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19年10月21日下午14时30分
地点:第五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1796号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合议庭成员: 审 判 长 韩 海 滨
审 判 员 宋 瑞 秋
审 判 员 周 田 甜
承办法官:周田甜
书记员:车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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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王贤,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滨河星城7幢306室
原告:章爱华,南,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尧塘集镇501-46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证号:14403201110797194。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克标,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证号:14403201610369369。
被告:中建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际贸易中心大厦B区14楼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向东,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证号:14403199610565681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雯婷,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证号:14403201811020266
第三人:中船(深圳)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新南一道006号TCL工业研究院大厦A612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帅,广东成说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证号:14401201710472672
第三人:李冬生,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工业八路深圳湾段11号泓威海恰湾畔花园D座1402AB(未到庭)
第三人:刘琦,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湖商务中心36楼01-13单元(未到庭)
(宣布法庭纪律略)
审: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贤、章爱华诉被告中建投商贸有限公司、中船(深圳)船舶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冬生、刘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先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原告王贤是否到庭?
王:到庭。
审:原告章爱华是否到庭?
章:到庭。
审:两原告委托孙宝生、章克标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孙、章:到庭。
审:你们的代理权限?
孙:特别授权。
审:被告中建投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
储:没有到庭。
审:被告委托储向东、徐雯婷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储、徐:到庭。
审:你们的代理权限?
储:特别授权。
审:第三人中船(深圳)船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是否到庭?
胡:没有到庭。广东成说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帅到庭,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第三人李冬生、刘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已经核对完毕。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有无异议?
章、储、胡:没有异议。
审:经审查原告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第三人李冬生、刘琦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缺席审理.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韩海滨,审判员宋瑞秋、周田甜组成,由韩海滨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车雅欣担任法庭记录。庭前已书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章、储、胡:清楚。
审: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章、储、胡:不申请。
审:在庭前会议中我们已经对双方的诉辩主张、双方证据、相关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在开庭中不再进行重复询问及调查,双方是否同意以庭前会议调查的事实以及固定的诉辩主张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
章、储、胡:同意。
审:请原告陈述你方的诉讼请求。
章: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深中船001轮(船舶识别号CN20143055006)为原告王贤、章爱华所有;2.请求不得执行深中船001轮(船舶识别号CN20143055006),终止执行、并解除对深中船001轮的查封; 3.判令被告中船(深圳)船舶有限公司、李冬生、刘琦协助原告办理船只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中建投、中船、第三人李冬生、刘琦负担。
审:被告对原告起诉状所讲的事实是否有意见?
储:原告主张说船舶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要求确认和中船是租赁关系也没有事实依据。
审:对诉状其他事实都是确认的?
储:对补充起诉状的事实没有意见。对起诉状事实有意见。说中船公司船款从未付给原告,事实有意见,其他事实没有意见。
审:下面请各方当事人结合庭前会议所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当庭提交付款凭证。
章:付款凭证是原告的父亲付给船厂的造船款。
储:对证据的关联性无法确认,不能因此证明原告向船厂支付了造船款。
胡: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4笔汇款均发生于自然人之间,3笔为案外人,汇款给另一案外人,不能确认证据所显示的款项是用于涉案船舶的建造。
审:原告说明你方证据
章:2014.1.20王龙生(王贤父亲)付给高萍(造船厂负责人),通过银行转账付款25万元,用途是船舶建造款;2014.1.7王龙生付给高萍船舶建造款10万元;2015.1.5汇款收据王龙生汇给高萍80万元造船款;王龙生付给章爱华15万元船舶建造款,让章爱华付给造船厂。因为王贤和章爱华是合伙关系。船舶建造后经过当地海事部门登记后取得了所有权证书以及其他权属证书,证明王贤通过船舶建造取得涉案船舶华粤060的所有权。光船租赁合同尾部有刘琦加注船舶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王贤;中船公司在2016.8.17出具的证明中注明船舶实际所有权人为王贤;中船公司法人李冬生的微信聊天记录在本案进入执行阶段后要求原告章爱华以船舶实际所有权人提出执行异议,证明实际所有权人为两被告。
储:原告证据只能证明王贤曾经是涉案船舶的所有权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与被告中船之间存在光船租赁关系,该份合同被告中船公司明确表示没有实际履行,原告自己也无法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主张过租金或收到过租金,因此光船租赁关系在原告与中船之间不存在,该份协议即使是真实的,也是在原告与中船之间的买卖协议之间所签订的,不能推翻买卖协议的法律效力,因此被告中船公司对涉案船舶拥有所有权,在事实、法律上是无可争议的。根据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船舶的所有权以及抵押权、光船租赁的规定转移和消定需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对涉案船舶的所有权认定只能以登记为主,我方认为原告主张对涉案船舶所有权并请求法院排除对涉案船舶的执行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胡:原告与中船公司真实的合同关系应当是买卖合同关系,船舶交易协议书的签订时间在光船租赁之后,即便存在租赁关系当2份合同有抵触的情况应当以后一份签订的为准,所以船舶的真实权属情况应当归中船公司所有。
审:如果原告对涉案船舶享有实际所有权能否排除中建投公司申请的对该轮的执行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及证据,可以证明我方是涉案船舶的所有权人,属于原告合法船舶,不应作为被告财产予以执行。中船公司未实现通过履行与中建投公司履行运输合同谋取暴利的情形,欺骗原告及其他所有权人将船舶挂靠在中船名下,充当中船公司的资产,在收取中建投300万预付款后,据为己有拒不归还,意图通过包括通过原告在内的抵偿对中建投所欠债,从而达到非法占有300万元预付款的目的。
储:中船公司对涉案船舶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该船舶应该用于偿还,中船拖欠我方债务应该拥有偿还中船偿还我方债务,原告主张对涉案船舶拥有实际所有权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其请求不能成立,不能排除对涉案船舶的执行。
胡:如果判决涉案船舶归原告所有,我方认为可以排除执行,如果真实清晰,证明涉案船舶不属于中船,按照民诉法规定,可以排除执行。前提是我方不认可真实权利归原告所有。
审:原告你方证明是船舶所有权人的主要证据是?
章:建造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初始登记。
审:对船舶建造合同的真实性有无意见?
储:对三性不确认,船舶登记所有人是王贤,建造合同上是章爱华。
宋:这条船为什么登记在中船名下?
章:和中建投的运输合同,要转包给中船,中船船不够,要取得港澳航线批复,只能挂靠在公司名下,个人不允许,我们在常州其是已经挂靠在公司名下,那边注销后挂靠在中船名下。在12月份取得了批复。在把江苏船舶注销钱,让我们放心,他们在合同尾部有注明实际所有人。
宋:你认为只有租赁是真实的?
章:是的。
宋:你们是和谁谈判的?
章爱华:李冬生、刘琦都有。
宋:协商挂靠等事宜的时间地点?
王:2016年8月在常州。
宋:在场人都有谁?
王:我,章爱华和他父亲,刘琦
宋:刘琦在租赁合同上的的备注也是在这一天写在这上面的吗?
王:有另外一张纸证明是当天签的,我当时问了律师,让他写了这个,刘琦写的,我在场。
审:两原告是什么关系?
王:我们是同学。各投50%的股份
宋:主张船舶共有吗?
王:是的。从2014年开始共有。
宋:两原告之间有无合同?
王:船舶协议上有,其他没有另外的协议。
宋:有从中船处收到租金吗?
王:没有,是和章爱华之间的。
章:在另案中有证据。
章爱华:60多万元。
宋:该付的都付清了吗?
章爱华:应该要付给我将近120万。
宋:是否认为他们还欠你租金?
章爱华:是的。
宋:这些付款的方式?
章爱华:李冬生的老婆转到我的银行卡上,有时李冬生用微信转给我。
宋:转账的时候有没有表明是什么款项?
章爱华:没有表明但是有记录。每次都没有超过1万,陆陆续续有60多万。
宋:每次转账都是李冬生或他老婆转给你的?
章爱华:是的,起初刘琦也有转给我。
宋:中船,刚才原告陈述的事实你方是否确认?
胡:据当事人描述不是这样。
宋:李冬生和其爱人有无付过?
胡:付过,有说一部分是工资,原告是我们公司的员工。
章爱华:2016年6月开始付给我工资。
宋:他们付给你的是工资还是租金能分清吗?
章爱华:可以,当时付给我的工资写了东西的。他后来专门写了一张纸,说今年的工资全部付完了盖了章,后面的就是租金的,后面应该也有工资在里面。工资一共付了12个月。
章:2016.6.20-2017.6公司代表刘琦向章爱华支付了12个月的工资。
宋:付清工资的凭据,这张纸你还有吗?
章爱华:有。在船上
周:可以向法庭提交吗?
章:可以。
宋:你一共就收到过一年的工资?
章爱华:是的。后面全是租金了
宋:有没有记录说是现在开始就都是租金了?
章爱华:刘琦给我的都是工资,李冬生、他老婆付给我的都是租金。他们表示过,写过东西,在船上。
宋:中船对章爱华陈述的发表意见。
胡:不清楚。
宋:中船公司和两原告之间都有什么应该付款的交易?
胡:不清楚。
原告当庭提交船舶租赁费用支付费用
胡:不明白章爱华要支付给中船公司的费用是什么。
章爱华:他借了130万给还银行的贷款。
章:船在江苏注销的时候那边还有银行贷款,李冬生承诺说那边的贷款他来还。
宋:贷款是谁还的?
王:原来是我还的,船要转出去的时候还有130万贷款,他说帮我们把贷款还掉,具体他和章爱华怎么说的我不知道,但是有个借条,银行贷款后来才能有转接手续。
宋:你们和中船还有借款的关系?
章爱华:是我个人和中船的。
章:挂靠中船名下,两被告在收到300万预付款后要在3日内取得船舶实际控制权和所有权。8月时中船费了很大代价说服江苏的几条船挂靠在他们名下,就是为了履行他们和中建投的运输合同。
储:该证据,被告李东生有逃避执行的意图,不确认这份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是双方有可能作弊来逃避执行,要原告收到款项的证明,不能仅仅这张纸证明中船向原告支付了租金。
宋:对船舶交易协议书、船舶交接文书是否确认?
储:确认。
宋:原告认为船舶是挂靠?
章:只是挂名,没有挂靠。被告中船为了履行与中建投的运输合同以香港机场水泥业务为由,要求原告将船舶挂名到中船名下,从事香港机场水泥运输业务,但在光船租赁尾部、证明明确船舶所有权人为王贤,没有真实买卖,在涉案船舶被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后,李冬生提示原告以船舶所有权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足以证明原告是船舶的实际所有权人,在中船只是挂名,财产不属于中船所有。根据物权法规定,本案的船舶应当认定原告为实际所有权人。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储:原告主张对涉案船舶享有所有权没有事实依据,涉案船舶的所有权应以登记为准,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因此原告请求排除对涉案船舶的执行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胡:与此前发表的意见一致。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宋:中船与原告之间是否还有借款关系?
胡:是的,有130万元用于清偿贷款。
审:第三人李冬生、刘琦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请原告被告最后发表意见.
章:请法院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
储、胡: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调解?
章:同意。
储:不同意。
审:此次庭审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