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案号:(2019)粤72民初2079号
案由: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时间:2019年10月29日10时15分至12时15分
地点:深圳法庭二号法庭
合 议 庭:审判长李立菲、审判员钟宇峰、人民陪审员高桂花
法官助理:廖林锋
书 记 员:陈玉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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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河源卡飞罗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CAFIERO ALDO,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平,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硕达(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鲁泽华,该公司华南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卫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八达仓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伯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谓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四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金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谓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四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播放法庭纪律视频)
书记员:现在请审判员入庭就座,全体起立。
(法官入庭)
书记员:请坐下。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河源卡飞罗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硕达(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八达仓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审:请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陈述原告身份信息、住址,以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
原代:原告河源卡飞罗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深圳罗湖(河源源城)产业转移园内中电工业园1号厂房1-2层,负责人CAFIERO ALDO,该公司董事,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平,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审:请被告硕达(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讼代理人陈述你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身份及职务)以及你的身份和代理权限?
被代一:被告硕达(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核大厦7楼728,法定代表人鲁泽华,该公司华南区总经理,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卫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审:请被告深圳市八达仓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陈述你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身份及职务)以及你的身份和代理权限?
被代二:被告深圳市八达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华南国际物流中心1号仓1单元,法定代表人陈伯祺,该公司执行董事,未到庭。被告深圳市深国际华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康路1号华南国际物流中心服务楼(包括出口监管仓、保税仓),法定代表人陶金瑞,未到庭。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谓辰、刘四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审:原、被告对对方的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均无异议。
被代一、被代二、被代三:均无异议。
审:经核对,到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李立菲、审判员钟宇峰,人民陪审员高桂花组成合议庭审理,审判员李立菲担任审判长,廖林锋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陈玉莲担任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被代一、被代二、被代三:清楚。
审:到庭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
被代一、被代二、被代三:不申请。
审:在庭审中没有特别说明的,田谓辰律师、刘四超实习律师的发言视为代表被告二、被告三的发言,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
原代、被代一、被代二、被代三:清楚。
审: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出口退税款损失人民币123357.66元。2.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无法抵扣进项税款损失人民币73381.97元。3.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上述款项利息损失16722.87元。(2017年4月18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17日,后期计算至支付完所有赔偿损失款之日,以年息6%计算。)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详见起诉状。
审:三被告承担什么责任?
原代:承担共同责任。我方客户即原告的关联公司委托被告一作出口代理货运,包括运输、出口报关等托运事项。原告将货物放到被告二仓库,给入仓单我方,将货物放到被告三的仓库,办理报关委托手续需要两个公司,其中一个就是被告三。
审:三被告是否有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代一:被告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详见书面答辩状。1.原告无法办理退税的损失是自身造成的,与他人无关。原告要求被告一承担其五单出口货物无法办理出口退税、无法抵扣税款的损失不合理。2.被告一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义务为原告提供入仓即退资格证明。3.被告一没有承诺为原告提供入仓即退资格证明。被告一在没有办理退税五单出口货物中不存在过错,损失和被告一不存在因果关系。我方是根据香港公司的指示联系原告的。合同义务是帮助香港公司出口货物,报关、仓储、货物送达目的港等服务。退税应是原告自己去退税的。我方与被告二、三是合作关系,接单中仓储和报关服务是被告二、三完成的,相当于共同合作关系。申报出口的单位是以原告的名义办理出口的。
被代二、被代三:被告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详见书面答辩状。1.被告二和被告三未成立法律或者事实是货运代理关系,被告二和被告三没有经营海上货运代理的资质,经营范围中也不包含该项,客观上不能与原告形成海上货运代理的关系。非本案的适格主体。2.被告三无提供出口监管仓库入仓提供退税资格证书的义务,不应就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退税资格证书非是办理出口退税的唯一途径,原告的损失是其怠于行使权力导致,应自行承担责任。4.原告应提起行政诉讼非民事诉讼。5.龙华法院就同一事实作出民事判决,原告的主张没有依据。
审:根据诉辩意见,归纳一下各方争议焦点:1.原告与三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2.三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损失。3.损失的范围。各方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代一:没有异议。
被代二、三:没有异议。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反驳和抗辩的,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审:原告一共提交了几份证据?
原代:一共提交了17份证据。
证据1,2016.11.22邮件及附件、2016.11.23邮件及附件。
证据2,2017.2.16邮件及附件、2016.11.23邮件及附件。。
证据3,2017.3.8邮件及附件、2017.3.14邮件及附件。
证据4,2017.3.14邮件及附件、2017.4.1邮件及附件。
证据5,2017.6.14邮件及附件、2017.6.15邮件及附件。
被告一收到原告客户即关联公司发的货运委托书,被告一员工通过邮箱发邮件给原告公司的员工的邮箱尽快安排出货,邮件中附件是八达仓的进仓单,该单是被告二发出给被告一,被告一转交给原告。进仓单需要授权两家公司,在证据第3页中体现,一个是涉案的被告三,另外一个深圳市华南报关有限公司。报关的授权人即原告,进仓单提供发票装箱单合同和报关单,境内发货人就是原告。第7页是收发货人是原告,申报人是深圳市华南报关有限公司。被告一发邮件要求我方根据被告二的指示进行。被告二发送的仓库确认单注明需要退税,被告一也发送了提单,被告三也发送了报关单。被告二与我方都是通过邮件的方式联系的。仓库即被告三经营的仓库。原告出口货物的时间为2016年11月22日、2017年2月16日、2017年3月19日。Mike是被告一的员工。
审:请各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至5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一:对证据1至5涉及我方往来的邮件真实性认可,但所有的出口监管清单我方均不认可,该监管清单都不是我方发送的。不能证明被告一有承诺入仓即可退税。我方认可香港公司指示原告与我方员工mike的联系。我方和原告没有书面的合同。
被代二、三:对证据1至5的真实性不认可,该邮件与我方无关。对出口监管清单我方认可,是我方发送的。邮件的形式无法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二基于第三方的指令放被告三的仓库,并由被告三代理报关,不能证明被告二三与原告之间存在任何的合同关系。也不能说明被告二、三与原告负有提供入仓即退税资格证明的义务。
审:被告二、三与原告有无直接的邮件往来?
被代二、三:没有,都是通过被告一转发的邮件,没有直接的邮件往来。
被代一:被告二、三应该是有与原告直接的邮件往来。
原代:是交货后有部分的邮件往来,货物进仓和入仓的手续有邮件往来。
审:具体的退税过程是什么?
原代:将货物交给被告一,被告一将货物给被告二,放入被告三的仓库。被告三会提供入仓给予退税的资格证,只要仓库证明货物进仓就可以进行退税。我方只需要提供货物出口的清单就可以了。入仓给予退税的资格证过期了,就无法退税。双方往来邮件就是表明资格证会重新办好请耐心等待,但一直都没有退税。所有的报关手续都是被告三处理的,报关单我方也无法拿到,导致我方丧失了通过报关单来退税的条件。
审:请原告继续说明。
证据6,2016.7.22邮件。
证据7,2016.8.16至2017.2.14邮件。
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资格证的邮件往来。
审:请各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至7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一:证据6至7绝大部分不是被告一发出的,对于涉及我方的邮件我方认可,与我方有关联的邮件我方也认可。
被代二、三:对于涉及我方邮件的真实性认可,对于关联性不认可,该邮件可以证明被告二在2016年7月就已经及时告知原告资格证尚未办妥,已经尽到及时告知的义务。另外被告二在合同义务外协助追要资格证是一种善意的帮助,不能扩大解读为被告二有提供资格证书的义务,且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一与被告二存在联系。根据证据第7页,被告三已经提供了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原告刚述的未提供该单证的事实不符,请原告说明具体是哪份文件缺失导致无法退税,及该文件应该由被告二、三提供的依据。
审:原告回应一下。
原代:海关签发的货物出口报关证明联,不是报关单。报关单是报关单位签发的,不是海关签发的。退税需要海关签发的。
被代二、三: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2015第26号)该证明联已经电子化,由海关在系统内直接发送给税务机关。被告二、三作为一般企业也无法取得。
原代:关于电子报关,是2015年年底才发布的通知,实际需要一段时间适应,河源是在2018年才开始使用电子报关。被告二提供的进仓单说明手写出口报关单在2016年时还在使用纸质版,非被告二、三所述的电子版。我方继续说明,证据8,2017.6.16至2017.6.21邮件、证据9,2017.6.22至2018.3.28往来邮件。证明三被告在6月21日前提供有效的资格证书。被告二向原告转发了关于华南物流公司入仓退税资质情况说明及海关出口监管仓资格证书。
审:请各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8至9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一:涉及我方的邮件的真实性认可。对该关联性不认可。
被代二、三:涉及我方的邮件真实性认可。对该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二、三可以积极帮助原告以其他方式退税,已经尽到合理义务。并且退税不成主要是当地税务机关执行新法不到位,并非被告二、三的过错。
审:请原告继续说明。
原代:证据10,增值税发票5张。
审:请各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0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一:对证据10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发票本身不能证明退税额度。
被代二、三:质证意见同被告一,发票金额不能证明实际损失,因为有可能说多批同金额的货物,且发票是原告自己开具的,所以记载的金额和其他内容都是原告自己填写。发票记载的合同编号在本案中没有合同相对应。报关是我方负责报关的。
审:请原告继续说明。
原代:证据11,免抵退税申报表2张,关于出口销售转免税、销售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4月应要求将出口退税的25433.38元税款退回税务部门的事实。该金额在证据96页可以看出。退税率是15%,征税率是17%。7万多元体现在证据98页。
审:请各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1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一:对国税局盖章的文件真实性认可,但从国税局的文件看不出原告五单货物应退税情况及抵扣进项税税款情况。
被代二、三: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第7页和第96页的报关单号不一致,不是同一批货物。若不能证明该笔货物是一致的,则不能证明返还税款与本案有关。
原代:是同一批货物。报关单的申报日期和税务局的日期是一致,商品代码也一致,包括出口的价值、名称、重量、数量都是一致。证据12,河源税务局税管员发给原告财务人员的通知。通知是国家税务局的公告,只是提醒4月18日前抵免扣必须做好。
被代一:对该证据三性不认可。
被代二、三:对该证据三性不认可。
审:请原告继续说明。
证据13,邮件、账单、银行付款回单。证明被告一分别6次向原告发送账单要求支付费用,我方付款只针对被告一。
审:请各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一:对真实性认可。
被代二、三:对真实性无法确认。
审:请原告继续说明。
原代:证据14,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
被代一:对真实性认可。但付款是根据香港公司指示付款的。
被代二、三:对真实性无法确认。
审:请原告继续说明。
原代:证据15,储运合同。
审:请各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5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一:真实性认可。
被代二、三:真实性认可。
审:请原告继续说明。
原代:证据16,原告工商登记信息、香港国际公司商业登记信息。
证据17,提单翻译件。
被代一:对证据16的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17真实性认可。
被代二、三:对证据16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17三性不认可。
审:关于工商登记信息是可以在网上查询的,以法院查询为准。下面请被告一进行举证说明。被告一提交了多少证据材料?
被代一:被告一共提交了7组证据材料。
证据1,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证据2,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
证据3,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批出口监管仓库受入仓退税政策扩大试点的通知。
证据4,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监管仓库享受入仓退税政策扩大试点的通知。
证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证据6,厦门海关和浙江海关回复关于退税时无法提供入仓退税资格证书的处理办法。
证据7,储运合同。
审:请原告对被告一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对证据1至7的真实性认可。
审:请被告二、三对被告一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二、三:对证据1至7真实性认可。
审:被告二提交了多少证据材料?
被代:被告二提交了5组证据材料。
证据1,储运合同、仓储物流服务合同。
证据2,往来邮件。
证据3,客户往来邮件。是被告二与被告二客户(案外人)之间的邮件往来。
证据4入仓退税资格证书。
证据5,龙华法院的判决书。
审:请原告及被告一对被告二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 1月签的合同可以证明被告一与被告二有约定提供相关符合国家规定的监管仓库资质。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法认可,若被告二三之间没有义务,就没有必要相互催办要求提供资质的邮件往来。证据3是与本案无关。证据4的真实性认可,有效期在原告出口退税期后。对证据5的判决书事实部分我方认可。
被代一:对证据1至5的三性认可。
被代三:对证据1至5的三性认可。
审:被告三提交了多少证据材料?
被代:被告三提交了5组证据材料。证据名称见被告三提交的证据清单。该证据证明2018年6月28日取得资格证书,有效期从2018年7月开始,也就是2016年7月后没有资格证书。
审:请原告及被告一对被告三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对证据1的合同无法认可。对证据2.3三性不认可。证据4的真实性认可,有效期在原告出口退税期后。对证据5的判决书事实部分我方认可。
被代一:对被告三的证据三性认可。
审:对于案件事实被告有无向原告提问的?
被代一:没有。
被代二、三:原告是否知道有其他方式可以进行退税?
原代:一开始我方是不知道有其他方式进行退税,后是被告二三告知我方还有其他方式进行退税,但由于被告二没有提供加盖海关印章的报关单给我方进行退税,导致无法退税。
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1.原告是境内生产销售单位和发货人,原告与被告一是存在实际合同关系,与原告的客户是契约合同关系。2.虽然没有明确约定,但庭审中可以看出原告的客户指定被告一作为海上运输的货运代理人,原因是被告一指定的国内仓储运输便利条件即入仓即退税,所有手续都是原告委托被告三完成的。原告无法取得申请退税需要的加盖海关公章的报关资料,因此无法退税。被告三的资质在没有审核通过期间,被告一直给原告的信息是一定会拿到资质,耐心等待,导致时间延误,原告无法退税。3.关于损失的范围我方庭后提交代理词。
审:下面,请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一:被告一与原告没有直接关系,与香港公司有关系,没有要求被告一提供仓库必须具备入仓即退税资格。2.入仓即退税资格不是被告一的义务,原告无任何证据证实被告一负有该义务。3.原告无法退税,是原告与当地税务机关的协调问题,当时机关没有按照国家的部署更新系统,导致无法退税,这是三被告无法处理的。
被代二、三:原告称与客户是契约托运人的关系,但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主体,且长期从事出口业务,应当知道以何种方式取得退税,但在被告二、三反复告知其采用其他方式退税时,不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反而强行要求被告二、三提供依法已经取消的文件。其自身存在过错。原告无法取得退税的根本原因是当地税务机关不能有效执行新法导致的,与被告无关。被告与原告没有建立合同关系,被告二、三仅对被告一负责,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对原告的损失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案外人香港公司与被告一既有书面的委托代理协议,又在每次交易前单独指示被告一代理货运,是实际托运人。
审:经过辩论,各方当事人已充分发表各自意见,法庭也已清楚记录。若有未尽观点,双方可在庭后进一步书面提交代理词。法庭辩论到此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请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代:请求法院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被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该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原告的意见。原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代:同意。
被代一:不同意。
被代二、三:不同意。
审: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