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19年9月27日上午9时
地点:第五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1901号
案由: 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承办法官:宋瑞秋
法官助理:舒坚
书记员:马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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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广州市新怡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福安村十二涌.
法定代表人:金林夏,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广东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110312940。(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家裕,广东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身份证号码:440181199603292724。(未到庭)
被告:何玲峰,男,汉族,1976年4月1日生,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澄江街道焦坑村一区46号。(到庭)
(宣布法庭纪律略)
宋: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州市新怡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和被告何玲峰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先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请原告陈述你方的到庭情况。
刘:原告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律师到庭,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
宋:请被告陈述你方的到庭情况。
何:被告本人到庭。
宋: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已经核对完毕。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有无异议?
刘:没有异议。
何:没有异议。
宋: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瑞秋独任审理,舒坚担任法官助理,马佳丽担任书记员。庭前已书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刘:清楚。
何:清楚。
宋:双方当事人对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刘:不申请。
何:不申请。
宋:双方均不申请回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刘:我方现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维修款382491元。2.请求判令被告从2017.3.13起,以拖欠款项382491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9.7.24,利息为55014.96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共计437505.96元。
宋:事实和理由。
刘:与起诉状一致(略)。
宋:年利率6%的依据?
刘:依据双方被告拖欠款项已构成违约,给原告损害巨大损害,被告拖欠款项长达4年,因原告的经营现状不好,给原告的资金造成巨大困难和影响。按照正常的借贷关系,如无没有约定,因按除息6%计算利息标准。我方坚持利息按6%计算。因欠据是3.12出具,所以利息从次日起算。
宋:被告答辩。
何:原告当时口头有折扣,折扣按8折,我还欠原告20多万。是645491元打8折以后为自2017.3.12欠付的金额,当时口头也约定不需支付利息。
宋:原被告对船舶修理合同没有异议,只是对维修船舶的金额有异议。如双方有补充证据请在10.18前向法院提交。
何:好的。
刘:好的。
宋:焦点:1.债务何时到期,欠付的金额是多少,原告是否能按6%的利率主张利息。
刘:双方真实的维修事实发生在2015年,在2017.3.12进行对帐确认欠款金额,被告签字确认,原告也将之后的每一次的付款金额在欠据上列明,我方认为欠款金额是明确的,因为原被告是熟人关系,所以一直没有追讨,但被告从2019.2起没有支付任何款项,我方只能提起诉讼。
宋:两条船维修的时间?
刘:两条船在2015.3.12,金龙678在2015.11月,不是一次维修,维修时间以欠据时间为准,关于被告所称的打折,我方认为不存在,在维修时如有打折,在确认金额时会在报价时会在报价表中明确,不存在打折后的金额还再打折的问题,从2015年的付款的扣减项不存在再打折的事实。
何:请原告提供维修的清单的原件。
刘:我方如有会向法院提供,如被告自己对自己签字的是实现确认后否认的情况,因为双方是老乡,没有签订合同。关于清单我方在10.18前向法院提供。
宋:如双方补充提交证据,法院将再次组织质证,双方是否同意书面质证?
刘、何:好的,同意。
宋:如不提供证据,法院将择期判决。
刘、何:好的
宋:请原告最后发表意见.
刘:请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何: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宋:被告如有证据提交请在一周后提交给法庭,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法律 后果。
何:好的。
宋: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刘:愿意。建议被告与蒋奶明直接沟通,请求给一个月调解时间。
何:愿意。请求给一个月调解时间。
宋:如本案需到庭参加宣判,双方当事人是否到庭参加宣判?
刘、何:请求法院邮寄送达。
宋:此次庭审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