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72民初303号庭审笔录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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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203251449分至1530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珠海法庭

案号:(2020)粤72民初303

案由: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审 判 员:吴贵宁

书 记 员:江婷婷

旁听人员:欧阳毅谊、叶荣欢

开庭审理前,经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如下:

原告:江门市港作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新一围下新围仔。

法定代表人:姜荣,该公司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妙玉,广东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陈文杰,男,198510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同德二路8号名苑华庭15802。(未到庭)

被告:陈来富,男,196111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庆南路9号碧翠园7302。(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先核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原告本人有无到庭,原告委托的广东怡法律师事务所的欧阳妙玉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原代: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姜荣未到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怡法律师事务所的欧阳妙玉律师到庭,代理权限为包括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在内的特别授权。

审:被告到庭人员有谁?是否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

被:被告陈来富到庭,没有委托代理人。

审:陈文杰为何没有到庭,陈来富知道吗?

被:陈文杰是我儿子,他出差还没回来。

审:根据庭上情况看,被告陈文杰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没有到庭,也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缺席审理。

到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没有异议。

审:经审核,到庭当事人的身份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2020)粤72民初303原告江门市港作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杰、陈来富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贵宁独任审理,刘亮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江婷婷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举证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当事人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与书面的起诉状一致: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船舶修理费800000元和停泊费116000元其中20181117日至20191117日停泊费为100000元;自20191210日起按每月8000元支付停泊费至被告清偿完欠款900000元之日止,暂计至202029日,为16000元及违约金26100元以900000元为本金,从201912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210日,为26100元,合计942100元;2、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律师费45000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欠原告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以上合计987100元。事实理由与诉状一致,没有变更和补充。

审:请被告对原告诉求及事实理由做承认和否认的答辩。

被:答辩意见:昨天有见他们厂长协商过本案纠纷,我方希望原告给我们一个月的时间去周转资金还款。涉案船舶的船东有心肌梗,生病几年了,没有钱付款,但是船舶的名字登记在我儿子陈文杰名下,实际上船舶不是我们的,如果一个月还是没有钱还,我们就会把船舶卖掉还款。

审:船舶是谁委托去修理的?

被:我口头委托原告修理的,我的每一条船都在原告处维修,但是我的船没有欠原告的钱,所以没有合同。

审:修理结算单谁签的?

被:我儿子签了。

审:原告提交了几份证据?

原代:除了原被告的主体资料,共提交了6份证据:1、欠款合同;2、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3、船只出入记录;4、粤信和388修理项目结算单;5、粤信和388的停泊费结算单;6、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内容详见证据清单。

审:被告陈述质证意见。

被:对原告的证据全部没有异议。

审:根据欠款合同,确认修理费80万元,截止1117日的停泊费是10万元,陈文杰签字确认在191210日前付清欠款共90万元。你方是否确认?

被:原告有两个厂长,原来修理了船舶是没有钱给的,说把船舶卖掉给钱给原告,这是为了让原告方便起诉我方才这么写的欠款合同,原告起诉之后,我方可以向银行沟通。我方没想到19号收到诉状材料,25号就开庭了。

审:向被告释明:本案32日立案受理,19日之前就已经电话联系你方关于本案的情况,38日你儿子陈文杰也已收到本院送达的案件文书。

被:但是我方需要时间联系原告协商调解。

审:你方对原告起诉的诉求、理由、法律关系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只是需要时间协调本案纠纷。

审:原告认为被告与本案的法律关系?

原代:我方认为合同的相对方是两被告。

被:我儿子不知道这个委托事宜,陈文杰在证据上签字是为了让原告有材料可以起诉,我才叫陈文杰回来签字,在签字时他才知道。我是因为之前船舶的修理费没有给,这笔账一直放在这里就会烂掉,我就想把船舶修好再卖掉可以卖个好价钱也可以还掉修船款。船舶是我委托原告修理的,陈文杰并不清楚,因为船舶是陈文杰的名字,我才叫我儿子陈文杰回来签个字,我方对于原告主张的80万元没有异议。

原代:委托原告修理船舶的时候,对于船舶修理项目洽谈,两被告都是在场的,陈文杰也签了船只出入记录,后续的维修项目修理清单等也是由陈文杰签字按指模确认的。

被:实际是我叫原告起诉我,好让我到银行办理后续拍卖事宜,我才让我儿子陈文杰回来签字,如果原告非让我儿子承担责任,那就要拿合同出来。

审:被告,如你方认为欠款合同不真实的,你方可与船厂协商重新签订欠款合同。如你方需要一个月的时间洽谈协商调解,原告需要庭后提交书面申请调解时间给法院,法院可依法给予双方调解。是否清楚?

被:清楚。刚才我打电话给姜老板,他都同意给一个月时间。

原代:清楚。

审:原告诉求的律师费4.5万元有何意见?

被:原告的律师费与我方无关。而且律师费4.5万元太贵了。我也有案件在法院审理,一般律师费都是8千元左右。

审:原告有无律师费支付凭证?

原代:庭后提交。

审:原告庭后提交到银行打印出来的支付凭证之后会送达给被告,被告收到后发表质证意见,是否清楚?

被:清楚。

审:原告的停泊费计算至何时?

原代:目前原告的意见是船舶修理费没有支付完毕就不会放船离开就会产生停泊费,除非后续有其他调解意见。所以停泊费目前还是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审: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下面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经过庭审被告陈来富确认其也是委托原告修理粤信和388轮的委托人之一,故被告陈来富应当与陈文杰对原告的欠款共同承担。

审: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本案欠款与陈文杰无关。我还有证据可以证明与陈文杰无关,船舶不是我们的。

审:给予原、被告一周的时间即41日前补充提交证据,如有证人也需提交书面申请,各方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被代:清楚。

审:请各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代:与庭审意见一致,没有补充。

被代:与庭审意见一致,没有补充。

审:根据民诉法第9条规定现征询各方当事人调解意向。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代:愿意调解。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 同意调解。

审:本庭将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视情况于庭后组织调解。今天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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