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的路径与方法——以电子邮件、聊天记录为蓝本从审判实务角度探析

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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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生祥  廖林锋[1]

 

【摘 要】电子数据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种类的身份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中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对电子数据表现形式也作出说明。随着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的深度融合发展,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亦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高频出现,特别是近年来的海事审判实践诸如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等类型案件,以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形式出现的电子数据已为常态。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尚未对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形成统一体系和标准,在认定电子数据真实性进而查明案件事实方面存在不同法官、不同案件认定的标准、尺度不一。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而认定标准、尺度不一势必影响案件的裁判,亟需全国法院一盘棋,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方法和程序。本文以审判实务中常见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为蓝本,从审判实务角度探析电子数据的特点、真实性认定方法和路径,为构建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的机制提供些许参考。

 

【关键词】电子数据  真实性  路径 方法

 

 

《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已明确电子数据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身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虽然,《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身份和具体表现形式进行了明确,但审判实务中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又是形式多样,有的只截取部分,有的不完整、不连续,有的无法登录展示、只是下载到电脑保存的数据,有的不能显示电子数据主体的账号信息等。而对于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和认定,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具体到如何审查、审查什么、审查到什么程度等都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和心证,不同的法官有着不同的标准和裁量。法官对于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定存在着许多迷茫和纠结。笔者以电子邮件、QQ和微信聊天等常见电子数据为蓝本,从分析其形成过程、真实性认定方法和路径、提出构成真实性认定的相应机制。

一、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数据的形成

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是互联网技术发展成果在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应用,发送电子邮件、通过QQ和微信进行交流,似乎已成为人们工作和生活的日常必备。而对于电子数据是如何形成的,不同的主体有着不同的关注角度。通常情况下,人们关注的最多的是其应用性和便捷性,而从事审判实务工作的法官也非人们口中的“技术狗”,其更多的只是了解和掌握电子数据的基本形成机制和原理。在此,笔者只对这些电子数据的形成作出简单、直接的描述。

电子邮件的形成,从最简洁、最直接的角度来描述,其是通过网络电子邮件系统,将文字、图像、声音等多种格式的信息从一个电子邮局地址发送至其他电子邮局地址,其形成的前提是有诸如计算机、智能手机的硬件设备,以及可供发送、接收、存储电子邮件的具有单独网络域名(一般格式为用户名@域名)的电子邮箱(或是注册个人邮箱,或是注册企业邮箱)。注册个人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平台服务商通常要求填写邮件地址、密码、验证码、手机号码等信息,而注册企业邮箱也需要提出申请并填写联系人、电话、企业名称等信息。大多数电子邮箱网络平台都能够免费注册电子邮箱,当然相关网络平台会根据客户的需求推出付费使用电子邮箱。免费与付费电子邮箱在使用功能和权限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是付费邮箱,电子邮箱网络平台服务商通常需对提交申请的个人或者企业的身份进行相应的审核。

而腾讯QQ是腾讯公司开发的一款互联网即时通信软件,QQ聊天是用户通过QQ即时通信软件注册账号并通过该账号与其他QQ账号进行的即时网络通信。根据使用主体不同,QQ账号可分为个人账号和企业账号,其中还可以根据是否免费可以分为免费账号、收费账号。现行个人账号大多是通过关联电子邮箱或者关联手机号码的形式进行注册,也存在少部分账号是通过非腾讯浏览器打开腾讯网站进行免关联手机号码注册,而最早些年的注册QQ账号则无须经过没有关联手机号码的程序。免费企业QQ账号的申请需要填写联系人、电话、企业名称等信息,收费QQ企业账号则往往需要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由腾讯公司进行初步审查后分配域名,完成企业QQ账号注册。

微信是腾讯公司为智能终端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免费应用程序,用户通过微信应用程序申请注册微信账号后,可以与微信通讯录的其他账号实现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等即时通讯。最初的微信账号通过关联QQ和邮箱账号即可注册,后来逐渐发展为通过手机号码进行注册,现在不仅要通过手机申请,有的特殊用户还需要已绑定银行卡的微信账号进行验证才能申请通过。从腾讯公司现行《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看,目前的微信账号通常都需要关联手机号码。微信聊天根据交流主体范围,可分为个人聊天记录、微信群聊记录,具体有视频、语音、文字等聊天方式。

二、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数据的特点

电子邮件、QQ和微信聊天等,有着广泛的应用基础,也以电子数据形式频繁出现在民事诉讼领域,逐渐成为民事诉讼领域特别是海事诉讼领域中相对常见的证据种类。如何认定其作为证据的效力,需要我们分析和把握其特点,以便确定相应的认定策略。笔者从审判实务的角度归纳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

(一)表现形式的直观性与数据形成的科技性。直观性,即从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的表现形式而言,其内容能够直观地呈现,人们能够通过常识即可作出判断是否为电子邮件、聊天记录,以及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是以图片、文档还是文本等形式呈现。特别是审判实务中,当事人往往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打印后以纸质材料形式呈现,从纸质的材料即可直观地体现的内容即可判断电子邮件的发收件人、发送时间、聊天内容等。而深究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相关数据的形成原理、机制、网络服务协议等,对于大多数不具备信息科技知识的人来说只能是一知半解,难以将其形成过程、网络支撑、数据交换等娓娓道来,这即是数据形成所表现出来的科技性。

(二)内容的易损性与痕迹的可追踪性。通常而言,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数据一经形成难以随意更改,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是依托网络平台进行的数据交换,在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如网络病毒、黑客技术侵入可能会导致电子邮箱、QQ和微信账号被非法侵入、数据信息被非法篡改;同时也可能由于电子邮箱、QQ和微信账号的使用者,基于某种利益驱动,也可能自行修改、删除、篡改相关的数据信息。这些修改、删除与篡改,对于不具备相当信息技术知识的人如大多数法官而言是难以发现的。如果要求法官对电子数据是否存在修改、删除、篡改等负有审查之责,也大大加重了法官的责任。相较于其他证据,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也有其独特的特点,即电子数据的有迹可循性。这主要是指通常情况下对于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的更改、撤回、删除、篡改,都会在相关软件平台的数据日志中有所体现和反馈。比如,QQ和微信聊天过程中,某一方撤回一条信息,在QQ和微信聊天的界面是可以显示撤回的记录。而对于删除的内容,利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可以进行恢复处理,即便是网络病毒或黑客入侵,也会在软件平台的安全防火墙日志记录中有相应的痕迹体现,这就是电子数据的可追踪性。当然,许多情形是无法恢复的,有的数据日志仅仅能反映了修改或者篡改的记录,无法直接反映修改或篡改的具体内容。

(三)应用的广泛性与作为诉讼证据提交的随意性。电子邮箱、QQ和微信聊天软件以其方便、快捷的通信功能,被广泛地应用于人们的日常交流和商务活动。据网络数据,2018年第一、二季度,腾讯QQ活跃账号均达8亿余个。特别是QQ和微信聊天已然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其应用的广泛性不言而喻。尽管如此,具体到以电子邮件、聊天记录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时,当事人提交的这些邮件、聊天记录又显得相对随意,具体表现为: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提交形式不一;内容不完整、不连续,往往通过截取部分内容的方式呈现;电子邮件提供者的身份、邮件地址不明,打印的聊天记录未能显示账号及账号的主体资料信息;数据已存储在电脑硬盘,无法登录网络平台的服务器展示;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形成之后,有作删除处理情形等。这些表现在生成、存储、提取等环节过程中的随意性,增加了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难度。广州海事法院审理九宗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2],原告仅是打印涉及具体各案的QQ聊天记录,内容不连续,无法体现合同履行过程,导致案件审理进度缓慢,最后法院责令原告提供完整聊天记录才得以结案。

(四)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识别难度大。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提供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的当事人而言,相关邮件、QQ和微信账号使用人的主体身份的识别难度不大,通过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提供方登录账号的方式,基本可能确定。难点在于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识别问题,特别是在案件当事人否认其为电子邮件和聊天记录相对方,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识别和判断。如果电子邮箱、QQ和微信聊天相对方的账号为域外注册账号,其主体身份的识别难度更大。2018年,广州海事法院审理三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3],原告只提供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而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原告因无法证明与其进行电子邮件往来的相对方系被告,最终撤回起诉。

(五)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双向性、多向性。通过一个电子邮箱账号向另一个电子邮箱账号发送电子邮件,在发件人的发件箱会有发送痕迹,而在收件人账号的收件箱中也有接收痕迹。对QQ和微信聊天,账号用户通过QQ、微信平台进行交流过程中产生的图片、文字、表情、语音和视频等形式的聊天记录,会通过服务器进行双方传输,在各自账号上都会体现聊天的内容,即使在聊天过程中进行撤回操作,在对方账号项下也会有撤回的系统提示。这即是电子邮件和聊天记录表现出来的双向性。而多向性,于电子邮件而言,则是涉及电子邮件抄送的问题,于QQ和微信聊天而言,则体现在QQ和微信群聊方面。

三、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定方法

真实性即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存在。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能够成为定案依据的前提是基于其真实客观。在审判实务中,对于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定,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法:

(一)经过当事人庭审质证程序确认真实性。这是确认真实性的最直接、最节约诉讼成本的方法。在通常情况下,经质证并由当事人确认真实性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基本上可以认定其真实性。而审判实务中,对方当事人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真实性确认的,大多数情况下法官未再作进一步的审查,往往不再考究这些电子数据是否为原始数据,这有可能出现当事人“手拉手”进行虚假诉讼而法官未能审查出来的情形。对此,笔者认为,即便当事人庭审质证确认真实性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且也确认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双方的主体身份,法院也应履行对电子数据真实性基本的审查职责,需要审查账号使用人身份、账号项下相关电子数据内容是否存在、能否通过登录账号在服务器上予以展示等,并记入法庭笔录。虽然登录账号查看服务器上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只是形式真实性的审查,对于经过删除、修改、篡改的电子数据无法进行科学技术层面的审查,但这种形式审查也是有非常必要的,也相当于对原件的核对。而对于只有一方当事人是电子邮件、QQ和微信聊天形成的主体、案件其他当事人非电子邮件、QQ和微信聊天形成的主体时,更是要履行形式真实性的审查之责,将登录账号展示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的过程与庭审同步录音录像,记入笔录,避免因时过境迁电子数据无法重现。

(二)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程序确认真实性。在实践操作中,公证机关仅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登录相关邮箱、QQ和微信账号的过程及所能够展示的内容进行过程的公证。这种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数据,法官和当事人对其形式真实性往往不会提出质疑。但公证书文本往往表述为仅证明操作过程的客观性,对操作过程涉及的系统内容未予以证明。由此可以看出,公证机关只是对登录相关账号能够查看到相关内容进行公证,并未涉及电子数据形成、存储以及是否被侵入修改等,在一定程度上,这只是对电子证据的形式真实性的公证。也就是说,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不排除内容存在不完整性、有删减、被篡改的情形。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举证责任又如何分配?民事诉讼举证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笔者认为,对已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如果对方当事人确认其为电子数据相对方身份,但对内容的完整性提出异议时,提出异议的一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不确认其为电子数据相对方身份,但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提出异议的,提供电子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应对此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当然,如果公证机关在对电子数据进行公证时能够将形式真实性以及内容真实完整性一并进行公证,就能够解决相应的困扰。这需要从法律层面引导和规范公证机关的公证事项,即公证机关不仅要对电子数据形式真实性进行公证,还需要作出该电子数据内容有无被篡改、删除的公证。

(三)通过向法庭展示原始数据确认真实性。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时会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不愿意对提交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办理公证手续,导致法庭难以固化电子数据。而这种缺乏固化的电子数据,往往于存卷备查无益。在实践操作中,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对电子数据实行第三方强制性固化,向法庭展示原始数据不失为一种经济有效的固定证据的方法,但展示的过程需要进行相应的规范。首先要查明电子数据平台系统账号使用人的身份;其次要通过系统平台直接连接网络登录;再次要全程展示并记录在案;第四要形成清晰的录像资料附卷。广州海事法院在审理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4],案件所涉具体运输的航次多,原告提交了大量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而被告缺席,但基于其债权最终实现的可能性不大,为了减少诉讼成本,其未对聊天记录进行第三方公证固化;基于聊天记录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法官在多次提示原告公证固化未果的情况下,通过庭审方式由原告方通过相关系统平台登录账号,展示服务器中的数据内容。当然,这种庭审登录账号的展示方式,类似于公证机关的公证,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对电子数据内容的形式真实性进行展示,从而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聊天电子数据内容在展示之前已被篡改、删除,法庭亦无法判断。这种通过庭审录音录像系统固化电子数据的方法,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四)通过可信时间戳服务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信时间戳服务是国家授时中心时间戳服务中心通过我国法定时间源和现代密码相结合而提供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认证的第三方服务。通过可信时间戳认证,可以解决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识别和判断问题。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两宗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5],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电子数据真实性、完整性提出质疑,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根据原告申请,为相关电子数据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确定相关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戳时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有效地解决了电子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的认证问题。

四、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定路径

电子邮件、QQ和微信聊天作为民事诉讼的电子数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关键是对其真实性的识别和判断。从这些电子数据的形成和特点来分析,有必要确定其真实性的识别路径,重点对举证的标准和要求、主体身份的识别入手,予以明确。

(一)从明确举证要求入手,增强电子数据举证的规范性。针对电子邮件、QQ和微信聊天的易损性,以及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交的电子邮件、QQ和微信聊天不完整、不规范的问题,为提高真实性审查效率,笔者认为需要明确电子数据的举证标准和要求。一是明确电子数据举证的形式要件要求。基于法院审查以及案件存档需要,笔者认为凡是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提交的,均应提交纸质材料。即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交的电子邮件、QQ和微信聊天必须提交打印的纸质材料,不能只通过刻录数据光盘形式提交。二是明确原始数据核对要求。为确保民事诉讼案卷的完整性,对于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提交的,无论相对方对电子邮件、QQ和微信聊天的真实性认可与否,作为这些电子数据的提供者,必须提交相应的原始数据以供核对。即必须向法院进行登录软件平台进行展示,确保纸质材料与登录软件平台查看的所显示的内容相符。这是形式真实性的审查。三是明确电子数据固化的程序要求。鉴于电子邮件、QQ和微信聊天这些电子数据易损、易丢失,对于民事诉讼过程中提交的电子邮件、QQ和微信聊天必须进行必要的固定程序,比如提交公证机关公证或者通过法庭展示过程中固化。明确未经固化的电子数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当然,因固化产生的相关费用,可以考虑纳入诉讼费用。四是明确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承诺保证程序要求。由提交电子数据的一方向法庭作出真实性保证的承诺,特别是公司将其员工与相对方交流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提交的,该公司员工必须向法庭作出承诺,保证其系该电子数据所对应账号的使用者、相关电子数据未作篡改、内容未作删除等处理并愿意承担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

(二)从识别主体身份入手,确定电子数据各相对方的主体身份。“与你聊天的可能是一条狗。”这是早些年人们对诸如QQ聊天等网络即时通信方式虚拟性的最形象描述。这种网络虚拟性投射到民事诉讼中的电子邮件、QQ和微信聊天等电子数据,就要求法官在审判实务中必须准确识别电子数据各相对方主体身份。对于如何识别,笔者认为可以从几个步骤来进行识别和判断。一是明确电子数据账号是谁在使用。电子邮件、QQ和微信聊天等电子数据是通过相应的账号进行数据交流而产生,相应的账号是谁在使用,这必须进行明确。二是明确电子数据账号使用人的身份。如电子数据是通过个人账号产生,则使用人需要向法庭展示登录账号的过程。如电子数据是通过企业账号产生,则需要查明使用人与相关企业的身份关系,且使用人需要向法庭展示登录相关企业账号的过程。三是电子数据账号使用人出庭接受质询。对于民事诉讼中公司将其员工使用的电子邮箱、QQ和微信账号从事商务活动产生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提交的,公司员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身份是什么?笔者认为,如果公司以其员工开展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提交的,公司员工可以视为证人,以证人身份到庭作证,并接受法庭核实身份和质询。四是判断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这是判断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的证明力的关键。结合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的形成情况,如果是注册企业邮箱、企业QQ和微信账号的,可以通过腾讯备案营业执照信息确认主体身份。五是手机号码进行关联识别。目前我国的手机号码均进行实名认证,而现行的电子邮箱、QQ和微信大多数关联了相应的手机号码。如个人使用的电子邮箱、QQ和微信账号通过关联手机号码注册的,在识别电子数据相对方的问题上,可以通过所关联的手机号码的方式对相关账号使用者身份进行识别。如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一宗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即是通过查证微信账号上的关联手机号码使用人的身份来确定微信账号主体的身份。[6]如果是企业电子邮箱、QQ和微信账号,则可通过相应的网络平台服务商查证账号所对应的企业来确定主体身份。鉴于域外注册电子邮箱、QQ和微信账号是否关联手机号码、域外手机号码是否实名认证的问题,笔者未作相应调查,故本文未涉及域外账号主体身份能否通过关联手机号码的方式进行识别的问题。

五、构建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的机制

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快速发展,民事诉讼特别是海事审判实践中电子数据的证据时代已然到来,建立一套完备的电子数据认定规则已十分迫切。笔者认为,现行的公证机关公证、庭审展示已然跟不上电子数据发展的步伐,必须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电子数据第三方公证鉴定机制,特别是发挥网络平台服务商的技术优势,从法律层面予以整合规范,以解决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难、难认定的问题。

(一)建立电子数据第三方强制固化机制。为做好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司法审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无论其他当事人是否确认其真实性,均应履行第三方固化手续。鉴于目前第三方固化能力尚未达到真实性与完整性统一,如公证机关的公证只是对电子数据形式真实性进行公证。这种形式固化产生的费用,可以纳入诉讼费用进行处理。、对于公证机关作出的电子数据形式真实性的公证书后,在相关当事人提交内容不完整性质疑时,提交电子数据的一方负有证明电子数据完整性的举证义务(如质疑方为电子数据相对方,则由质疑方举证),进行完整性鉴定认证。而这种进一步的举证会导致增加相应的诉讼成本,为防止当事人滥提异议,这些诉讼成本的分担可以参照鉴定费的处理。如质疑成立,确存在不完整性的,则由提供电子数据一方承担,如数据完整、质疑不成立的,则由提出完整性质疑的一方承担鉴定认证费用。当然,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必须提供第三方固化认证手续,且固化认证既要对真实性负责,又要对完整性负责,比如审判实务中通过可信时间戳固化认证。

(二)建立向网络平台服务商协助调查取证机制。当前,网络信息服务产品丰富多元,网络信息安全是相关网络平台服务商吸引客户的重要手段,平台供应商均会从安全的角度建立一套完整的安全防控体系。网络平台服务商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具有天然的优势。《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网络平台服务商提供相应的网络应用服务并掌握涉及网络平台产生的电子数据信息,有条件、有能力、有义务协助法院调取涉及其网络平台产生的电子数据。当然,在审判实践中,不能一有电子数据即向网络平台服务商调查取证,需要明确法院可向网络平台服务商调查取证的范围和事项,如账号为企业邮箱、企业QQ、企业微信的,可以向网络平台服务商调查相关申请和备案材料,以确定相关账号的使用人身份;如当事人主张相关账号被黑客攻击导致电子数据丢失的,则可以向网络平台服务商调查相关账号有无黑客攻击记录。对于哪些事项可向平台服务商进行调查取证,需要通过法院一定层面与平台网络服务商进行对接协调,畅通渠道,以便实践操作。

(三)建立网络平台服务商司法鉴定服务机制。要发挥网络平台服务商的技术优势,通过一定层面的协商推动,建立网络平台服务商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相关机制。在准确判断司法审判需求与网络平台服务商技术服务能力的基础上,将网络平台服务商纳入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服务范畴,由网络平台服务商对相关账号项下产生的电子数据进行真实性、完整性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把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走向市场,既能解决审判实践中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难的问题,又能充分发挥网络平台服务商的技术优势,实现司法服务与网络服务深度融合。如QQ账号产生的聊天记录电子数据,可以通过腾讯公司提供相关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服务。

结束语

司法审判实践必须紧跟时代发展步伐,与信息科技发展同频共振。互联网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下,以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或者其他形式出现的电子数据必将越来越成为民事诉讼证据中的常客,也必须在民事诉讼特别是海事诉讼证据中占有一席之地,抑或成为主力军。而统一和规范电子数据的认定程序、标准和方法,是司法审判服务“互联网+”的时代要求,也必将是主动融合、拥抱信息科技的历史必然。本文虽是从实务角度来分析电子数据的认定方法、路径和相关机制,但亦期能够管中窥豹,为统一和规范电子数据认定标准提供参考。

 



[1] 程生祥,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廖林锋,广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法官助理

[2] 2018)粤72民初676号至684

[3] 2018)粤72民初358360号案

[4] 2018)粤72民初1840

[5] 2018)粤72民初17341735

[6] 在(2018)粤72民初917号案中,原告提交其工作人员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但被告否认微信账号为其工作人员所有,法院通过微信账号关联的手机号码,向移运通信公司查证该手机号码的实名登记人即为被告工作人员,从而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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