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72民初1847号庭审笔录

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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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1812111600分至1638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珠海法庭

案号:(2018)粤72民初1847

案由: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审 判 员:吴贵宁

法官助理:张子豪

书 记 员:江婷婷

开庭审理前,经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如下:

原告:陈杨桂,男,197211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敦街道旧广珠路康丽花苑7205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全,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秋,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未到庭)

被告:高建明,男,19756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新平行政村祥穗路186号。(未到庭)

被告:冼洪辉,男,196511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新平行政村何伍顷西路10号。(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泽平,广东万里海天(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先核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原告到庭人员有谁?

原代:我是原告陈杨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全,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包括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在内的特别授权。

审:从庭上情况看,被告高建明经本院直接送达开庭传票没有到庭,被告二冼洪辉到庭人员有谁?

被二:我是冼洪辉,男,196511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新平行政村何伍顷西路10号。

被代:我是被告冼洪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泽平,广东万里海天(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包括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在内的特别授权。

审:到庭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对到庭被告的身份没有异议。

被二代:没有异议。

审:从庭上情况看,被告高建明经本院直接送达开庭传票没有到庭,也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缺席审理。经审核,到庭当事人的身份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8)粤72民初1847号原告陈杨桂诉被告高建明、冼洪辉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贵宁独任审理,张子豪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江婷婷担任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以及举证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原告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二: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各方当事人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通过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代: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提交的起诉状一致: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购船款16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请求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与提交的起诉状一致:20167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一交付绞吸船一条,总价为585000元,被告一向原告支付425000元,被告一将船只取走。被告一尚欠款项160000元未付,被告二在《船舶买卖合同》中担保人处签名,被告二应该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请被告对原告刚才陈述的事实做承认和否认的答辩。

被二代:一、我方为被告一所欠的款项提供了担保,但是该项购船款的履行期限是2016730日前,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到现在超两年半,原告在这两年时间里都没有要求我方支付购船款, 我方也不清楚被告一至今仍欠原告多少钱,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的,履行期限满六个月是保证期间,这个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履行责任的,保证人在这期间后免除保证责任。所以我方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与被告一连带偿还欠款。二、据了解,原告卖给被告一的船舶质量严重不合格,船上安装的柴油机是旧的,完全不能用,高建明多次与原告交涉,原告没有解决,导致高建明不得不花费十多万更换柴油机,造成严重误工,如果高建明与原告没有结清购船款,那么有可能存在船舶不合格的争议,所以我方可以鉴于原告交付的船舶不合格免除责任。

审:确认与原告的船舶买卖合同中作为保证人?

被二代:确认。

审:船舶质量有问题有无证据?

被二代:没有。

审:原告对被告二的答辩意见做回应?

原代:该合同没有约定担保期限,不应从2016730日起算担保期限。

审:关于被告提到的担保法规定,你方有何意见?

原代:我方不任何被告二的说法,我方一直有向被告一主张债权,只是被告一一直拒不偿还。

审:向被告一主张债权有无证据?

原代:我方有电话以及到被告一家里找被告一还款,但没有书面的证据。

审:船舶质量问题有何回应?

原代:涉案船舶是二手配件装配而成,被告一在取走船舶时是完好可以使用的,不存在质量问题。

审: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哪些证据材料?

原代:原告提交了4组证据材料:证据1、船舶买卖合同,证明201678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一交付绞吸船一艘,总价为585000元,被告一向原告支付425000元,被告一将船只取走,被告一尚欠款项160000元未付;证据2、绞吸船图片2张,原告向被告一交付的绞吸船;证据3、驾驶证、身份证,证明被告一、二为证明主体资格向原告交付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据4、银行交易记录,证明被告一向原告转账支付购船款17.5万元。

审:被告二对原告上述证据进行质证。

被二代:船舶买卖合同真实性确认,合同落款日期下面有一行手写数字,我方不确认,原件是铅笔写上的,合同当时是写了12万我方才作为担保人签名的。 质量问题主要是合同中写的柴油机完全无法使用。关于图片,因我方不是买方,我方不发表质证意见。身份证复印件我方确认,对于被告一的证件复印件我方不发表质证意见。银行交易记录不发表质证意见。

审:原告,买卖合同签订后款项是如何支付的?

原代:我方先收取现金5万元的定金,之后再买材料做船,做好船之后被告一给付了20万元现金,提走船舶时被告一签订了船舶买卖合同,通过银行17.5万元的款项,所以收到了被告一42.5万元。

审:被告二有无付款?

被二:对于被告一支付的款项有转账也有现金支付,在签合同时尚欠十二万元是确认的,被告一说大概两个月可以还款,之后有无还过款给原告我也不清楚,但是现在两年多过去了原告才起诉欠款,我也是现在才知道被告一还没还完款项。签订合同当天我知道的现金有支付两三万,我的账户转账都已经转账了6万,后面让朋友借款都有几万,后面还说不够我又给了被告一1万元,所以签合同的时候被告一肯定不止给原告17.5万元。我跟高建明很久没见了,我们都在外面工作,我打电话给高建明也没有接听。

审:你方联系被告一还款,那有无联系过被告二还款?

原代:我们都是电话追款,没有书面证据。我们联系被告一都是说等有钱就还,但是具体还款方案都没有提到。

审:被告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被二代:没有。

审:各方当事人就事实方面需要向对方发问的?

原代:没有。

被二代:没有。

审: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

被二: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被告一和被告二是合作伙伴的关系,其经营的项目有共同的盈利,被告二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依据?

原代:被告二既是担保人也是合作伙伴。

审:是否确认是被告一的合作伙伴?

被二:不确认,我是给被告一打工的。

审:请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二代:原告主张两被告的是合作伙伴的关系没有任何证据,合作伙伴关系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我方作为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已经届满,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作为船舶买卖合同由于被告一没到庭,船舶何时交付,我方都不清楚,被告一的欠款金额也不清楚,我方认为原告起诉的证据不足。

审:被告二,原告是否在签订合同之后当天晚上交付给高建明?

被二:是的。

审:法庭辩论结束,请各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代:请求支持原告的请求。

被二:请求驳回原告的请求。

审:现征询各方当事人调解意向。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代:不同意。

审: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今天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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