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20年3月30日9时00分
地点:湛江法庭互联网开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2440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审判长文静、审判员陈振檠、审判员程亮
法官助理:权晓
书记员:李柏漫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原”)
委托代理人:梁伙坚、严巧玲,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下称“被1”)(不到庭)
被告:林佐荣。(下称“被2”)(不到庭)
被告:钟群好。(下称“被3”)(不到庭)
被告: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下称“被4”)(不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全体起立,请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入庭。(法官入庭)
书:请坐下。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林佐荣、钟群好、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兴华,住所地新兴县新城镇新洲大道南8号。委托代理人梁伙坚、严巧玲,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是特别授权。
审: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林佐荣、钟群好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缺席审理。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文静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振檠、审判员程亮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由权晓担任,由书记员郑威代替记录。因疫情影响和工作安排,今天由我自己主持庭审,原告是否同意?
原代:同意。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庭前已经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原告对证据交换的意见是否确认?
原代:确认。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删掉第一、三、五、八项诉求,其他没有变更。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归还第一笔借款本金298万元及利息[具体包括: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拖欠利息为64005.40元,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归还第二笔借款本金537万元及利息[具体包括: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拖欠利息为108612.93元,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承担原告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181000元(其中:原告聘请律师所支付的第一笔借款所产生的律师服务费67000元,第二笔借款所产生的律师服务费114000元);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2林佐荣、被告3钟群好对上述债务(包括第一笔借款本金298万元及利息、第二笔借款本金537万元及利息,原告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共181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2林佐荣名下用于抵押的“粤港湾抓29” 号船舶(船舶登记号码:091113000048),在处置时对上述债务(借款本金298万元及利息、律师服务费67000元,备注:第一笔)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4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抵押的船舶(详见抵押物品清单),在处置时对上述债务(借款本金537万元及利息、律师服务费114000元,备注:第二笔)享有优先受偿权;七、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详见书面起诉状。删除第三笔借款的相关内容。
审:由于被告没有到庭,无答辩意见。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总共提交多少证据?
原代:一共提交了8组份证据。与第三笔借款相应的证据删掉。证明内容与我方提交的证据清单一致。有原件的庭前也已共法庭核对。(第一笔借款300万元)证据1.公司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登记信息,以及依法经营的事实。2.被告营业执照、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3.借款申请书、借款申请表、借款合同,拟证明借款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4.保证担保合同,拟证明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范围、保证方式、保证人的义务等。5.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抵押物品清单、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拟证明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担保范围以及抵押物的具体情况等,并办理抵押登记。6.借款收据,拟证明原告借款给被告1的事实。7.欠息明细表,拟证明被告1尚欠的本金与利息。8.委托合同、收费计算表、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拟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第二笔借款540万元)证据1.借款申请书、借款申请表、借款合同,拟证明借款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2.保证担保合同,拟证明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范围、保证方式、保证人的义务等。3.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抵押物品清单、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拟证明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担保范围以及抵押物的具体情况等,并办理抵押登记。4.借款收据,拟证明原告借款给被告1的事实。5.欠息明细表,拟证明被告1尚欠的本金与利息。6.委托合同、收费计算表、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拟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服务费。
审:第一笔借款本息清偿了多少?
原代:第一笔借款偿还了2万元,还欠298万元。截止2018年12月20日利息已偿还了508593.85元,拖欠64005.40元。从2018年12月21日起未偿还过。已还的利息为罚息和正常利息,正常利息没有还清。
审:你诉讼请求当中的利息是包括什么内容?
原代: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和复利。
审:说一下第二笔借款。
原代:第二笔借款偿还了3万元,还欠537万元。截止2018年12月20日利息已偿还了754275.44元,拖欠108612.93元。从2018年12月21日起未偿还过。已还的利息为罚息和正常利息,正常利息没有还清。
审:出示船舶抵押权证书、所有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进账单。
原代:好的。
审:你这两笔借款的是按约定的还款合同来还的么?
原代:是的,但是实际是没有按照还款计划来还款的。
审:为什么两份贷款明细表里显示有12月28日?
原代:因为工作人员打印日期错误,按照实际上操作和借款合同的约定是每月20日为结息日。这两笔借款都是从2018年9月21日开始拖欠的,拖欠的为利息。第一笔借款本金的前两期都是正常还款,第三期到期没有按时偿还;第二笔本金前三期都正常偿还,第四期开始拖欠。
审: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一个是2016年9月,还有一个是12月,有没有新的登记证书?
原代:没有。
审:律师服务费是按照什么标准计算的?
原代:按照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计算, 以65%的标准计算来收取。
审:有律师收费标准么?说一下具体条款规定。
原代:《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
审:诉讼请求中诉讼保全费多少?
原代:总共5000元,拍照发给助理。
审:这个保全是诉前还是诉中?案号多少?
原代:诉前。(2019)粤5321财保35号。
审:代款明细表2018年12月20日之后有没有偿还款项给你们?
原代:没有。
审:法庭示明一下罚息一般不再计算复利,因为罚息本身已经是对借款人违约的惩罚。
原代:明白。
审判长:现在法庭调查结束。因为被告没有到庭,不能进行法庭辩论。请原告发表一下意见?
原代:坚持书面和庭审意见,以今天的变更为准。
审:还有没有?
原代:没有。
审:因为被告没有到庭,无法组织调解,本案待合议庭对案件评议后另择期宣判,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审:笔录寄给你们,签字后寄回。
原代: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