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19年10月31日上午9时
地点:诉讼服务中心三楼五号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2142号
案由: 船舶共有纠纷
合议庭成员: 审 判 长:张科雄
人民陪审员:刘春琴
人民陪审员:孙烟威
法官助理:欧阳迪
书 记 员:姜炳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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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刘家行(到庭),男,汉族,出生日期:1977年1月12日,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横荷横荷镇居委会横荷大道100号。
被告:清远市安顺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金灿(未到庭),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韬(到庭),广东宸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18200710913572。
委托诉讼代理人: 侯劲华(未到庭),广东宸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191819051111412。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张科雄:(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刘家行诉被告清远市安顺运输有限公司船舶共有纠纷一案。
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籍贯、职务、出生年月及住址。
刘家行:原告刘家行,男,汉族,出生日期:1977年1月12日,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横荷横荷镇居委会横荷大道100号。
张科雄:被告向法庭陈述到庭情况?
黄韬:被告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韬律师到庭,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张科雄:各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刘家行:没有异议。
黄韬:没有异议。
张科雄: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张科雄、人民陪审员刘春琴、人民陪审员刘逸衡组成合议庭审理,审判员张科雄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欧阳迪,书记员姜炳魁担任记录。因工作原因人民陪审员刘逸衡变更为人民陪审员孙烟威为本案合议庭成员,各方是否有异议?对合议庭成员及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刘家行:没有异议,不申请。
黄韬:没有异议,不申请。
张科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已在受理、应诉、举证通知书载明,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到庭各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刘家行:清楚,不申请。
黄韬:清楚,不申请。
张科雄: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诉讼请求有没有变更。
刘家行:没有变更,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与起诉状一致,详见起诉状。
张科雄:下面由被告对原告的起诉发表答辩意见。
黄韬:一、本案诉讼时效已过,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由于原告有不良信誉无法贷款,后续贷款时同意将其持有股份转让李炳灿,并由李炳灿贷款,船舶在2013年9月12日进行变更登记,有粤清远货6312号变更为粤清远货609号,变更后原告与李炳灿等股东共同经营,在2015年2月26日签署股东决议,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原告知道粤清远货6312号变更为粤清远货609号,也知道船舶所有权登记情况。所以2013年9月12日作为原告是清楚股权变更情况,原告在2019年9月5日才提起相应诉讼,其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二、原告目前起诉的情况看,没有相关财产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事实上船舶变更登记后原告也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目前原告占有40%的股份,被告也协助原告进行了相应登记,现在船舶证书也登记原告占有40%的份额。因此,原告主张其40%的财产损失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张科雄:被告你说粤清远货609是不是口误?
黄韬:是口误,应该是粤安顺609。
张科雄:原告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
刘家行:物权。
张科雄:你与被告是否有签署合同?
刘家行:有签过合同。本案是侵权纠纷,我有40%的股份。
张科雄:被告提交的302号判决你是否清楚?
刘家行:清楚。
张科雄:302判决的两项判项确认原告40%股份和被告协助登记,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你对所有权证书的内容清楚吗?
刘家行:清楚。
张科雄:302判决已经实现。
刘家行:是的。6312船是我和安顺公司合作的。
张科雄:粤安顺609是不是由粤清远货6132号更名的?
刘家行:这个我不清楚,在2016年7月21日我才知道。
张科雄:被告,更名是否需要原告知道?
黄韬:需要原告到海事局签名确认。我们提交资料,股东签名确认。
张科雄:变更手续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黄韬:具体不清楚但是需要原件,身份证需要原件,需要本人签名。
张科雄:有没有变更时刘家行签名的材料?
黄韬:具体没有核实,因为有刘家行的身份证原件拿过来的。
张科雄:原告申请鉴定是什么?
刘家行:证据17页合股经营合同,这份的签名是我本人签名的。申请鉴定的是19-20页的船舶股份转让交接证明书、船舶股份转让合同,这两份合同笔迹都不是我本人签的,都是伪造的,落款2013你那9月12日。
张科雄:如果准许鉴定,鉴定费作为申请人你要垫付,如果鉴定出来是你的,你就要负担鉴定费。
刘家行:清楚。
张科雄:你再确认一下这两份合同签名是不是你本人签?
刘家行:不是我本人签。
张科雄:被告发表一下意见。
黄韬:有时在股权有变更情况时,他们有可能有其他人代签的情况也有,但是身份证原件必须要提供给海事局。本案签名是否为他本人签名没有影响,因为备案更后是以李炳灿名义进行贷款,而且后面还有股东决议,所以本案纠结签名是否为本人签的没有实质意义。
张科雄:船舶股份转让交接证明书、船舶股份转让合同后面简称证明书和转让合同,被告是不是你们先盖章再交给原告签名盖章?
刘家行:具体不清楚,需要具体经办人了解。
张科雄:证明书和转让合同,除了签名和落款时间是手写的,其他内容均为打印,打印的内容是谁提供的?
黄韬:是我们提供的。
张科雄:原告,本院302号判决作出后,你有没有主张将粤安顺609的40%股权变更到你名下?
刘家行:有申请,海事法院的法官执行的。时间大概是2019年7月31日。
张科雄:被告提供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落款时间你确认码?
刘家行:确认。609我清楚,6312我不清楚,我认为这两个不是一件事。
张科雄:被告,清远货6312变更为粤安顺609是什么时间?
黄韬:2013年9月12日,在302判决书第6页第8行。
张科雄:原告你看下302判决的事实查明李已经写清楚的,你拿到判决,现在又说不清楚,解释一下。
刘家行:就从法院给我材料我才清楚这个事的。
黄韬:判决第4页倒数第3行,各方当事人确认原告2012年入股参与经营本案船舶,李炳灿占30%的股份,因原告不良信誉无法贷款就以李炳灿的名义进行贷款。李炳灿2012年入股是没有登记,因为原告信誉 ,所以三方合议登记在李炳灿名下,以李炳灿名义进行贷款。作为原告是清楚上述事实的,现在原告以不清楚为由进行起诉,我认为没有事实依据。
张科雄:被告,302判决里说船舶价格是450万,为什么原告提供海事局调取的合同是500万,解释一下。
黄韬:船舶涉及贷款问题,所以有些金额方面与实际金额是有一定差异的。具体股东之间是最清楚的,作为安顺公司仅是挂靠单位。
张科雄:原告,结合诉讼请求进行举证,你主张245万损失的依据是什么?
刘家行:转让合同49%股份折合人民币是245万,500万乘以49%。
张科雄:有没有其他证据?
刘家行:一个股份证据一个价值证据。
张科雄:你主张按转让合同船价值500万你占49%,被告需要赔偿245万是不是这样?
刘家行:是的。
张科雄:被告回应一下。
黄韬:原告主张依据证据不充分。一、船舶最初登记占有份额49%在2015年2月26日三方进行股东决议中也认定原告截止决议时占有40%的份额。二、由于股东之间决定需要继续贷款,而原告存在不良信誉,无法贷款。在2013年9月12日,将原告所持股份变更登记在李炳灿名下,原告对此知情。并且原告也通过诉讼方式将40%的股权已经变更登记在其名下,对于原告股权是没有任何损失的。现在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其股份损失245万,如果法院支持,原告存在非法获利的情形。因此原告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张科雄:在本院2016年10月8日作出302号判决至今,粤安顺609船经营情况是怎样?
黄韬:判决后没有上诉,我们多次发通知和微信要求原告及股东之间协商经营及债权债务的问题,因为当时经营情况不太好有亏损,所以我们有发通知要求原告过来协商,但是原告一直不过来,我们也因此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共同归还贷款及债权债务。案号是2018民初406号,刘家行是被告,其他两个股东是原告,最后法院以我们证据不充分驳回了起诉。判决都10页倒数第8行有论述,被告刘家行作为股东,怠于履行职责,据不参与股东会议。
张科雄:双方确认一下粤安顺609的合伙人有哪几个?
黄韬:李炳灿、卢桂清、刘家行,三个人合伙经营。在302判决有表述。
刘家行:我不清楚。
张科雄:涉案船舶除了你有投入资金外有没有实际参与经营,通过什么方式?
刘家行:粤清远货6312船我让我舅舅作为水手,在船上工作。他会把船上的情况反映给我。粤安顺609船就我的人都赶走了。
张科雄:6312船经营期间你有没有分过红?
刘家行:有。
张科雄:粤安顺609船有没有分红给你?
刘家行:没有。
黄韬:具体有没有分红我不清楚,但是609船原告有参与经营和结算,在302判决中有陈述。
张科雄:原告事实方面有没有陈述?
刘家行:14-15页海事局调取档案,14页第二格显示安顺公司是通过买船取得所有权,就是安顺公司通过伪造合同买船取得所有权。
张科雄:被告事实方面有没有陈述?
黄韬:没有。
张科雄:原告粤清远货6312号船变更为粤安顺609号是否清楚?
刘家行:不清楚。
张科雄:2016年4月20 日你向法院提起302号案起诉状写请求法院确认609船40%的股权,这个怎么解释?
刘家行:2016年7月25日调取的材料才知道更名。
张科雄:你起诉是2016年4月20 日,调取材料时间是2016年7月25日,你这明显是矛盾。你在2016年提起诉讼就是针对粤安顺609,你现在又按粤清远货6312号提起诉讼,依据是什么?
刘家行:被告侵权占有船舶。
张科雄:你在302号起诉,在今年7月份已经将40%的股份变更到你名下,你现在是不是因为609船经营问题进行诉讼?
刘家行:不是。
张科雄:目前609船经营亏损情况是否了解。
刘家行:609船每年15瓦出租给人家,也没有给我分红。
张科雄:粤清远货在2013年已经变更为粤安顺609,你也起诉请法院确认你占有粤安顺609船40%的股份,并且在7月份也变更登记在你名下了,你现在是倒回去说你占粤清远货6312号49%股份要求赔偿245万是为什么?
刘家行:不清楚。
张科雄:被告,你对原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黄韬:这些证据材料虽然没有原件,但是之前案件出示过,是从海事局调取的,三性没有异议,但是并不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所有权49%灭失产生245万损失的事实,我们不认可。
张科雄: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两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刘家行:对三性没有异议。
张科雄:被告,609船目前是谁在占有使用?
黄韬:李炳灿他们在经营,我们法通知给原告来合伙经营但是原告一直不来。
张科雄: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主要围绕一、原告请求被告对粤清远货6312船49%股份对应船舶价值245万元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本案诉讼时效。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刘家行:在诉讼时效内,我2016年8、9月才知道安顺公司伪造我签名的材料,所以没有超过诉讼时效。6312船是我与安顺公司合股的,609船是我跟李炳灿卢桂清的合伙情况,登记所有人不一样,船名不一样,合伙人不一样,是不同法律关系。406案判决确认我出资141万,取得40%所有权。
张科雄: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黄韬: 与答辩意见一致。
张科雄:涉及粤清远货6312和粤安顺609号除了406号和302号案还有没有其他诉讼案件?
刘家行:没有。
黄韬:没有。
张科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刘家行:不同意。
黄韬:同意。
张科雄:双方需要提交书面代理意见的在庭后15天内提交,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休庭。(敲击法槌)
姜炳魁:请审判人员退庭。
姜炳魁:请旁听人员退庭,到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审签法庭笔录。
(以下无正文)
审判人员: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