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20年3月12日9时0分
地点:湛江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2295号
案由: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振檠
人民陪审员 冯文滔
人民陪审员 程远萍
承办人 :陈振檠
法官助理:权晓
书记员:郑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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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吴海明,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博贺镇解放街二路一巷15号。(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贤,广东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荣,广东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杨亚明,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博贺镇新兴北二路77号。(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绍栋,广东承匡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吴海明与被告杨亚明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审: 原告吴海明本人是否到庭? 请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原告吴海明本人没有到庭,吴海明,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博贺镇解放街二路一巷15号。其委托了广东泽森律师事务所的李玉贤、陈晓荣为诉讼代理人,李玉贤到庭,陈晓荣不到庭,特别授权。
审:原告提交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材料是否是原告吴海明本人签名以及按捺手印?
原:保证是其本人签名和按手印。
审:被告杨亚明本人是否到庭?请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代:被告杨亚明本人没有到庭,杨亚明,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博贺镇新兴北二路77号。其委托了广东承匡律师事务所的谢绍栋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到庭,特别授权。
审:授权委托书的签名是否是被告本人签名?
被:确认是本人签名。
审:本案的原被告是自然人,其文书以及授权的签名必须要本人签名,代理人确定是原被告本人签字,如果是虚假的,将要追究法律责任,是否清楚?
原:清楚。
被:清楚。
审:原、被告的职业?
原:个体户。
被:渔民。
审:原告对到庭被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审:被告对到庭原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2019)粤72民初2295号原告吴海明诉被告杨亚明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陈振檠、人民陪审员冯文滔、程远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陈振檠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权晓,由书记员郑丽萍担任记录。由于工作原因,本次庭审由陈振檠法官主持。原、被告是否同意由陈振檠法官一个人主持本次庭审,书记员郑丽萍担任记录?
原:同意。
被:同意。
审:对于本次互联网开庭是否有异议?
原: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合议庭、法官助理、书记员回避?
原:清楚,不申请。
被:清楚,不申请。
审:在法庭调查前,法庭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关于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经查询,被告于2019年10月24日收到本院送达的应诉文书,其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邮寄管辖权异议申请。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故法庭认为,因被告在超出法律规定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被告已放弃该异议的权利。法庭不再以其他方式向当事人告知,是否清楚?
原:清楚。
被:清楚。
审:双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
审: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除了起诉状载明外还有无变更或补充?
原:诉讼请求如下:1. 被告支付购买原告渔船残骸转让费80万元正整及原告没收被告定金10万元整;2. 被告支付尚欠原告上述80万转让费的利息暂计:10完整(注其中150000元按月利率1.5%计,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650000元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有渔船残骸一具,未登记为正式渔船适用。被告欲与原告购买用于装修加固后出海捕捞。原被告于2014年10月9日签订《渔船买卖协议书》,双方约定转让费800000元整,被告先付原告定金10万。然后原告愿意投资150000元给被告,作为被告捕捞海产品的代销商,于是双方就捕捞代销问题再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签订后,被告付给原告定金10万,后对船骸修固并出海捕捞。但时至今日,被告没有履行协议,没有将欠款支付给原告,也没有就捕捞产品代销问题与原告合作。每每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均推诿没有钱为由,拖延原告。为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审:原告第一项诉请,没收被告定金10万元的依据?
原:担保法的定金罚则,庭后提交法律依据。
审:原告诉请第二项诉请,为什么利息计算要将本金分为15万和65万两部分,请求各自的利率标准的依据?
原:双方约定15万元为代销投资费,另外65万是代销费之外的费用,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尚欠的款项。这是我方的主张,至于如何认定由法院决定。15万利率是考虑按照民间借贷的利率,65万利率的是视为欠款,按银行的利率,如何认定由法院决定。
审:15万是按民间借贷哪个规定?
原:我是折中计算的,法律规定允许是3%,折中按1.5%,最终由法院依法处理。
审:请被告进行答辩。
被:1.认为双方签订的渔船协议是无效协议,应当按照无效合同处理,如原告在起诉状确认的事实,渔船是渔船残骸,没有正式的登记证书,该船舶是无船名、无船舶证书,即原告将报废、不能航运的船卖给原告,原告应当将标的物瑕疵告知原告,不能隐瞒,被告在接受该渔船后出海了,因为渔船的质量问题导致渔船沉没,危害被告的安全。根据船舶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的规定,渔船的转让、消灭应当去登记机关登记,但是本案渔船无法登记。原告是否拥有使用权,我方无法得知。根据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第16条,原告不能提供真实的有效的船舶、证件,且船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根据合同法的52条的规定,本案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2.原告请求没收被告定金没有法律依据,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是、或履行期间,当事人一方先行给付对方的 担保,定金法则适用于一方交付定金而不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本案合同已经履行,10万的定金应当转为扣船款,且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定金条款也应当无效,原告应当返还给被告。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根据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合议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如下:1.案涉两个合同( 船舶买卖合同、代销协议书)的效力及当事人在相应合同中的法律关系;2.被告应返还原告的款项?3.本案定金的处理?4.利息的计算方法。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是否需要变更或补充?
原:无异议,无变更或补充。
原:无异议,无变更或补充。
审: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展开调查。
问题一:1.案涉两个合同( 船舶买卖合同、代销协议书)的效力及当事人在相应合同中的法律关系,请原告举证。
原:我方提交的所有证据。
其中渔船买卖协议书,拟证明原被告签订《渔船买卖协议书》,原告以价格800000元转让涉案渔船给被告的事实。原告是卖方,被告是买方,被告知晓船舶没有登记,如果涉案船舶是完好的船舶不止80万。
代销协议书,拟证明原被告签订《协议书》,原告投资被告150000元作为涉案渔船捕捞代销商的事实。因为被告完全没有支付过购船款,所以代销协议没有履行,认为本案是围绕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代销合同是围绕买卖合同派生的合同,本案是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是船舶的卖方,被告是买方,本案都是围绕船舶买卖合同以及代销合同都是船舶买卖的法律关系。不管船舶是否合法登记,根据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原告也将船舶实际交付被告,被告在没有异议的前提下再进行深究,且被告已出海捕捞。所以不管从法律还是公平原则讲,被告都应当返还。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即买卖合同关系。
审: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对1-3证据三性无异议;对证据4的三性有异议。
证据四,认为被告提供的该份证据属于证人证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因此该份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对于两份合同,渔船买卖协议,认为是无效的,合同的效力不仅要求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还不能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涉案船舶不具备交易条件,因此渔船买卖协议无效。代销协议是依附渔船买卖协议产生,且该协议从未履行,也没具备履行的条件,属于无效协议。
审:代销协议是否从未履行?
原:是的 。
被:是的。
审:渔船残骸之前是否有登记?
原:没有登记,只是有船网工具指标,是原告的,没有登记在谁的名下。船舶破旧了,不能正常使用,修理后还是可以使用。
审:船舶状态比较好的时候做什么用?
原:船在较好的状态下,也是正常捕捞作业,船是原告的,但是没有登记。在博贺当地,没有登记是比较常见的现象。
审:买卖的时候原告称对方是知晓船舶破旧的状态,是否有证据?
原:有的,被告在协议签订时到现场看过船舶,根据习惯,签订协议时,被告不可能不对船舶状况了解。
审:船舶的大小等情况?
原:船长30米,宽大约6.8米,马力250千瓦.
审:这种船舶在正常情况下的价格?
原:7000元/千瓦,涉案船250千瓦,正常情况下是 180万,渔具和渔网是一起卖给被告的。
审:船舶交付没有?什么时候交船?
原:已交付,被告交付定金后立即交付船舶。
被:是的。
审:被告翻新后在使用?
被:交付之后我方简单翻新后使用。
审:船舶在交付时有无提出异议?
被:没有提异议。
审:具体交付时间?
被:合同签订当天。
审:购船款是否支付?
被:支付了10万定金,其他没有支付。
审:被告主张合同无效,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被告是否愿意将船舶返还给原告?
被:该渔船在交付后不到10天,在被告使用的过程中船体发生破裂,已经沉没了,无法返还了。
审:船体破裂的原因?有无证据?
被:船体是水泥,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没有船舶破裂和沉没的证据。
审:在签订协议之前是否对船舶了解?是否想办法去了解过?
被:不了解。当时原告称是可以使用的,根据原告跟被告声称的船是可以提供一个船号给被告,当时双方口头说的,没有证据。
审:签订协议之前有无去看过船舶?
被:庭后3天向当事人核实再反映给法庭。
审:原被告的关系?
被: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原告。
原:被告的陈述不是事实,被告先到博贺码头看过原告的船舶,对船舶有了充分的了解后与原告商量签订合同,被告方也不可能愚蠢到对船舶没有任何了解就与请原告签订船舶买卖合同,也不可能支付定金10万给原告,被告刚才称的不是事实。原被告都是当地人,居住的地方离博贺码头很近,且被告与原告签订协议前通过其他人了解,找其他人过来跟原告谈购买渔船。被告方在买卖之前说对船舶不了解,不是事实。
审:签订协议之前,被告称没有看过船,没有了解,是被告自己没有去了解,还是原告不让你去了解?
被:具体情况代理人不清楚,庭后3天回复该问题。
审:被告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
被:是一个法律关系。
审:双方都认为代销协议没有履行,对于15万元的代销投资款原告是否向被告方支付?
被:15万元只是作为投资款,投资款是作为被告方在渔船捕捞海产品再返还的行为,因为渔船的沉没。捕捞无法进行,所以双方的合同无法履行。
审:根据渔船买卖协议第2条第2款,有无认为是原告已经将被告应当支付的15万元购船款抵充了代销里面的15万元的代销款?
被:按照合同的理解,是可以这么认为。且代销协议是依附渔船买卖协议产生。
审:15万元有无支付?代销协议有无履行?请明确。
被:重新确认,以本次回答为准:代销协议原告只是履行了投资15万元代销款的行为,其他的没有履行。
审:15万履行行为是否是将购船款抵充?
被:对。
审:原告请回应。
原:代销协议其实是没有履行。船舶买卖协议被告付款的前提下,代销协议才视为正式履行,但是被告方没有完成买卖协议的付款,因此代销协议没有履行。代销协议履行是附条件的,因为船舶买卖协议,被告没履行,所以代销协议没有履行。代销协议是有效的协议,是船舶买卖协议的附属协议,相同于主合同和从合同的性质。
审:原告诉状称,被告没有完全将捕捞的海产品提交给原告去销售?
原:没有提交过。
被:没有提交过。
审:法庭释明一下,假如法庭认定原告已经将购船款中15万抵充投资款,就视为15万元的投资款依照代销协议和买卖合同向被告支付,是否主张购销协议解除并返还15万元?
原:主张解除购销协议并主张返还15万元。
审:对于争议焦点二返还款项的问题,主张80万元的返还款,如何返还?各方当事人有无意见发表?
原:要求被告一次性返还80万元,其中的15万元代销款,如果法庭认定是抵充代销投资款,我方请求判决被告返还该15万元,另外的65万应当作为船舶买卖的欠款,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
被:没有意见,请求法庭依法处理。但是我方认为渔船买卖协议是无效的,代销协议也无效,因为代销协议具有依附性。
审:争议焦点三:关于定金的问题,原告举证。
原:证据三船舶买卖协议、证据四律师调查笔录。
被:根据渔船买卖协议的整体意见:虽然协议中用了定金字样,实际上是第一期的购船款,且原告已经交付渔船,主合同已履行,不再适用定金罚则,我方认为渔船买卖无效的情况下,定金协议无效。
审:争议焦点四:利息的计算方法,原告举证。
原:证据三船舶买卖协议。合同约定的是1.3%。但是考虑到15万元是投资款,相当于民间借贷,所以参照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的利息,折中主张1.5%。对于65万元的利息虽然合同约定是1.3%,但是我们还是主张按照银行的同期同类利率计算。关于本案利息问题同意由法院依法处理。
被:请求法院按照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处理,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
审:原告还有证据提交吗
原:没有。
审:被告有无证据提交?
被:没有。
审:就案件事实是否需要相互发问?
原:不需要。
被:不需要。
审:10万元的定金是以什么方式、什么时候支付?
原:是签订合同当天现金支付。
被:同意原告的说法。
审:我庭收到原告诉状的日期是2019.9.30日,原告起诉的日期是2019.9.30日?
原:确认。
审:代销协议书中的第一点作为“该”渔船是指哪条船?
原:本案船舶买卖协议的涉案渔船。
被:是的。
审:代销协议,双方有什么收益,被告有什么损失?
原:原告没有任何收益,被告也没损失。
被:没有收益也没有损失。
审: 在事实部分,原告还有无补充?
原:没有补充。
审: 在事实部分,被告还有无补充?
被:没有补充。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阶段需要当事人发表法律依据的问题。请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认为原告的主张有理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其他的辩论意见与庭审意见为准。
审: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 认为涉案的渔船买卖协议是无效协议,因为涉案的标的物渔船是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是禁止交易的对象,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规定,应当无效。请求法院依法按照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处理本案。
审:还有无辩论意见发表?
原:没有。
被:没哟。
审:请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原: 请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返还原告诉请的款项。
审:请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被: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原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庭后询问原告的意见,我方之前是同意调解,在庭前我方跟被告代理人沟通过,让双方调解,但是被告至今没有答复,所以我方不同意。
审:被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被:同意。
审:庭后需要各方补充提交的材料,请在庭后三天内提交。
原:清楚。
被:清楚。
审:庭审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审签法庭笔录。
(以下无正文)
审判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