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72民初1903号庭审笔录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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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19126上午9

地点:法庭(一)

案号:(2019)72民初1903

案由: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合议庭成员:              韩 海 滨

       常 维 平

       宋 瑞 秋

 

 

承办法官:常维平

法官助理:刘宇飞

书记员:孙阳

**************************************************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蔺湘,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力飞,广东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34122.

被告:蚌埠市货轮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明珠路35C号楼2205室。

法定代表人:徐成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工农路四季阳光花园1号、2号、8号楼1层和1号楼67层。

法定代表人:石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福斌,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810695066.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慧,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001201611430582.

 

    书:宣读法庭纪律(略)

常: 现在开庭。今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广州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诉被告蚌埠市货轮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72民初1903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先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人保大连)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邝:未到庭。

常:原告委托邝力飞律师、吴小凤实习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邝:邝力飞律师到庭、吴小凤实习律师没有到庭。

常: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代理权限?

邝:特别授权,代理权限至本案处理完毕 。

常:被告蚌埠市货轮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货轮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到

陈:没有到庭。

常:被告委托为陈茜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陈:到庭。负责处理公司保险事务。

常:你的代理权限?

陈:特别授权。

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蚌埠人保法定代表人是否到

向:没有到庭。

常:被告委托向福斌、曾慧律师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向:向福斌律师到庭,曾慧律师未到庭 

常:你的代理权限?

向:特别授权。代理期限至本案执行阶段。

常:本案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已经核对完毕。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有无异议?

邝:没有异议。

陈:没有异议。

向:没有异议。

常:经审查原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原告于20197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韩海滨,审判员常维平、宋瑞秋组成,由韩海滨担任审判长,刘宇飞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孙阳担任法庭记录。庭前已书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邝、陈、向:清楚。

常:各方对审判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邝、陈、向:不申请。

常: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邝: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849989.2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92.19日起算,暂计至2019.8.19日,利息暂计为44029.7元,实际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1849989.20是保险公司赔偿的货损,构成:1841213.6元是集装箱货物的损害赔偿金额;8775.6是卸箱困难作业费(因为当时集装箱泡水,特别部分货物吸水严重,导致集装箱超重,需要港口另外吊机将集装箱吊起,控干水分后),利息起算是赔付之日。利率利率用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常:事实和理由。

邝:与起诉状一致(略)。

陈:同庭前会议。

向:1、原告其签发的保单是货物运输保险,但其保单记载的保险人是信风物流,信风作为原告诉称的承运人,对其承运的货物没有保险利益。因此,原告不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更无权向被告提起索赔;2、就原告所赔付的部分货物,其承运人应该是洋浦宝信也非原告保单的被保险人,对这部分损失,原告同样不需承担保险责任,也无权要求被告赔偿;3、关于赔付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的被保险人向本案货物的实际货主支付了赔偿金;在原告的被保险人对外的赔付事实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向其赔偿,也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4、假定法庭认定原告有权向被告索赔,本案的货损原因也是不可抗力所引起的,同时根据被告公估人的现场查看,原告的被保险人所积载的集装箱质量存在问题(集装箱有破损),以及有超重的情况,根据被告一与原告的被保险人所签订的租船合同,对集装箱的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不属于被告的额赔偿责任,5、原告索赔的金额缺乏事实依据;6、原告是保险人,根据保险法其仅仅有权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所以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利息依据,没有法律依据。

陈:被告一与原告的被保险人签订了租船合同,并承运了涉案货物。

向:原告的权利不应优于其被保险人的权利。

常:庭前会议的诉辩及举证质证进行了固定,作为本案审理依据,是否同意?

邝、陈、向:同意。

常:原告补充了几份证据?

邝:原告补充提交8份证据。证据18 补充的赔偿协议及其支付凭证,证明信风(宁波)海运物流有限公司已经赔付货主。证据19 运单视频   证明信风(宁波)海运物流有限公司接受常德市恒毅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创元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天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托运人的委托,运输涉案货物。证据20   益转让书、保险赔款底单及其说明 证明原告已经支付保险赔款1,849,989.20元。证据21 电话录音(是原告公估师杨元昊与被告公估师杜如跃之间的,2018925日;2018926日;2018109日) 证明:1、双方公估约定共同协作信息共享,统一定损意见;2、双方公估达成共识认为:单赔货主外包装也不合理;且涉及瓷砖量非常大,如临时变卖,市场上根本无法消化,应一个一个与货主进行理赔协商;3、双方公估约定由杨元昊提供案件损失评定的表,如船方公估有意见,则由其提出。证据22  处理受损钛白粉的微信记录及其销售合同  证明原告方对钛白粉的处理是经过合理询价,变卖的,对其定损是合理的,且被告完全同意。证据23 处理受损食品和助洗剂的微信记录  证明被告公估完全同意原告公估对食品的定损;原告方对受损助洗剂的处理经过了合理询价。证据24  我方公估向船东公估发送损失评定的微信记录   证明原告方公估师按约定向被告方公估师提供案件损失评定的表(综合了双方意见的定损),截止至20181031日,初步评定已经初步达成赔付协议部分的定损金额为1263437元;未达成赔付协议部分初步定损金额为813849元,合计2077286元,被告方及其公估师没有任何异议。同时证明被告方公估师直接参与了对货主赔偿的协商谈判。证据25  公估报告定损详情   证明本案货损定损金额最终为2,126,300.40元依据充分合理,且被告方和被告公估师完全参与、知情,并无任何异议。

常:双方公估师都到庭了吗?先对公估报告进行质证。

邝:均到庭。

常:请公估师陈述你的身份

杨:杨元昊,民太安公估公司,05年毕业于宁波大学,,本科学历,见习3管,12年进民太安公估公司,保监会网站上是可以查到的。

常:对受损情况范围原因发表意见,不要有虚假陈述。

杨:清楚。

邝:我们的公估工作是由几个公估师完成?

杨:2个,其余是协办。

邝:你所看到的本案集装箱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杨:不存在质量问题,受损集装箱是进不了港的

邝:是否存在超载?

杨:不存在。这批货主要是瓷砖,数量够了就不会再装货

邝:对方公估师是几个人?是否确定在案件处理微信群中,对方公估只有杜如跃,没有其他公估师?

杨:一个人,杜工,杜如跃。确认只有杜一人。

邝:对方公估师,你是否只与他一个人联系?

杨:是的。

邝:据你所知,杜如跃是否查看了大部分瓷砖、钛白粉和石粉助的现场?

杨:我方在外围建材市场查看。杜工他走之后,钛白粉石粉才报案,他没有参与查看。我们没有上船。我们到了后,货已经卸下了,货主发现货物湿了,就报案,箱子的外观很难看出内部损失的。

陈:去现场的,你们的公估师有几个?车险的是?

杨:我和谭工,拍照片是的车险的人和兄弟单位的人。

陈:瓷砖你们定损时是否向货主取得相关质量证书?受损瓷砖是哪种,你们是否了解?

杨:口头上要过,但没有提供。我们是通过瓷砖的釉面来判断的,水湿之后影响瓷砖的釉面,影响其后续的使用。在报告中有区分上墙的和地砖。

陈:报告中石粉的价值依据?

杨:这个货值只有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知道,一般石粉价值再500-1000元之间。原价值有要求货主提供,但部分货主提供的价值我们认为是虚高的,高于1000元,所以最后是压下来的价格,货主不同意,我们就不定损。石粉是填充剂,先询问货主用途,再反推价格,但货主会虚报,所以我们会去问一线工人。根据市场询价来定。

陈:碳酸钙的具体名称?有等级区分吗?

杨:我们就叫石粉。有等级区分的,根据现场查勘,这批货就是普通级的。对它的细度、碳酸含量没有进行检测

陈:报告131页中,序号2中的重量是否有误?

杨:重量没错,是22吨。序号2是多打了一个零,应该是10吨,金额不会错的。

向:你们接受委托的时间?

杨:20189.25日接到的通知。到事故现场的第一时间是:第84.3常州的一个公司的建筑工地。

向:本案船舶码头卸货,你有无去现场?

杨:卸货时没有去到现场

向:进行报案后,你会去收货人处现场拍照、清点数量?在拍照清点时要不要确认货物的数量规格重量?报告中哪几个箱子是你做的?

杨:会的。会确认集装箱的数量规格,货损也会确认。4.34.12是我查看的,大概有二三十个;4.4我和杜工一起做的,

向:你没有去现场看的货物,你的同事主要是做?

杨:我的同事主要是确认外包装水湿情况

向:跟货主有无签数量确认手续?

杨:有,微信群里将写有数量的纸发到群里,杜工不在这个群。晚上我会将照片发给杜工,有货主签字的材料百分之九十会给他。

向:你查看时有无集装箱有破损变形的情况?你同事呢?

杨:都没有。有的话,我们是会拍照的,没有拍到有破损的情况。没有破损,我们会拍整体照

向:你有无核实过船舱底层的集装箱数量?

杨:没有去了解,信风物流公司有给清单(可能出险的),但清单的数量是有误的。

向:对集装箱遭遇风浪,会不会发生水湿?正常航行下,第23层有无可能受损?

杨:会,箱底层是木板,水会从底下泛上来。风浪是斜着过来的,水会进入箱体。

向:你去收货人处看到的货物水湿的情况?

杨:有些箱是湿了一部分,有的是整个集装箱泡水了,可能是风浪很大,浪打进去了,经检测都是海水。

向:瓷砖有一个定损金额,在证据第5-10页,水湿程度的判断标准是?

杨:通过外包装的变色来判断,只有10公分20公分的水湿,认为是轻微。我们随机抽取货物进行查勘。变色的全部查勘不利于我们定损。瓷片基本都是拆开看的,打开晾;瓷砖没有全部拆开看。

向:更换外包装的费用(补充报告第5页第8项)8元每箱,比如第103000元这样一个金额?

杨:例如第103000元这样一个金额是协商的结果。

向:报告中有的8元、有的12元每箱,不同的原因?价格数据的判断依据是?

杨:价格不同是与不同的货主谈判的,有的只有外包装,没有人工费。

向:你跟杜如跃一起的,他去看的你是否也实地去看过?

杨:我基本是认可的他报过来的数据。有这种情况,他查勘的,我没有去现场查勘。

常: 此次庭审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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