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72民初1816号庭审笔录

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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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191171430

案号:(2019)粤72民初1816

案由: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地点:深圳法庭二号法庭

合议庭:审判长  林依伊

审判员  李立菲

审判员  钟宇峰                                                                                                                                                                                                                                        

法官助理:孙校栓

书 记 员:施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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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海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东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杰顺,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辉煌,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钦州市鑫茂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于藩(未到庭)

 

 

(书记员起立)

现在请审判员入庭就座,全体起立。

(法官入庭)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代:原告深圳市海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港湾三路招港大厦721室,法定代表人屈东林,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我是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杰顺,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卢辉煌,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从庭上情况看,被告广西钦州市鑫茂海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到庭,也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决定缺席审理。经审核。到庭当事人的身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深圳市海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钦州市鑫茂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需进一核查事实,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由审判员林依伊、审判员李立菲、审判员钟宇峰组成合议庭审理,审判员林依伊担任审判长,孙校栓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施文婷担任记录。本案第二次开庭采取互联网开庭形式,审判员林依伊、审判员钟宇峰在本院审理,审判员李立菲在深圳派出法庭审理。

审: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已书面告知。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

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变更和补充?

原代:与第一次庭审陈述一致,没有变更和补充。

审:到庭当事人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根据第一次开庭原告陈述情况,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游经秀通过微信与你们业务联系,是否确认?

原代:是的。

审: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前往腾讯公司调取了游平的微信身份信息,及前往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调取了游平、游经秀的参保结果,原告是否收到?

原代:已收到,

审:现请原告对这两份证据进行质证。

原代:就腾讯机构查询的游平微信身份信息三性予以确认,对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的复函三性予以确认,

从该函看出游平、游经秀身份证前六位及姓氏相同、原告法定代表人的陈述看出,案涉合同的签订是游经秀指定游平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对接的,两人的亲属关系符合事实的,该复函虽然没有体现出两人在钦州市参保但不能直接推定该两人没有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合作关系,结合 第一次庭审的情况,即使两人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我们也认为两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审:第一次庭审你方主张游经秀是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游平是游经秀指定的业务员,你方现在的主张与第一次庭审陈述是否有出入?是否还有其他证据证明这两个人是被告公司员工?

原代:对游平、游经秀与被告之间的具体关系,原告是不清楚的,我方在第一次庭审的陈述建立在航次租船合同的联系人,合同上的联系人手机号与游经秀手机号码一致,推定其系被告的工作人员,但具体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按照原告之前与其他船方的交易习惯,原告是只认船不认人,合同上盖的是哪方的船章,就认为其系合同的相对方,这也属于海运惯例。

审:截止至今天,你方提供的租船合同是否有原件?

原代:没有原件,只有电子版。该合同是我方盖了章发给被告,被告签字盖章后再向我们发回扫描件。因双方争议较大,该合同纸质版原件没有发给我们。

审:原告你方主张的法律关系,是否还有其他补充证据提交?

原代:没有其他补充证据提交。

审:关于本案事实,原告是否有补充?

原代:关于本案事实,没有补充。

审:法庭调查到此结束,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证据,则视为其放弃对该两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权利。 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辩论意见与起诉状和第一次庭审一致,另外补充:原告基于以往的操作习惯,及便利需求,与被告、游经秀、游平发生交易的行为,虽然在证据上有瑕疵,但结合船方相应证据是原件拍照给我方的,故即使法院认为被告与游经秀、游平没有劳动关系,我方也认为鉴于表见代理,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法院认为证据不足,这两个人与被告公司没有法律关系,我们认为涉及合同诈骗,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辩论意见发表完毕。

审:被告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则视为其放弃发表辩论意见的权利。

审:请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原代:坚持庭审意见,请求法院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审:现在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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