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法庭:
《广州海事法院窗口立案工作规范》已经本院2020年度第5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海事法院
2020年7月29日
广州海事法院窗口立案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窗口立案工作,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对当事人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向本院立案窗口提交的立案申请,适用本规范。
第二条 诉讼服务中心(立案信访团队)和各派出法庭是本院的立案部门,按照院内辖区分工,各自负责相应辖区的窗口立案工作。
各派出法庭的窗口立案工作受诉讼服务中心(立案信访团队)业务指导。
第三条 窗口立案实行专人负责制,诉讼辅导员负责诉讼风险评估、程序分流员负责程序分流、立案窗口书记员负责协助办理各项窗口立案工作。
第四条 窗口立案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精神状态饱满、着装规范整齐、用语文明得体、办事依规依纪。
(二)向立案当事人倡导、示范、指引网上立案便民诉讼服务。
(三)提示当事人依法申请律师调查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事项。
(四)除依法或依性质不能调解的,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纠纷解决方式主张权利,并告知调解规范、申请司法确认等注意事项。
第五条 诉讼辅导员应当按工作职责规范开展诉讼辅导工作,并重点做好下列内容:
(一)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提示和评估,引导当事人合理预估诉讼结果。
(二)积极指引当事人通过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纠纷。
(三)经诉讼辅导,当事人坚持向本院提交立案材料的,转程序分流员接处。
第六条 程序分流员应依法接收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向现场立案当事人出具材料收文凭证。
(二)在起诉状或申请书原件的右上角标注收文时间、收文人、收文方式,如邮寄提交的还需记载投邮日期、邮单号码、快递公司等相关信息。
(三)依法以便捷方式通知当事人审核结果。
第七条 程序分流员应当在收到立案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并根据是否需要补正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立案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书。
(二)不能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法律规定的且当事人坚持提交的,应当先行立案。
(三)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四)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立案材料并记录在册;坚持立案的,由立案部门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等。
(五)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立案部门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等。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程序分流员应全面审核窗口立案申请,立案前必要时可对当事人进行二次诉讼辅导。
第九条 当事人坚持向本院提交诉讼材料且同意诉前调解的,应编立调解案件并交在册调解员办理。
编立调解案件后,程序分流员应当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经调解不成或经二次诉讼辅导当事人坚持向本院提交诉讼材料的,程序分流员应按繁简分流和速裁快审的要求立案。
按前款立案后,由分案人员依分案规则并通过智能分案系统排定审判组织后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同时通知跟案书记员到立案窗口领取新收案件的案卷材料。
第十一条 对下列立案申请,本院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第十二条 本规范中的诉讼辅导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收到材料后当天内完成,补正告知、分流、通知、移送、请示等工作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本院监察部门负责对窗口立案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本工作规范要求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依照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上级法院以及本院其他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本院院长办公会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