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20年3月30日上午9时00分
地点:第一法庭
案号:(2020)粤72民初12号
案由: 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承办法官:常维平
法官助理:刘宇飞
书记员:孙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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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清远市华发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雄兴工业城盛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魏令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身婷,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证号:14401201111453845。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倩云,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程财德,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贤湖村魏村自然村16号附1号。
(宣布法庭纪律略)
常:现在开庭。今天本院公开审理原告清远市华发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程财德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先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清远市华发船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王:没有到庭。
常:原告委托王身婷律师、叶倩云实习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王:王身婷律师到庭。
常:你的代理权限?
王:特别授权。
常:经审查原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缺席审理。 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维平独任审理,书记员孙阳担任法庭记录。庭前已书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原告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王:清楚。
常:原告对审判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王:不申请。
常: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船舶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8日起算至实际赔付之日止,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年计算,暂计至2019年11月10日为274元),本息100,274元。2、判令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费用。
船舶损失主要是指船舶碰撞责任损失。利息起算日为2019.10.18日,是我方支付赔款给事故侵权受害方的日期。
常:事实和理由。
王:与起诉状一致(略)。
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反驳和抗辩的,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请原告举证。
王:原告提交了9份证据,证据1.船舶证书 拟证明原告是“安顺6669”轮的登记光租经营人,依法享有对该船的经营权。
证据2光船租船协议、证据3朱建斌出具的《确认及承诺函》拟证明2018年3月11日,经由原告委托,朱建斌代表原告(原告的业务经理,经授权从事签订租船协议和相关履行事务。包括交接船舶收取租金等)与被告签署《光船租船协议》,租期自2018年3月11日起算一年,船员由被告负责聘请,租期内内船舶安全、维修、营运等由被告负责,责任由被告承担。
证据2光船租船协议中第4条的最后一句话,证明原被告的意思很清楚,签约的甲方就是船舶登记经营人,即原告。本案租船协议的签订将不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由此证明原告为本案租船协议的实际出租人和实际签约人。
常:朱建斌是你的业务经理,有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是否正初式员工?
王:没有签订劳务合同。
常:原告作为隐名出租人的含义是什么?
王:平时的船舶的经营管理由原告负责并享有经营收益。朱建斌代为收取船舶租金后,再与原告结算,相关收益按照比例来分配。由于原告名下拥有多艘船舶的光租经营权,考虑到用章制度及经营方便,平时会委派相关业务经理去实际负责各船舶的经营事务。业务经理多由该船舶的小股东或者登记船东等代表担任,从而充分发挥其管理船舶的主动性和灵活性。
王:证据4《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在本案没有提交原件,原因是事故发生后,是由被告负责跟海事局协调处理调查事宜,我方没有接受该文件的送达,在 19初1877号案件中,原告东莞人保已作为证据提交,并已核对原件。该结论书已经生效,各方均未提起行政诉讼及复议。该证据拟证明2018年3月28日,“惠丰年366”轮与“安顺6669”轮在东莞沙田港区华润码头对开370米水域发生碰撞,两船均有不同程度受损。东莞沙田海事处调查后出具《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认定“安顺6669”轮因当班驾驶人员程英德(被告弟弟)酒驾兼无证驾驶,应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惠丰年366”轮负次要责任。证据5《交接证明》 拟证明2018年11月6日,被告将船舶交还原告,双方签署了《交接证明》,提前解除租船合同。被告承认在租期内发生了碰撞事故,并承诺因碰撞事故引发的一切责任均由被告承担,原告不承担/分摊任何责任及损失。租船协议签约的实际日期是3.11日,协议约定自3.10日起算租期,是为了结算租金的方便。
常:租船押金是否覆盖到租期后的遗留问题?
王:签约之后,原告通过朱建斌收取了首季度7万租金,5万押金,并于7月又收取5.5万元租金,共计收取17.5万元,本案租船合同年租金25万,月租约为2.08万,截止至18.11.6日还船日期,应付租金为18万,加上还船时该船舶因碰撞造成的损伤,尚未完全修复,是由我方负责后续维修事宜,故双方在交接证明中约定租船押金不退还,用于抵扣租金和本船维修费用。因此,本案押金被没收后的用途为租金抵扣和本船碰撞损害维修。不包括对碰撞对方船舶的碰撞损失赔偿。船舶碰撞后,船舶在被告手上,18年11月6日还船给我方,完成交接手续。
王:证据6民事起诉状及主要证据(节选)、证据7民事调解书、证据8“惠丰年366”船船方的声明,拟证明1、2019年7月12日,东莞人保作为“惠丰年366”轮的船舶保险人,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向其支付保险赔款本金及利息120,797.05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应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及案件诉讼费用。2、原告与东莞人保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在双方赔偿责任相抵后,由原告一次性向东莞人保支付船舶损失赔偿款10万元,一揽子解决本次事故项下“安顺6669”轮对“惠丰年366”船方的全部财产性损害赔偿责任。3、“惠丰年366”船方的实际损失为13.6万,我方支付的10万元调解款,包括了东莞人保的代位权债权金额及惠丰年366”船船东的碰撞损失余额,10万元的调解方案是经过充分协商的合理的。证据9原告的付款单证拟证明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支付了(2019)粤72民初1877号《调解书》项下全部赔偿款。因此,本案事故造成了原告10万元的直接实际损失,该损失依法、依约应由被告承担。
常:证人出庭作证,应如实陈述,如作虚假陈述,将受到法律制裁,清楚吗?
朱:清楚。我是华发公司的业务经理,主要是做船舶运输安全等船舶的所有事务,主要是管理船员。我与原告没有签订劳务合同。
王:我方有一份确认与承诺函,是否你本人签字?
朱:是的。
王:你与程财德签订光船租船协议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朱:我是受原告委托以我本人名义与程财德签订协议,实际是原告签订。
王:租船协议上约定由他人的工行卡号收取租金,是你本人收取的还是代华发公司收取?
朱:我收取后再转给华发公司。
王:东莞人保诉华发公司的案件你清楚吗?
朱:清楚。
王:10万元的赔偿款是华发公司支付还是你个人支付?
朱:华发公司支付的
王:你是否同意由华发公司对程财德提起本案诉讼?
朱:同意。
王:如华发公司自程财德处获得赔款后,你是否还将依据光租协议向程财德再行起诉?
朱:如果程财德赔偿后,我不会再向程财德主张任何权利。
常:证人你与华发公司双方有无书面委托协议?
朱:没有。
常:本案船舶的实际船东是?
朱:是王国松,船舶所有权我没有股份,但光租我有股份。华发公司作为承租人,将租金付给王国松。我与华发公司有约定的是:如果我把船租出去,那么租金我有一部分提成。
常:请证人退庭。
常:原告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王:没有了。
常:请原告围绕本案的法律关系、违约损失、责任承担发表意见.
王:本案原告委托朱建斌与被告签订光船租船协议,朱建斌与原告对于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和事实无异议,且从协议本身约定来看程财德对于签约方为原告即船舶登记经营人这一事实是清楚的,双方之间成立的光船租赁关系,被告负责配备船员,并负责船舶安全保养维修营运及相关营运责任,包括船舶碰撞责任。被告承认在其承租期内,与他人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并承诺该碰撞事故发生的一切问题及遗留问题即碰撞责任均由被告负责,而与出租人无关。无论前述问题及责任是否发生在还船之后,鉴于被告在还船之后,他人船舶向原告提起诉讼,主张被告租船期内发生的碰撞事故责任损失,原告作为租赁船舶的法定光租人,在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损失后,有权依据与被告的光租协议及交接证明向被告追赔该碰撞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即原告实际支付的10万元赔款及相关利息。
常:你方认为朱建斌与你方之间是职务代理关系还是个人代理关系或其他关系?
王:是职务代理关系,双方均确认朱建斌的身份是原告的业务经理,朱建斌负责代原告管理本案船舶的具体业务包括转租和履行事务。朱建斌的劳务报酬由原告从涉案船舶的经营收益中按比例支付。
常:朱建斌有无每月从原告处领取固定工资?
王:没有。按船舶经营期间的收益浮动领取。收益主要是租金收益或航线经营收益。无论朱建斌与原告之间实际构成职务代理或是个人代理,均不影响原告作为涉案船舶的实际经营人和光租经营人向被告出租船舶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请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王: 请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常:此次庭审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