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72民初2202号庭审笔录

2019-11-15
浏览量 :1529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191031上午9

地点:法庭(三)

案号:(2019)72民初2202

案由: 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

合议庭成员:              常 维 平

人民审判员   叶 慧 萍

人民审判员   冯 海 洋

 

承办法官:常维平

法官助理:刘宇飞

书记员:孙阳

**************************************************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广州航标处,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仑头环村东路438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崇宇,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0211398779.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敏儿,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1034569..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水上运输船队,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石角大街132号二楼202

法定代表人:林文伟,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嘉铭,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210024747.

被告:何秋林,男,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石角渔业新村27203,身份证号:441802197610163853

 

 

书:宣布法庭纪律(略)

常: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广州航标处诉被告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水上运输船队、何秋林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先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广州航标处(简称航标处)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廖:未到庭。

常:原告委托周崇宇律师、廖敏儿律师是否到庭?

廖:均到庭。

常: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代理权限?

廖:特别授权,代理期限至本案执行完毕。

常:被告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水上运输船队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到

曹:没有到庭。

常:被告委托曹嘉铭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曹:到庭。

常:你的代理权限?

曹:特别授权。代理期限至案件一审完结。

常:被告何秋林是否到庭?

何:到庭。

常:本案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已经核对完毕。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有无异议?

廖:没有异议。

曹:没有异议。

何:没有异议。

常:本案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已经核对完毕。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有无异议?

廖:没有异议。

曹:没有异议。

何:没有异议。

常:经审查原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原告于20198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常维平,人民审判员叶慧萍、冯海洋组成,常维平担任审判长,刘宇飞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孙阳担任法庭记录。庭前已书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廖:清楚。

曹:清楚。

何:清楚。

常:原、被告对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廖:不申请

曹:不申请。

何:不申请。

常: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廖:诉讼请求: 一、被告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水上运输船队(石角船队)、何秋林赔偿原告小船推荐航路10号灯浮的各项损失共67640.43元及利息(以67640.43元为本金,从2019124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19.8.7日为1580.6元,本息共计69220.43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2019124日是事故发生之日。诉讼费是本案受理费。

常:事实及理由?

廖:与起诉状一致(略)

常:两被告承担责任

廖:两被告是粤清远货3363号的登记船东,承担共同责任。

曹:1、我方确认粤清远货3363号于2019.1.244-5点经过10号灯浮附近,我方船舶与灯幅未发生碰撞;2、原告所称发生事故时,因我方没有发生碰撞也不知情,我方没有上报海事部门进行处理;本次事故是海上碰撞的责任纠纷,对事故责任无相关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和责任划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不认可。

何:粤清远货3363号没有碰撞航标。航标定位有浮动的。如果粤清远货3363直接撞到航标,那么我的船舶是会有损害的。请求法庭查明航标的浮动距离,调查船舶维修情况。

常:下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初步质证,由双方当事人逐一举证并陈述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其他当事人从证据的“三性”提出质证意见,并可提出反驳证据并陈述所要证明的事实。庭审时将主要针对争议焦点的事实证据进行审理质证,其他证据的质证意见,除非当事人有变更补充,将以本次庭前会议的质证意见为准认定。

请原告逐一提出证据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

廖:共提交了7份证据。证据1.交通运输部交人劳发(2012445号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南海航海保障中心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拟证明原告隶属于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机构,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主要承担辖区范围内海海事航标建设养护等工作;承担辖区航标、测绘、通信等航海保障的应急处置工作。证据2. 广州航标处简介,拟证明广州航标处的管辖范围。本案碰撞航标属于广州航标处的管辖范围。证据3. 航标运行管理系统10号灯浮登记信息,拟证明本案灯浮由原告负责维护;浮标的基本参数;证据4. 碰撞前/时的AIS信息、10号灯浮的位置及航标遥感记录,拟证明碰撞过程,2019.1.24日凌晨643分,两被告所属的“粤清远货3363”船碰撞原告管理维护的小船推荐航路10号灯浮,致使灯浮灯架损坏。碰撞前船舶速度是5.5节,碰撞时速度643分速度突然降速至4.0节,航向由160度发生变化为166度;从视频看碰撞后几分钟,速度回复至5.3节左右;第3份截图经纬度显示航标与被告船舶在644分碰撞时经纬度是重合的。第4张截屏,浮标1.244-10点的信息,看到首先624分之前是每间隔20分钟就会有航标位置信息发送,清晰反映航标当时的实时位置与标准设置点的漂移距离是正常的35-39米(由锚链固定),碰撞之后,遥控的记录,624-957分没有信号反馈,是不正常的。偏移距离是48米,说明灯浮被撞并被拖动,也说明粤清远货3363号有碰撞并减速;证据5.10号灯浮受损照片,拟证明10号灯浮受损情况;是航标回收的照片证据6索赔清单,拟证明此次事故,共造成广州航标处发生航标材料、施工、航标投放搜班费用等损失共计67640.43元。开船将新的航标送至航标点并将受损的航标收回拉至基地进行维修,自己维修的;维修价格是按照交通部预算编制规定及台班费定额来确定;这两个规定共同平台可以查到,若查不到,我方可以提交法庭;证据7律师函及短信截屏,拟证明碰撞发生后,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赔偿损失,但被告收到后仍未赔付。事实发生后航标处跟被告直接联系过,被告也2次去航标处协商过赔偿事宜,对碰撞是承认的,对费用有意见,觉得高。

常:两被告,我们庭前让原告展示了证据4.AIS视频,你们都有观看

曹、何:看了。

曹:证据1-2无异议;证据3, 证据4三性不认可,仅显示出浮标的大概位置,以及被告的行驶轨迹,经过的时间点,但无法确定发生碰撞的时间点,无法排除是否有其他船只经过,发生第三方侵权;被告船只速度发生变化,正常的驾驶要求,被告发现行驶前方有航标,该区域为危险区域,为来往船只的交汇点,海面有旋涡的发生点,所以被告降低速度,而非发生碰撞后被迫降速,证据4最后一份,可以看出10号浮标是浮动的,根据原告35-37米是正常的浮动距离,那么我们可以得出浮标左右或前后的摆动距离可达70-80米,而被告的船只宽度仅仅是8米,因此以此推断轨迹一样即发生碰撞是不合理的,从证据显示出浮标的反馈信息出现异常的时间为6-9点,中间时间跨度达3个半小时,原告无法排除是否有其他相同轨迹的船舶与浮标发生碰撞。证据5我方 没有看过,浮标受损情况并非十分严重,仅仅是倾斜;证据6三性不认可,1、我方没有参与浮标的定损核损工作2、原告主张的价格是否合理,有无通过物价局的核准,没有提交证明文件;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交正规的发票;3、原告更换整个灯浮,那么是否达到整个更换的标准,如果达到,怎么计算残余价值;明细清单中2.施工费等,我方认为过高。管理费财务费税金等,也不清楚是什么费用。证据7.确认收到律师函,内容不认可。没有发生碰撞。

何:同石角船队一致。

周:1、庭前演示1.24凌晨0-上午10点,航标周围3海里的范围内进行排查,调出时间段所有经过的船舶的AIS数据,只有粤清远货3363号这一条船是直接通过航标位置的,这个信息是在海事中心有保存的,被告可以申请法院调取。2、航标的偏移问题,我方证据4反映漂荡是有一定范围,时间点的经纬度是明确的,航标下有5吨的沉快直接到海底面,属于固定的位置。通过锚链链接的上面的浮标上有GPS遥感位置,实时传输浮标的具体位置给遥感中心。浮标直径2.4米,见证据3.沉快没有损坏,但沉快要吊起来重新定位。这就是两次定位的费用,首先要测量要不要调整位置,确定要调整后,再测量抛沉快的位置是否准确。3、浮标位置见证据4右上角是有显示的,短时间内,在风速和流速一定的情况下,这个点是相对确定的,不存在不同的时间点有几十米的偏差;40643时被告的AIS信息与航标位置信息刚好重合,说明两者有碰撞。5、关于减速,被告船队的解释不符合航海实际情况的。标识的是航路,不是危险区域,沿着推荐航线走,是小船的义务。从海图上看附近海域没有暗礁等特殊情况的。被告看到碰撞后减速。整个事实有船和浮标经纬度重合、被告船舶减速、碰撞之后浮标的偏移比正常值大了10米可证明。6、并没有索赔整个浮标损失,损失表如实索赔,油漆只要了百分之五十。施工费是正常的台班费,人员:船上人员和航标工一起共25个,作业费是船的作业,使用到起吊机械,灯浮定位费用1000元,两座浮标的机械作业费,更换及起吊;台班费;油费因为考虑船舶功率大,油耗是按照0.238千瓦时计算,6小时是一个台班,一天分4个台班,管理费按照规定定额计算的, 税金是可能之后会产生。

刘:被告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水上运输船队提交了几份证据?

曹:2份证据。证据1. 粤清远货3363图片,外表没有明显划痕,证明没有发生碰撞证据2.粤清远货3363号登记证,拟证明船舶信息。

周:证据1不能证明所主张的事实,痕迹浮筒不是大型,碰撞可能有痕迹,也有可能没有,但该照片上有很多凹痕,擦痕,证明有碰撞发生。通常船不会因为碰撞航标出现漏水。证据2三性认可。

何:确认其证据的三性。我没有证据提交。

:庭审前石角船队按照法庭要求制作了事故调查表,还有无补充

曹:没有其他补充的,以事故调查表为准

周:调查表真实性有异议,登记信息无异议。不认可其陈述没有碰撞,与事实不符。

何:没有补充的。

常:经庭审调查总结本案的无争议事实:2019.1.24凌晨0640时左右两被告所属粤清远货3363号由何秋林驾驶,经过本案小船推荐航路10号灯浮位置,同日原告接到报告发现灯浮损坏,安排船舶将受损灯浮取回维修,同时经测量后投放新灯浮,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承担由此发生的航标材料费、施工费、台班费等。有争议的事实是:1、两被告所属船舶是否于1.24日凌晨0643分左右触碰本案灯浮,2、如发生触碰事故,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对有争议的事实有无补充?

周:没有

曹:没有

何:没有

常:下面请双方对争议焦点1发表辩论意见。

周:1、碰撞的事实,目前的记录是可以得出被告船舶触碰灯浮的结论,不以被告否认而推翻,证据及庭前演示视频回放是可以证明第一、6.43分左右被告船舶与灯浮的位置重合的,同一个平面上两者是接触的,第二被告船舶643分的航速变化,6.43过了航标后又回复5节以上,643分船舶航向变化的记录,可以说明船舶是碰到了航标减速并变向;第三、航标在碰撞后偏移比正常多了10米以上,拖拽了10米,三点都是发生在这个时间点的,航标受损情况也有照片证明。

曹:1、原告陈诉624分发现船标数据异常,从而调取该时间段的过往船只,从而推知是被告船只嫌疑最大,原告无法提供具体碰撞时间,数据异常的导致因素可以是天气、风浪或机器本身,浮标的位置有移动空间,结合庭前演示,附件海域有AIS系统显示通过的船只不只有被告一艘;原告能检测到的船舶数据,都是开通了AIS系统的船只,实际中会有部分船只在行使过程中不开通AIS,原告是无法检测到的,仅通过原告航标和被告AIS确定被告是碰撞主体是不科学的,不具有唯一性。另外,从照片看,船头船身是光滑的,航标是圆柱体漂浮在海面上,如果是碰撞,最多只是将航标弹开,不可能发生拖拽,船的马力和浮标下的5吨沉快,船只不可能对浮标拖拽的。

何:1、结合我的开船技术,我的船如果直接经过航标,船舶肯定会受损,

周:1、被告照片是什么时候拍的不能确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且其照片本身显示擦痕明显/2AIS的唯一性,目前从原告的航标位置和被告船舶位置重合是唯一的,没有其他船舶与航标位置重合,3、证据44页清晰的,524-1024分的 遥感记录,1.24624分最后一次发送信息都是正常,至957分时没有信息发送的,偏移距离也比正常大了10米;被告认为没有拖拽是不更符合常理,航行的船动能是很大的,自重至少超过100吨,与浮标碰撞发生拖拽是很正常的

何:当时船舶是我驾驶的,当天天气能见度很好,没有雾。我经常通过这个航标,虎门港往番禺这边,小船航道,当时左右后面都有船舶,后面50米有一条船的,前面也有一条船。

冯:发现事故时,原告有没有派工作人员查看被告船舶?

周:船舶已经不在广州区域了,当时电话里被告是承认的,来航标处协商过两次。没有派工作人员去查看。

冯:协商过程中有无记录?

周:当时没有相关会议记录及视频。去航标处的航标厂办公室协商的。

何:我没有去原告处协商过,也没有通过任何方式跟原告协商过本次事故的处理。2019.1.24日之后也没有去过航标处、下属的航标厂。

曹:石角船队事故发生后派员工去航标处协商过这个事情。

冯:如果船舶没有安装AIS,能检测到船舶吗?

周:没有AIS,广州海事局的VTS雷达也是可以扫到的,这个区域VTS雷达是覆盖到的。

冯:被告你刚才陈述没有撞到航标,但你为什么对赔偿金额这么在意?你们的图片有无权威性?

曹:诉讼是有风险的,我们不知道最终判决,如果判决有碰撞,会涉及到赔偿金额的,图片是我们自己拍摄的。

周:损失构成,质证中已经说明了,没有新的补充

曹:同质证时意见

何:没有补充

常: 各方当事人有无其他辩论意见?

周: 没有了。

曹:船舶外部结构没有拖拽浮标10多米的可能的

何:如果碰撞了,为什么不立即报海事部门对我的船舶查扣

周:我方当时是有1.24日上午广州VTS中心电话告知有船舶报告灯浮有被碰损的情况,我们就通过AIS查找到粤清远货3363号的联系了被告二何13509265473,当时被告二是对碰撞事实没有异议的,答应过来协商赔偿。该事故比较小,所以没有要求海事局进行查找,海事局不进行事故调查,是我方无法控制的,可能是因为事故太小。

何:当时是有电话打给我的,我当时说我没有,后来他再打来有2次吧,我有经过航道,但是没有碰撞。第一时间原告为什么不立即通知海事局,查看我的船?

常:各方将代理词11.6日前提交法庭

周:清楚

曹:清楚

何:清楚

:请各方最后发表意见.

廖: 请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曹: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何: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常: 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廖: 愿意。

曹、何:不愿意。

常: 此次庭审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广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