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关于印发《广州海事法院网上立案工作规范》的通知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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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法庭:

《广州海事法院网上立案工作规范》已经本院2020年度第5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海事法院   

2020729   

 

 

广州海事法院网上立案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网上立案工作,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提升司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对当事人通过指定立案网络平台提交的立案申请,适用本规范。

前款所称指定立案网络平台包括“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粤公正”微信小程序、“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等。

第二条 诉讼服务中心(立案信访团队)和各派出法庭是本院的立案部门,各派出法庭的网上立案工作受诉讼服务中心(立案信访团队)业务指导。

第三条 程序分流员具体负责网上立案工作,诉讼辅导员和立案窗口书记员进行协助。

诉讼服务中心(立案信访团队)的程序分流员为一级分流员,各派出法庭的程序分流员为二级分流员,一级分流员按照院内辖区分工,对网上立案案件进行分派并由受派部门的程序分流员具体负责网上立案审核。

第四条 网上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精神状态饱满、用语文明得体、办事依规依纪。

(二)指引当事人通过非诉纠纷解决方式主张权利,并告知调解规范、申请司法确认等注意事项。

(三)提示当事人依法申请律师调查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事项。

第五条 一级程序分流员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登录网络平台查看并分派案件,同时通知受派案件程序分流员。

第六条 受派案件程序分流员应当做好下列诉讼辅导工作:

(一)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提示和评估,引导当事人合理预估诉讼结果。

(二)积极指引当事人通过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纠纷。

(三)对同意接受本院委托调解的,转入在线调解平台交调解员办理,并告知调解员信息。

(四)经诉讼辅导,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并坚持向本院提交立案材料的,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第七条 受派案件程序分流员应当在当事人提交网上立案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并根据是否需要补正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其现场或邮寄提交纸质材料,并在核对纸质材料完备后7日内作出立案受理决定。

(二)不能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法律规定的,可通知其先邮寄纸质材料,在收到材料后7日内仍不能判定的,先行立案。

(三)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将补正内容上传网络平台。

(四)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在网络平台按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回复处理;坚持立案的,在收到其书面材料后由立案部门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等。

(五)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在网络平台按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回复处理;坚持立案的,在收到其书面材料后由立案部门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等。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接收当事人提交的纸质材料,受派案件程序分流员应当在起诉状或申请书原件的右上角标注收文时间、收文人、收文方式,如邮寄提交的还需记载投邮日期、邮单号码、快递公司等相关信息。

受派案件程序分流员应当将纸质材料与立案网络平台所存材料进行一致性核对,如核对有异的,书面固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依法审核。

第九条 属本院管辖且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或经调解后坚持起诉案件,由受派案件程序分流员按繁简分流和速裁快审的要求立案。

按前款立案后,由分案人员依分案规则并通过智能分案系统排定审判组织后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同时通知跟案书记员到立案窗口领取新收案件的案卷材料。

第十条 网上立案审核结果原则上通过网络立案平台送达,不再另行寄送纸质审核材料。

因调取立案信息而开具的补正材料告知书、律师调查令等,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对下列立案申请,本院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第十二条 本规范中的案件分派、具体审查、编立正式案号、移送、请示等环节,原则上应当在收到案件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本院监察部门负责对网上立案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本工作规范要求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依照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法院以及本院其他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本院院长办公会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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