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3日,随着蛇口海关最后一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一宗涉及码头、船员和海关的船舶拍卖执行异议纠纷宣告妥善解决。
“汇智”轮为香港汇融所有的船舶,由上海汇融保税租入国内使用,因长期停靠在深圳赤湾石油基地的码头产生巨额的码头费用,被我院判令向赤湾基地支付停靠费484万元及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每日6307元的标准计付至离开码头之日止。判决生效后,香港汇融没有履行判决,也没有将“汇智”轮驶离码头,赤湾基地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依法扣押并裁定拍卖“汇智”轮。在该轮拍卖过程中,蛇口海关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来函,要求从拍卖款中先行拨付海关关税268万元及滞纳金74多万元。由于涉案船舶尚处于海关监管中,如没有海关配合,拍卖后无法交船。而需要海关配合,就须先行拨付海关关税及滞纳金,该金额对卖船款占比巨大,可能会到80%,还不包括继续产生的滞纳金。这不仅严重影响赤湾基地的债权实现,也严重影响船员工资债权的实现。该案执行人员为此多次召集船东、申请执行人和船员调解,希望各方能够达成分配方案,经过多次调解但未能成功。鉴于“汇智”轮为海关监管货物,我院执行局认为属于限制流通物,又无人代办海关手续,于10月21日裁定撤销对该轮的拍卖。
赤湾基地为此提出执行异议,立案后由尹忠烈承办,徐元平庭长担任审判长。鉴于船舶长期停靠码头,船员已撤离无人维护,安全状况堪忧。而涉及法律关系复杂,船东仅为被执行人,关税的缴纳义务人为上海汇融,还有普通债权、海关关税和船舶优先权的序位问题。就能否继续拍卖,承办人咨询我院众多法官意见,大家意见不一。为妥善解决此案,徐庭长要求对本案重点进行调解。因涉及执行案件的一揽子处理,宋伟莉局长也给予了积极指导和大力支持,执行员邓敏通力配合,经过艰苦调解,船员终于同意先行拨付海关关税本金,剩余的卖船款由船员和赤湾基地各分一半,蛇口海关和赤湾基地报批后也最终同意,但是在签订协议时船员又增加新的要求,导致前功尽弃。此案本来可以就此终结调解,一裁结案。但是承办人没有这么简单处理,而是以案件处理效果为优先考虑对象,努力寻找各方最大公约数,二次调解最终成功。案件的成功调解避免了充分保障了各方债权的实现,也避免了船舶长期无人处置而带来的不可预测的风险。
2019年12月27日,随着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两宗涉及民生的船舶碰撞案件也宣告彻底解决。
2017年4月13日,远顺达公司的“远顺达8”轮从鹤山装载4963吨水泥驶往汕头,航行至西江下游荷塘水道因舵机故障与温方球所有的“粤清远货9888”轮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粤清远货9888”轮坐沉,造成温方球损失共计280多万元。温方球认为远顺达公司应承担90%的责任,为此提起诉讼。远顺达公司认为“粤清远货9888”轮为让路船未妥善让路致使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要求赔偿112万元。温方球作为个人船东,庭审中非常激动,还认为事发前对方船舶根本无人值班,才导致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后又无减速,直接把己方船舶推至河边,对方及其保险人不诚信,答应理赔又不理赔,长期拖延,导致船舶停运半年。经营损失巨大,但由于会计资料不完善无法审计。另外根据庭审观察,原告特别容易激动,为此承办人尹忠烈专门向代理人了解情况,得知其患有心脏方面疾病。在了解到此情况后,承办人特意又安排了一场调解,特别要求原告妻子和诉讼代理人到庭,在征得其妻子同意后,要求原告不要参与调解过程,仅就最后调解方案听取其意见,这样既保证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也避免调解中可能出现意外。在判决已准备好的情况下,又经过整整一个下午调解,在临近下班的时候案件终于调解成功,由被告赔偿原告80%的损失,并对原告无法审计的船期损失进行适当赔偿,两宗涉及民生的碰撞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海事庭在案件审理中一直坚持的理念。海事庭坚持对案件进行分类处理,对于商事案件,特别是涉及规则的形成,采取该判就判,以立规矩定规则,对于涉及民生和社会稳定的案件,采取能调尽量调,以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如此既保证了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也保证了案件的审理速度和结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