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72民初324号庭审笔录

20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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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204299时至1203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七号法庭

案号:(2020)粤72民初324

案由: 检验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审判员谢辉程

法官助理:刘亮

员:卢诗颖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广州昆达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君,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2011170271

被告一:广州全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灼,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0211809850

被告二:南通市健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邱劭杰,广东鹏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14401201510846856

(书记员起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请法官入庭,全体起立。

(法官入庭)

书:请坐下。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广州昆达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全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通市健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情况。

原代:原告广州昆达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君到庭,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提起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等,详见授权委托书。

审:请被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情况。

黄灼:被告广州全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灼到庭,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我的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详见授权委托书。

邱劭杰:被告南通市健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法定代表人未到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劭杰到庭,广东鹏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我的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包括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详见授权委托书。

审:原告对被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均无异议。

审:被告对到庭原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被代:均无异议。

审:经核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谢辉程独任审理,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官助理刘亮、书记员卢诗颖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已在受理、应诉、举证通知书载明,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黄灼、邱劭杰:清楚。

审:到庭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

黄灼、邱劭杰:不申请。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检测款共计207005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2.请求判令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与起诉状一致,详见书面起诉状。

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

审:利息由201831日计算的依据?

被代:最后一天形成的对帐单日期是201827日的下一个月的1号开始计算,也就是31日。

审:请被告答辩。

黄灼:1、两被告之间不存在约定或者法定的连带责任;

2、在本案中不存在被告一挂靠被告二进行施工的事实,被告二也没有举证证明被告一存在使用被告二的名义进行施工,或者原告认为被告一有使用被告二的名义进行施工的事实;

3、在本案中对于原告和主张的第一份结算单,也就是证据4的第一页,以及证据452页所涉及的两笔金额8千元和36210元, 这两笔款包括是季建国以及全海的,全海公司是愿意承担的。其他的欠款未有证据证明和被告一有任何关联。

邱劭杰: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本案所涉及的工程项目是由被告一借用我方的公司资质公司名称所承担的业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全部由被告一进行施工,也是由被告一与原告进行业务往来。因为被告一不能开票,我方与全海两法人是朋友关系,在被告一不能开票的情况下,承接方要求开发票的情况下,代替被告一向船方出具发票,所以我方不是该施工项目的主体;

2、原告的结算清单是由原告方制作的,在结算清单清楚明确了是广州全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欠广州昆达207005元,在原告出具对帐单后,广州全海的法人以及股东在该对帐单上面进行了签字确认,由于我方没有实际参与实际项目维修施工,对具体的施工在全海机电确认之后,我方作为过帐方仅对全海机电签字履行的法定程序,这说明原告和本案两被告对欠款主体都是非常清楚明确的,实际应该支付款项为全海机电,所以在以上三方都能对被告数额以及支付主体达成对帐支付协议之后,原告起诉我方与事实不符,并且对帐单所确认的支付主体是明确的,因此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原告请求的证据一结算清单的总额207005元,有没有异议?

黄灼:有异议,对8千元与36210元是没有异议的。

邱劭杰:因为刚刚在答辩时间已经明确,我们是作为被告一的过帐方没有实际参与项目经营只有在被告一确认的基础上我们仅仅是履行了过帐方对被告一签字明确的背书。因为对帐在对帐时三方对明确了广州全海欠广州昆达的,所以在被告一的法人代表以及股东签字确认后我们是对他们签字的背书。具体金额是以被告一确认为准。

审: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情况,合议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如下:一、原告是否与两被告之间存在船舶检验合同法律关系,是两被告共同存在法律关系还是与其中一个被告存在法律关系;二、原告主张的检验费用207005元是两被告共同委托产生的还是原、被告各自或者其中之一承担费用;对以上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各方有没有补充?各方当事人对合议细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

原代:无异议。有补充,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结算清单是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黄灼:均无异议。没有补充。

邱劭杰:无异议。对原告代理人补充的进行说明,对对帐清单的签名确认不仅仅是对数额的确定,同时是是否对支付主体的确定。

审:下面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

原代:原告提交了4份证据材料。

1、结算清单,证明原、两被告通过对账确认原告提供的服务以及服务产生的欠款数额。

黄灼:我们对证据一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我们认为这里面的(广州全海欠广州昆达),从原告的起诉状可以看出,是指广州全海方面,也是广州全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和南通市健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两公司,所以这一句话并不是广州全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替南通市健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7005元给昆达公司。

邱劭杰:我方只对对帐单的金额与支付主体在被告一法人以及股东,签字确认的基础上作为过帐方,对被告一的背书,实际欠款多少我方不清楚。

审:原告你对两被告证据一的质证意见作出说明?

原代:我方认为在证据一结算清单中被告二法定代表人季建国、徐小建在上述文件上签字,既认可单据上所载明的债权债务,并承认所有欠数额。

审:被告季建国的签名与徐小建的签名是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签名?

黄灼:是的。

邱劭杰:是的。

审:另外3个人的签名是谁的?

原代:黄红利是全海公司人员具体身份不明,另外一个是詹春贵是全海的股东,许贤理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

审:被告詹春贵、黄红利是否全海公司的股东?

黄灼:詹春贵是我们公司的股东,黄红利不清楚是谁。

审:全海公司结算清单2页分4部分,具体日期是201738日、529日、119日、201827日,都盖有昆达公司的公章,是你单方制作的?

原代:是原告制作给两被告,让两被告对帐的。

审:事故的金额加起来就是207005元?

原代:当时三方都确认是207005元。

审:被告一季建国签名是代表本人还是公司?

黄灼:代表的是季建国本人。

审:被告二徐小建的签名是代表公司还是个人?

邱劭杰:代表公司。

原代:2、被告广州全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季建国为被告广州全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3、被告南通市健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徐小建为被告南通市健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而两公司为关联公司有共同股东。

黄灼:我们认为证据二的三性没有异议,证据三的合法性、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以被告二的质证意见为准。

邱劭杰:对证据二、三没有异议三性予以确认。

审:两被告的共同股东是谁?

原代:两被告的共同股东是王晓青。

审:两被告王晓青是两被告的共同股东吗?

黄灼:王晓青是我们公司的股东,是否共同股东不清楚。

邱劭杰:王晓青是我们公司的股东,但是不清楚是否被告一公司的股东。

原代:4、完工单据,证明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后向指定的船舶提供船舶检验、检测服务。

黄灼:证据4的第一页,以及证据452页所涉及的两笔金额8千元和36210元,这两笔款包括是季建国以及全海的,全海公司是愿意承担的。第3份到第7份,第1213以及第27份,一共的金额是168250元,这几份单子是没有标明客户名称的,余下的是标明健伟公司的金额是236950元。后面两部分与全海公司无关。

邱劭杰:我方对证据4三性不予确认,首先提醒法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第一页客户名称是季建国,其他的没有标明具体人员的名称,也没有我方法人代表签名确认,从原告证据第15页可以看出既然是南通公司,我方没有季建伟这个人员,尽管原告是与我方公司的名称在标注,实际施工人是全海公司的事实,由于我方没有参与这个施工,所以我方无法对这些证据进行确认,原告也无法提供由我方签字确认的相关证据。既然原告在第1组证据里面结算清单把支付欠款责任义务主体已经明确,我方仅对全海公司认可的数字作为过帐主体进行背书,回答完毕。

审:原告,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否有回应?

原代:1、我方认为健伟公司称没有实际参与合同履行,仅代位开票,但未提供相关票据证明其主张。

2、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而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被告公司法人的行为,该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利益和法律后果,均应由2被告公司承担,故我方认为2被告公司该对结算清单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审:原告把业务往来的流程简单说明一下?

原代:原告广州昆达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全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通市健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三方通过口头方式约定涉案工程、工程的内容、报价,原告接受两被告的委托后用指定的船舶进行相应的服务,原告指定的船舶号就是我方提供的证据一,一共31次内容各异的检验检测服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之中原告和所检验检测的船方本身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三方采用非书面形式约定需完成检验检测的船舶,原告接受被告的口头委托后,原告所指的服务过程主要是原告、两被告法定代表人,原告法定代表人许贤理、原告公司的人员罗燕进行沟通联系的,当原告完成两被告所指定的船舶检验检测服务后,由相应的船上人员在完工单据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完工单据及原告提供的第4组证据,该证据列明船名、工程内容、工程编号、单位数量等具体服务内容,是后来原告与两被告进行最后结算形成本案证据一的主要来源以及依据。

审:原告为什么完工单与结算单有些是有客户名称、有些是没有客户名称?

原代:因为原告与两被告从14年至16年一致有交易往来,三方并未签订检验检测合同,仅通过口头方式达成合约,且根据多年的往来以及处于三方交易习惯,原告在部分完工单据上,并未明确列明被告名称,且两被告共同指派原告完成相应检验检测服务,已是三方共识,故原告未列明客户名称。

审:被告全海公司刚刚在举证时有2笔业务是全海公司?

黄灼:证据4的第一页,以及证据452页所涉及的两笔金额8千元和36210元,这两笔款包括是季建国以及全海的,全海公司是愿意承担的。

审:季经理是谁?

原代:我方认为季经理就是季建国。

黄灼:季建国与健伟公司之间有什么约定,或者有分包行为与全海公司无关。

审:证据36页业务完工单是全海公司的是什么业务?

原代:36页的金额是16200元。

审:这里的客户也是被告全海公司?

黄灼:证据37是由健伟公司结算的。

审:结算单是谁制作的?

原代:结算单是原告制作的。

审:由全海公司陈述一下,工程结算单18250元第37页,抬头是全海公司广州分公司,是否你们公司的业务?

黄灼:全海公司认为结算是谁就应该是谁掏钱,我是与我们结算不可能由我们承担费用。

邱劭杰:因为原告前面4个结算清单是概括了前面4笔费用,从原告第4组证据3637,公司的名称与客户的名称,同一业务不同公司就证明了我方向法庭所表述的被告一就是借用我方的公司名称,而实际承接这一项业务的事实,同时我对原告刚刚对我的回应补充一下,原告在法庭中仅仅是强调了对帐清单上欠款的数额,而刻意的回避了三方法定代表人对在原告制作的此欠款由谁支付的主体,确认欠款数额固然重要,而更加重要的是谁有义务还款,这是比确认数额更加重要,既然原告制作了支付此欠款主体的义务,并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说明3方对支付主体已经形成了书面的证据。

审:刚刚原告的陈述是被告一用了公司的名义来承接业务的,对这个事实你们公司是否知道?

邱劭杰:知道的,我们也是允许的,也把支付主体双方进行确认也是这个问题,在确定了支付义务主体后三方还是代表确认的。

审:全海公司你公司说证据4152页是全海公司委托的业务,是否与原告陈述的一样的?

黄灼:证据41页是季建国委托的业务,证据452页是全海公司委托的业务。

审:委托的流程是否原告陈述的一样?

黄灼:一样的,只是委托的主体是分别委托的。

审:原告为什么证据4完工单上面有船舶的盖章,证据4里面所有的证据都没有健伟公司、全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盖章?

原代:业务流程是原告接受两被告的委托后向指定船舶提供服务,当原告完成该项服务后,所接受服务的船方会给原告在相关工程单上签字盖章,证明原告完成了服务,后原告整理收集上述船方签字盖章的单据,并制作完工单据作为三方结算的依据。

审:被告有没有证据提交?

黄灼:没有。

邱劭杰:有两份复印件不清晰,作为证据提交。(当庭提交证据给法庭)是我方作为主体收到款项后转给了全海公司的证据,证明全海公司用健伟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由我们公司开票,委托方把钱款打到我方的账户上,我方再转帐给全海公司。

黄灼:今天拿到这个材料没有办法核实,回去与当事人核实后提供书面的意见。

对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办法确认,对法律事实的意见:1、本案涉及到检测合同究竟合同是与谁形成的,双方的当事人是谁;2、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是什么,原告已经完成了检测工作,合同相对方是否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3、如果是全海公司签署的合同,已经付款是哪些项目,还有哪些项目是没有付款的;4、如果是健伟公司项下的合同,有哪些是已经付款,哪些是没有付款的,如果健伟公司主张应当由全海公司承认为代付的,全海公司认为没有这种代付义务拒绝代付,应当是由谁来付款,我觉的这个案件是要解决这个问题。

围绕争议焦点作出陈述:在本案中原告有义务来举证证明那些项目是与被告一有关的。

原代:针对被告提供的两份证据,我方对证据三性不予认可,但是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案件事情情况我方补充:1、被告提供的证据其中2015年收款明细中可以看出收款人列明为黄红利、季建国、詹春贵、徐小建该四名人员恰恰是原告证据1中签字的人员,即便被告健伟公司称其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仅代为开票,但也无法否认两被告财务混同,经营混同,共同履行合同的事实。

审:被告二回应一下?

邱劭杰:针对原告主张的其合同安排是由其中由我方安排施工是没有事实证据的,我方从来没有安排原告在此项目争议中施工的任何事实,称原告提交的证据4我们可以看出证据的1415页,可以看出即便是写有被告二的公司名称,实际是被告二的法人,说明原告所举证证明的写有被告二公司的名称并不能证明就是由被告二来施工也不是针对被告二的,从38页原告提交的证据3637可以看出,原告写明的工程结算清单的公司名称与实际客户的名称完全不一致,作为一个正常的业务结算要写明真实的客户的,所以客户的名称是被告一的事实是清楚的。关于我方作为开票主体,也是我向法庭已经作出明确陈述,但是由于此项争议如原告所陈述所有业务没有书面协议,但是双方的书面清单不仅仅是对书面的确认也是对欠款数额的主体进行确认,这是三方有书面证明可以证实由原告亲手制作由三方法定代表人认可的,以及被告一名股东签字确认,这是三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论合同过程中具体施工如何,但对数额与支付主体最终已经形成了书面协议,所以原告的主张我方认为与事实不符,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基本诚信,我方不应该作为被告,这是有书面唯一可以证明的事实证据。

审:各方就案件事实方面是否需要提问对方的?

原代:不需要。

黄灼: 不需要。

邱劭杰:有一个问题想要向原告询问的,请问原告对第一组证据,是否由你方单方面制作的?

原代:是的。

邱劭杰:请问制作清单在以及在对帐单上面签字确认是否收到其他人引诱胁迫与欺诈?

原代:没有,三方都是在自愿前提上签名的。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阶段需要当事人发表法律依据的问题是:一、原告是否与两被告之间存在船舶检验合同法律关系,是与两被告共同存在法律关系还是与其中一个被告存在法律关系;二、原告主张的检验费用207005元是两被告共同委托产生的还是原、被告各自或者其中之一承担费用。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原代:我方发言如下1、当事人未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是双方的民事活动可以推定有订立合同的意愿,故本案是检验检测合同。2、三方在原告出具的证据一结算清单里面签订文书,所以原告被告之间从事的经营往来来看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与公司业务相关在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文件,应该认定该两被告法定代表人在履行法人工作职务,既代表法人从事民事行为,两被告的意思表示是通过法定代表人所为的行为表述,且两被告法定代表人并未超越权限,故原告认为两被告确认结算清单上所列债务。

审:现在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黄灼:我们除了上述答辩意见外补充一下:1、在本案中全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确认仅仅是代表其个人,事实上其个人也曾经向原告下过单。2、我司认为昆达公司在其结算清单中所指的全海公司是指全海公司方面包括两个公司被告一、被告二,原告的起诉状中的陈述也印证了这个观点,被告二的理解和原告以及被告一的理解是存在有偏差的,双方的意见有比较大的分歧,对此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诉讼材料予以理解,被告一不同意代被告二支付其应当支付的费用;3、本案的结算清单是基于其所提交的证据4制作的归纳与统计,按照证据4仅有4万余元是被告一及其法定代表人所应当承担的。

审:提问一下原告,付款收到的是哪一方是付款?

原代:我方没有收到任何的付款,庭后核实代理人不清楚。

邱劭杰:1、首先对被告一所陈述的全海公司代表被告二的说法是有违事实的,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一的观点。

2、从原告第4组证据第153637页可以证明写明的是被告二公司,但是实际针对的是被告一的公司或者被告一公司的法人,所以这所有的证据4上没有我方的签字确认,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由我方来安排指示。

3、刚刚原告已经清楚的回答的,原告的第一组证据是其在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帐单的制订法人的签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证明了此项项目明确了谁是真正的支付义务主体而原告所表述与被告的表述只是个人的推测,没有任何事实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现有书面证据已经明确了原告对被告二的主张是错误的。

审:法庭辩论终结。现在由当事人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陈述。

原代:原告认为两被告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审:法律依据?

原代:庭后补充。

审:现在由被告陈述。

黄灼: 请法庭依法判决。

邱劭杰:请法庭在查明事实上依法判决。

审:关于原告提到的款项182000元的提交收款凭证,庭审中提到各方需要补充的证据以及各方的书面代理词,在十个工作日510日内向法庭补充提交。

原代:清楚。

黄灼:清楚。

邱劭杰:清楚。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代:愿意。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黄灼:愿意。

邱劭杰:愿意。

审: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法庭安排两个月的调解时间。

原代:清楚。

黄灼、邱劭杰:清楚。

审: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全庭起立。

书记员:请坐下。

 

原告(签名或者盖章)

                                                     

被告(签名或者盖章)

                                                   

                                                   

审判人员(签名)

                                                   

法官助理(签名)

                                                   

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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