团队建设。速执团队按“法官+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配置;普执团队按“资深法官+执行员(法官助理)+法警+书记员”配置;特执团队按“局领导+执行员(法官助理)+法警+书记员”配置。速执团队可适当增加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人数。特执团队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集中执行行动,临时抽调其他团队人员参加。事务集约团队负责人可由法官以外的执行人员担任。
各团队可分别建立与当事人、代理人联系的工作微信号,案件确定承办团队后同步将工作微信号告知当事人、代理人。办案团队指定专人通过工作微信号与当事人、代理人进行沟通、联络、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不同团队人员可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轮岗交流。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上级法院的规范性文件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上级法院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本规定与本院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