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八月底,佛山货运公司和何某某分别向海事庭寄来了感谢信和悔过书。那么,是怎样的案件让双方当事人作出如此截然不同的表示呢?这一切还要从那起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说起……
何某某称,其于2017年10月在佛山货运公司所属的船舶上担任船长一职,于2020年6月离船,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3,500元。何某某认为,佛山货运公司拖欠其2017年12月至2020年4月在船工作期间工资39万余元,故向我院提起诉讼。
2020年7月23日,该案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到庭,庭审双方激烈对抗。对于何某某是否于2017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在船上工作这一事实,双方的意见截然相反。何某某提供的唯一证据是船员服务簿,上面记载着其2017年12月至2020年在涉案船舶任职情况,而佛山货运公司否认了何某某上述期间在船工作的事实,辩称是基于何某某的要求而为其虚构的任职资历,并在其船员服务簿加盖了船章,同时佛山货运公司申请了其他在船船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2020年8月4日我院与广东海事局座谈会中形成的意见,船员服务簿作为记录船员本人资历的法定证明文件,是经过当值船长签注证明,并由各海事机关负责签发、监督、管理的,故船员服务簿的证明力在审判实践中往往能够得到采信的。但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考虑到该案中原告可能存在虚假陈述,证人可能作伪证,承办法官程生祥对该案的处理十分谨慎,决定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主动依职权到佛山海事局调查取证。法官助理骆振荣迅速拟制所需调查的事项、调查取证函等材料,与梁斌一同前往佛山海事局调取包括船舶进出港时在船人员名单、船舶动态信息、船舶违章记录等相关证据。
为防止出现虚假诉讼,程生祥法官详细制定了再次开庭的庭审方案并严密部署。审判团队分工明确,安排合理,法官助理积极协调我院法警支队配合做好庭审保障任务,书记员对当事人宣读了庭审相关规定,释明虚假诉讼、作伪证等妨害司法行为的后果,并要求他们签订了《保证书》。由于事前准备充分,在开庭时法官发现何某某在其所主张的在船期间内对于涉案船舶被处罚的情况、船舶的运输航线、运输货物类型等陈述的情况与海事局所调查的客观事实不一致,且其言辞出现前后矛盾的现象,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其无法自圆其说。庭审后,法官迅速召集何某某及其代理律师过来谈话,告知他们进行虚假诉讼的违法性及严重性。经过法官严肃的批评教育,何某某认识到此事的严重性,当即撤回起诉,并书写悔过书反省自身的不当行为,避免了佛山货运公司较大经济损失,防止了虚假诉讼产生。
值得一提的是,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提起的虚假诉讼案件,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是对司法资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是对司法公正、社会公正的极大破坏。法律庄严,容不得半点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