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19年10月23日9时45分至10时35分
案号:(2019)粤72民初2081号
案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地点:深圳法庭二号法庭
合议庭:审判长林依伊、审判员钟宇峰、人民陪审员芦阳
法官助理:孙校栓
书 记 员:李真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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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朵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浩原,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清,北京市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琳琳,北京市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前海国一秒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华勇,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东卫,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书记员起立)
现在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就座,全体起立。
(法官入庭)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请原、被告向法庭陈述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代:原告上海朵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4号3262室,法定代表人徐浩原,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我是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清,北京市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代:被告深圳市前海国一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庭代表人黄华勇,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我是被告代理人翟东卫,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代:我是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被告对到庭原告代理人的身份、原告对到庭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经审核。到庭当事人的身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上海朵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海国一秒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两案由审判员林依伊、审判员钟宇峰、人民陪审员高桂花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林依伊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孙校栓,书记员李真瑶。
审:因合议庭成员有其他工作安排,今天的庭审由承办法官一人主持,原、被告是否有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已书面告知。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
被代:清楚,不申请。
审:到庭当事人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代:1.判令被告退还运费14546.44元,赔偿运费损失13380.16元,合计27926.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关系是2017年建立的,但是双方之间本案的业务是发生在2018年3月。
审:请被告就本案有无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代:我方已提交书面答辩状。一、涉案货物退运系原告货物本身原因导致,非被告责任,原告无权要求出运以及退运部分运费。且涉案货物退运系原被告之间真实意思表示,货物已经交付原告,被告已经完全履行了退运义务,原告无权要求返还退运海运费。二、本案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本案出运部分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原告丧失胜诉权,原告无权要求返还出运好海运费。三、退一步讲,即便认定被告应当返还运费,原告所主张返还的运费金额仍有误。四、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与案外人达成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关系而产生的费用差额于法无据。
审:原告是否已收到被告提交的书面答辩状?
原代:已收到。
审:被告就2081号案提交了多少组证据材料?
被代:我方未提交证据。
审:原告就2081号案提交了多少组证据材料?
原代:原告共提交了5组证据材料。证据1.《货物运输协议》;证据2.《运单》及付款凭证;证据3.付款凭证;证据4.运输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据5.QQ聊天记录公证书;
审:下面被告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代:证据1三性认可。证据2运单三性不予认可,《运单》并非运输单据,而且并不是被告所使用的,其显示的入库时间为2018年9月,而涉案货物委托事宜发生在2017年11月,明显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证据2中的付款凭证真实性予以认可, 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证据仅能证明被告收取了原告8081.84元,但其中包含被告代原告垫付的关税,并非全部的运费。证据3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5第30页可见,被告曾要求原告提供FDA证书及FDA号码,涉案货退运系原告无法提供相关证书而导致,且原告与被告就退运事宜达成一致,原告确认退运。证据4三不予认可,证据4并非运输合同,而是情况说明,该说明中并未明确所涉货物的具体信息,无法对应其所承运的货物与被告承运的货物为同一批,且经被告查询,情况说明中载明的“深圳市九方通逊电商物流有限公司”并不具备情况说明中载明FDA的资质,该情况说明被告有理由怀疑为配合原告起诉而出具,系虚假陈述,并非真实情况的反馈,付款凭证真实性不予认可,不认可其关联性,该付款凭证的收款人为徐志国,付款人为陈俭,并非情况说明人及原告,与本案无关;证据5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根据该份证据的第30页,被告曾要求原告提供涉案货物FDA相关文件,证明货物退运原因系原告导致,根据证据第34页,涉案货物的退运是被告根据原告指示进行,为双方合意行为。
审:请原告回应被告。
原代:证据1对于双方明确被告作为运输单位,应当对原告的委托的货物承担清关、报关等一系列,该协议是双方我方证据2《运单》该费用包括了一千元左右的税费,被告证明原被告双方运输太阳镜的事实,这批货物涉及到二次运输,被告无运输资质,我方后委托香港的运输公司运输这批货物;证据第4至8 页,是证明双方形成的运输的事实,电子证据附件在公证书第73、74中体现,证据第9页中金额8081。证据3结合公证书当中32至36页,可以证明被告没有将货物运到后清关,反而由原告承担运输运费。证据4原告与“深圳市九方通逊电商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付款人为徐志国,收款人为陈俭,情况说明里面所运输的货物与原被告形成的运单是一致的,同时被告所说的“深圳市九方通逊电商物流有限公司”没有资质,被告应当知道具有FDA资质是清楚的,本案导致涉案货物没有清关是由被告本身不具有FDA资质,所以退运责任由被告来承担。
审:请原告回应。
被代:1.根据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中第3条,原告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报关资料,本案正是因为原告未提供涉案货物具有FDA资质文件,导致涉案货物退运,该责任按照运输协议应由原告承担;2.对于8081.84元,被告仅负责清关的行为,而不负责该涉案货物的进口关税的,在证据5中,可以明显看到双方约定的费用是双清不包税,;3.在国际运输当中,物流企业是不需要具有FDA资质的,相反的是货物需要相应的FDA资质,涉案货物的退运是原告的货物不具备FDA资质所导致的。
审:原告,你方与被告的运输协议何时签订的?
原代:2017年11月份,
被代:2017年11月份,
审:原告如何证明空运的货物跟涉案货物是同一批货物?
原代:货物的名称、 箱数、件数、重量、运输地点的起运地和目的地是相同的。
审:被告,涉案货物是否退运至香港?
被代:是的。
审:被告,货物名称、 箱数、件数、重量是否跟涉案货物是一致的?
被代:名称一致,箱数、件数、重量不确定。我方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5来质证。
原代:我方证据证据2第3、4、9已体现涉案货物的名称、 箱数、件数、重量。
审:原告,证据第35页中J6113是?
原代:是我方员工。
审:原告,你对于货物于2018年1月8日到港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涉案货物于2018年3月12日退运?
原代:是的
被代:是的
审:涉案货物的费用8081.84元是?
原代:见证据5第73页是2017年11月23日,对应支付的费用,含运费6714元,报关费350元,关税1017.84元。
被代:见证据5第73页是2017年11月23日,对应支付的费用,含运费6714元,报关费350元,关税1017.84元。
审:退费费用的构成?
被代:见原告证据5第64页,是香港退回至本地的费用,包括海运费5540.6元,本地费924元。
审:原告,由你方负举证责任,承运人只有具有FDA资质才能办理清关手续,才能把货物送达到收货人处
原代:公证书第64、73页,载明了被告的运输方式是海陆运双清,即承诺是具有一系列清关资质和能力的,而公证书第32至36页反映了上述问题,证据1约定这种合作也是清楚的。
被代:即使被告负责双清,但根据证据1运输协定第3条原告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报关资料,其中包括FDA资质文件,货物本身导致的无法清关,不应当归咎于被告。
审:原告,太阳眼镜是否属于美国FDA监管的货物?
原代:是的。我方作为供货单只需提交供货证明,被告负责的双清,需要货物的证书由被告申报
审:货物的证书包括FDA的证书被告怎么会有?
原代:这些都是被告的责任和承诺的服务。
审:FDA是货物的证书还是清关申报的资质?
原代:是一种证书,但申报人应具有申报资质。
被代:FDA分FDA注册、FDA认证、FDA代码。出口商应在货物出运之前向美国FDA部门申请FDA认证,获得该批货物的FDA代码,在报关时,将货物对应的FDA代码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清关手续,所以,承运人不需要具有FDA资质的,FDA资质文件是只是报关文件中的一类。
审:被告,根据你方的说法,你方作为运输经营人,你方有无告知原告提供相应的资质文件,发现涉案货物不具有证书采取了什么措施?
被代:根据原告证据5第30页,被告曾2018年1月4日向原告索要该货物的FDA证书及FDA代码,该货物于2018年1月8日到港,被告在货物到港前要求原告提供FDA证书及FDA代码直至货物退运前,原告仍未提供,才导致货物退运。
审:原告,你方为何将涉案货物采用空运的方式?
原代:被告在货物快要到港前才向我方索要FDA证书及FDA代码,应该是在货物起运前告知我方。
审:被告,你方为什么没有提前告知原告?
被代:原告作为货物出口方,更应了解货物清关手续。“深圳市九方通逊电商物流有限公司”本身并没有FDA资质,在美国FDA网站,也不能查询到该公司,现请求法庭现场查明该公司是否具有FDA资质。
审:休庭后法庭会进行查明。
审:涉案货物的装船时间?
被代:该批货物为拼箱货。
审:本案的争议焦点:1.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涉案货物的退运被告是否有责任?被告是否承担原告损失?原、被告是否有异议?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原代:1.原被告双方运输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对于承运的原告的相应货物是太阳眼镜是清楚的,被告承诺运往美国, 双清服务,而实际上,被告作为专业的承运单位,并没有及时告知原告美国对于该类货物应具有相关FDA资质,按照行业惯例,对原告的商品进行商业认证,导致原告的货物无法清关,为了避免经济损失,无奈原告要求被告将货物退运至香港,货物无法在美国进行清关的责任在于被告方,因此,所产生的深圳到美国,美国至香港的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所产生差价应予赔偿。2.原告的诉讼时效,在法律的时限内,原告委托“深圳市九方通逊电商物流有限公司”托运再次运输时间发生在2018年9月20日,且被告托运失败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电话沟通,已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被代: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存在三个运输合同关系,第一个是 原被告之间货物运输至美国的,此纠纷已过诉讼时效;第二个是原被告之间关于货物退运至香港的,第三个是原告与案外第三人关于空运的运输合同关系,诉讼时效是否已过经过,应当分三个合同关系。其余辩论意见与答辩状一致。
审:货物退运至香港的时间?
被代:2018年9月17日
审:请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
原代:请求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被代: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同意。
被代: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