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公告
(2019)粤72民初102号
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与被告温锦波、崔志强、李志基、甘双其、李桂基、东莞市中堂镇人民政府污染海洋环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以机构改革后该局已被撤销、权利义务承受人尚未确定等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本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通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本案原告继续进行诉讼。原告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起诉称温锦波等5人违法在管辖海域倾倒垃圾,严重污染海洋环境,东莞市中堂镇人民政府对垃圾的处理疏于管理导致垃圾非法流出辖区污染海洋环境。故诉请:1.判令各被告将涉案污染损害的海洋环境恢复原状;2.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涉案受损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恢复费用1,649,902.52元;3.判令各被告连带承担监测费用12万元、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费用17万元及律师费41,000元;4.判令各被告连带承担船舶保管费49,700元、钩机保管费4200元,垃圾清运处理费用14,316.93元;5.判令各被告赔礼道歉,在珠海特区报刊登道歉公告,公告费用由各被告承担;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主体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联系人:欧阳迪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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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