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72执127、208、号之一
(2018)粤72执208号之二
(2018)粤72执398号
债权人:中船工业成套物流(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黄埔东路1135号107。
法定代表人:王汉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昌国,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维,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莞太路72号。
负责人:冯伯仲,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剑,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轩盈,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债权人:中国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8号5层1-4。
法定代表人:赵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连霞,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债权人:恒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5号楼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靖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骏,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晓媚,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债务人:东莞市金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阇西村。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该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债务人:东莞市永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阇西村。
法定代表人:彭金耀,该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债务人:东莞市金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镇中路。
法定代表人:彭金耀,该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以上三债务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邝华轩,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2018)粤72执208号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东莞分行)与债务人东莞市金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明商贸公司)、东莞市永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石化公司)、东莞市金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明石化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18日依法拍卖债务人金明商贸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沙田镇阇西村百茂村小组深树公的土地证号分别为东府国用(1999)字第特137号和138号的两幅土地使用权、债务人金明石化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沙田镇阇西村百茂村小组深树公的土地证号为东府国用(1999)字第特136号的土地使用权、债务人永安石化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沙田镇阇西村百茂村小组深树公的土地证号为东府国用(1999)字第特135号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以上土地上的建筑物、金明油码头、78个储油罐、输送油罐网、消防、环保等仓储及配套设施,以及债务人金明商贸公司提供作为抵押物的管道、阀门、计量设备、地磅等在内的机器设备(以抵押物清单为准)等资产,拍卖所得价款5.66亿元。因拍卖产生的评估费用为70.88万元;该案申请执行费为471379.29元。
债权人中船工业成套物流(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公司)、债权人中国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开公司)、债权人恒天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公司)以执行对债务人金明商贸公司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而且债务人金明商贸公司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为由,申请参与(2018)粤72执208号案拍卖所得价款的分配。
经本院主持召开债权分配会议,四债权人与三债务人达成受偿协议如下:一、本案拍卖所得价款5.66亿元,扣除评估公司应收取的评估费用70.88万元后,由中行东莞分行优先受偿403,979,291.06元;二、从余款161,311,908.94元中拨付中船公司、中技开公司、恒天公司各1000万元,作为从金明商贸公司处执行到位的财产;三、余款131,311,908.94元,扣除(2018)粤72执208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费471379.29元后,退还至永安石化公司、金明石化公司指定的账户;四、金明商贸公司的财产分配完毕,各债权人承诺不申请金明商贸公司破产,不得以诉讼、仲裁等方式向三家债务人主张权利,金明商贸公司没有财产的情况下不恢复相关案件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四债权人与三债务人达成受偿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以上受偿协议予以认可,对东莞市金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永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东莞市金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资产的拍卖价款按协议分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玉飞
审 判 员 罗 春
审 判 员 黄耀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林晓彬
书 记 员 李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