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30日,在国庆节前的最后一天,汕头法庭调解一宗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原告当天顺利收到60万元和解款。
纠纷起源于2018年漳州籍散货船“海某6679”轮与潮州籍渔船“粤某渔43040”轮在广东潮州港青屿礁附近水域发生碰撞,导致“粤某渔43040”轮沉没的事故。原告为一名广东饶平的六旬渔民。被告是一名福建省商人。潮州港口海事处认定被告所有的“海某6679”轮对碰撞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所有的“粤某渔43040”轮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通过亲戚朋友多次交涉,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拒绝和解。
2020年7月29日,汕头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亲属十余人来到法庭旁听,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情绪非常激动。庭后,本着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法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建议双方基于沉船为一艘老旧木质渔船的客观事实理性进行诉讼。之后,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初步和解意向,但就沉船打捞主体和打捞费用互不让步,调解陷入僵局。合议庭经讨论后,认为该案有很大的调解可能性,经过多次与被告直接沟通,组织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亲属多次协商和解事宜,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各方在2020年9月30日签下了调解协议书,被告当场支付了一半和解金额,并信守承诺在当日下午付清了剩余一半和解金额。双方当事人之间两年多的心结终于得以解开。
汕头法庭在中秋国庆的前一天妥善圆满解决该宗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