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法 庭 笔 录
时间:2019年6月27日上午9时30分至12时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第七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1560号
案由: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邓非非
书记员:彭雅婷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11-12楼。
法定代表人:唐瑞平,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梁燕区律师。(到庭)
被告:佛山市济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城4栋1603室。
法定代表人:黄燕芬,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被告:黄燕芬,女,汉族,1979年7月13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沿涌路12号,身份证号码:440182197907132129。(未到庭)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李智就律师。(到庭)
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霍晓杨律师。(到庭)
第三人:广州南沙海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大道南9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
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姚依珊律师(到庭)
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龙丽欣律师(未到庭)
审: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与被告佛山市济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黄燕芬以及第三人广州南沙海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法定代表人唐瑞平是否到庭?原告委托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梁燕区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梁燕区律师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什么?
原代:原告法定代表人唐瑞平没有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区律师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被告佛山市济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燕芬是否到庭?两被告均委托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李智就律师、霍晓杨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李智就律师、霍晓杨律师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什么?
被代:被告佛山市济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燕芬没有到庭。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就律师、霍晓杨律师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第三人广州南沙海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为是否到庭?第三人委托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姚依珊律师、龙丽欣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姚依珊律师是否到庭?代理权限是什么?
姚:第三人广州南沙海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为没有到庭,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依珊律师到庭,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原告对被告、第三人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
审:被告对原告、第三人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
审:第三人对原告、被告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姚:没有。
审:由于两被告均委托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李智就律师、霍晓杨为诉讼代理人,庭审中李智就律师、霍晓杨律师的发言如无特别说明,视为同时代表两被告,是否清楚?
被代:清楚。
审:经核对,原告、被告、第三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今天的庭审。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邓非非独任审理,书记员彭雅婷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已经告知,各方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姚: 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与起诉状一致。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106564.52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106564.52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货运代理协议书,委托被告作为其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报检、运输的代理。合同中约定被告应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负责。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为涉案货物向原告投保货运险,保险单号:AHYXH124218Q137757E。被保险人为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被告运输过程中遭遇台风天气,造成集装箱被水浸泡,箱内货物电梯配件水湿,致使货物受损。经上海泛华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判定属于原告保险责任范围,核定理算金额为人民币99245.4元。公估费7319.12元。原告已向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理赔金额及相公估公司支付上述公估费。原告认为,涉案货物因被告过错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原告已经向被保险人作出赔付,并依法取得代理权求偿权。(详见起诉状)
审:金额怎么构成?
原代:赔款金额99245.4元,检验费7319.12元。
审:检验费的依据是什么?
原代: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的损失。
审:你是代位求偿是吗?
原代:是的。
审:你主张检验费也是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损失吗?
原代:是的。具体由法院认定。
审:起诉之日是哪日?利息起算明确是哪一天?
原代:2019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审:请你明确你方诉讼请求2具体指哪些费用?
原代:案件受理费。
审:你要求被告黄燕芬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原代:黄燕芬是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在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的前提下承担连带责任。
审:请两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代:被告一的答辩意见与书面答辩状一致。(详见书面答辩状)被告二黄燕芬的答辩意见基本与被告一答辩意见一致,补充一点:被告二和被告一的财产是独立的。
审:你主张被告一和原告是什么关系?
被代: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审:原告、第三人是否收到被告一提交的书面答辩状?
原代:收到。
第三人:收到。
审:第三人发表意见。
姚:与书面答辩状一致。(详见书面答辩状)强调一下:1.本案是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第三人与原告或其被保险人没有合同关系,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第三人不是本案适格的第三人。2. 原告证据中没有提交保单原件,也未提供保险赔偿金支付凭证,第三人质疑原告是否具有代位求偿权。即使原告具有代位求偿权,根据保险法和海商法规定,公估费应该由保险人承担。3.原告主张损失不合理,其一,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货损发生于被告责任期间,被告接管货物的状态以及发生水浸后的状态。原告没有充分依据排除货物在交付码头之前发生货损的可能性。其二,涉案货物是电梯配件,根据货物特性,受浸泡后不应受到明显损害,适当处理后可售卖,残值5000元不合理。其三,原告提供的资料没有对货物的贬值率进行评估,损失计算没有依据。其四即使货损发生在码头,码头已经及时发布防台通知以及将可能水浸风险向船方、货代发生通知。原告没有对货物进行及时处理,对于损失扩大部分,码头无需承担责任。明确一下:被告答辩时提到9月18日收到码头货物受损通知之日,并不属实,码头不会发出货物受损通知,只会发出集装箱可能受到台风影响被水浸泡风险的通知。4.码头应可享受法定免责和约定免责。关于法定免责,山竹台风叠加风暴潮,结合第三人证据10 至13,南沙站出现超百年一遇高潮位、超警戒线,具有不可预见性,且码头已经积极采取防台措施、发布防台通知,加固集装箱、移动危险箱、贵重箱等措施,但由于风暴潮引发浪高已经超过符合国家规范的高程,山竹台风期间,南沙码头集装箱数量将近5万个,受机械设备和恶劣气象环境影响,要求南沙码头在短时间内将数量如此巨大的集装箱垫高移动不可行,因此台风山竹具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抗力。关于约定免责,我方证据8即证据56页,根据第三人与涉案船方太平船务私人有限公司签订的外贸班轮港口作业协议,明确约定了由于发生台风、风暴潮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货损以及对于不适当或不充分包装的货物,码头免责。
审:原告、被告是否收到第三人提交的答辩状?
原代:收到。
被代:收到。
审:下面进行举证质证。
审:原告一共向法院提交了几份证据?证明内容是什么?
原代:原告一共提交了7份证据。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详见证据清单)证据1.货物运输(物流责任)险抄单通知、货物运输电子保险单,证明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在原告处投保货运险,保险单号AHYXH124218Q137757E,被保险人为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证据2.索赔函、损失清单,证明被保险人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损失109732元,并向原告申请赔付109732元。证据3.上海泛华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报告,证明货物受损市被告在承运过程中导致的,属于保险事故。理算保险赔款金额99245.4元。证据4.赔款计算书,证明原告需为本次保险事故支付赔款金额99245.4元,检验鉴定费7319.12元。证据5.收据、责任解除及权益转让书,证明原告已向被保险人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赔款并取得代位求偿权。证据6.货运代理协议书,证明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将货物委托被告承运。证据7.发票,证明原告已向公估公司支付费用7319.12元。
审:被告、第三人是否收到原告提交的上述7份证据?是否已经核对原件?
被代:收到,有原件的已经核对原件。
姚:收到,有原件的已经核对原件。
审:原告是否收到支付保险赔款凭证?
原代:没有。庭后补充提交。
审:庭后5天内书面提交。
原代 :好的。
审:对于庭后补充提交的证据,书面质证有无意见?
被代:同意书面质证。
姚:同意书面质证。
审:被告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对证据1三性没有异议,证据2对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索赔函和损失清单中显示的109732元的损失并非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而且损失清单中并没有公估公司的公估费用。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显示理赔金额是否有实际支付,由法院认定。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检验鉴定费并非被保险人的损失。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向被保险人赔付该费用。证据5三性有异议,原告没有提供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的支付凭证,无法证明原告已经履行赔付义务,不能证明原告已经取得代位求偿权。证据6三性没有异议。证据7三性没有异议,也能证明是原告向公估公司支付的,也不可能存在该费用作为保险赔付项目,由原告向被保险人赔付。
审:庭后5天内,原告如果提交了支付凭证呢?
被代:如果原告提交了保险赔款的支付凭证,我方再进行书面质证。
审:原告是否在法庭调查结束前撤回就公估费的诉讼请求?
原代:我考虑一下。
审:第三人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姚:证据1中的电子保单没有原件,对于原告的代位求偿权不确认,如果原告可以提供保单原件以及保险赔偿金支付凭证原件,第三人可以确认原告的代位求偿权。
审:原告,请你明确为什么保单没有原件?
原代:保险人这边是电子保单打印件。
审:有没有正本保单?
原代:有正本保单,但是在被保险人那里。
审:庭后5天内提交正本保单。
原代:好的。
审:第三人继续质证。
姚:证据2的质证意见与被告的质证意见一致。证据3真实性确认,证明内容不确认,首先原告没有提供公估师以及公估机构的资质文件,第三人不确认公估师和公估机构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其二,就公估报告第4页,涉案集装箱在2018年9月8日已经进入南沙码头,码头已经于9月12日发布防台通知,原告没有作出及时的措施,存在过错。其三,关于公估报告第4页第5行的表述不属实,码头不会发出集装箱在码头被水浸泡的通知,只会发出水浸风险的通知。其四,根据公估报告第4页现场查勘情况,涉案货物为电梯部件,具有金属性质,结合货物特性,即使货物发生水浸也不应存在明显损失,退一步而言,如果原告认为涉案货物受水湿影响会有明显损失的话,原告应该对涉案货物进行妥善的防水包装,结合公估报告附件中的图片,原告没有对涉案货物进行防水包装,码头对于包装不良免责。其五,公估报告第5、13、15页表述外观完好,并无原告主张的全损应报废的情况,大部分货物的损害描述为不同程度的锈迹或水湿,表明涉案货物应当存在较高的残值。定损的残值为5000元不合理。其六,根据公估报告第7页,公估的定损主观随意性大,没有充分依据,将涉案货物直接做全损报废处理不具有合理性。证据4该计算书为原告单方制作表格,真实性不确认。其他意见与被告的质证意见一致。证据5虽有原件,但是原告没有提供保单原件和保险赔偿金支付原件,对原告的证明内容不确认。证据6该证据的意见与被告的质证意见一致。
原代:我方撤回就公估费7319.12元的诉讼请求。
审:被告一共向法院提交了几份证据?证明内容是什么?
被告:被告一共提交了3份证据。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详见证据清单)证据1.关于台风山竹的报道,证明:1.台风山竹属于不可抗力事由;2.台风山竹导致货物损失是不可预测、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3.台风山竹具有路径和移速多变、强度较大、强风范围大、造成损失严重的特征;4.台风山竹不单止对本案货物造成损失,更对受灾地区人员造成伤亡,已经对受灾地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证据2.罗湖法院关于9月17日的温馨提示:山竹来袭,不可抗力的公告,证明台风山竹应认定为不可抗力事由。证据3.情况说明及营业执照,证明:1. 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主体资格;2. 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委托备案共作为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报检、运输的代理;3.台风山竹属于双方在货运代理协议书上约定的不可抗力事由。
审:原告、第三人是否收到被告提交的上述3份证据?是否已经核对原件?
原代:收到,有原件的已经核对原件。
姚:收到,有原件的已经核对原件。
审:原告对被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对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对证明内容不确认。对证据3的营业执照三性确认。对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对证明内容不确认。由此也可以证明被保险人收到原告的保险赔款。对于被告主张台风山竹属于不可抗力,法院应该在具体案件中予以认定不可抗力。本案中不存在不可抗力。
审:对被告证据情况说明发表意见。
原代:这是被保险人单方陈述,不可抗力应该由法院认定。我方作为保险人不认可这是不可抗力。
审:第三人对被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姚:对三份证据三性无异议。证明山竹台风叠加风暴潮构成不可抗力,被告和码头应免责。
审:第三人一共向法院提交了几份证据?证明内容是什么?
姚:第三人一共提交了16份证据。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详见证据清单)
审:原告、被告是否收到第三人提交的上述16份证据?是否已经核对原件?
原代:收到,有原件的已经核对原件。
被代:收到,有原件的已经核对原件。
审:原告对第三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对证明内容不确认,第三人的证据3恰好能证明台风是预见、可以防御、可以避免的。证据4-6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这是第三人单方制作的。证据7 -8三性不确认,与本案无关。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证明内容不认可。视屏中显示码头仅存小部分货柜水浸。证据10-13真实性、合法性确认,证明内容不确认。证据14、证据16三性不确认。证据15真实性、合法性由法院认定,关联性不确认。
审:被告对第三人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 对证据1-2三性没有异议,恰恰证明第三人有专业的保管资质,被告相信在台风期间,第三人能充分保证货物的安全。证据3-4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但是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这两份证据都是第三人单方出具的,并不能证实在台风来临前制作预案,即使第三人真的制作预案,但是是否实际按照预案采取措施以及采取措施有无过错无法确认。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确认,证明内容不确认,没有采取有效的送达方式,被告没有收到防台消息。证据6三性不确认,照片无法确认是第三人在山竹台风期间拍摄、地点也无法确认。证据7 三性没有异议,存放在码头的大部分集装箱受到损害。证据8三性没有异议。即使第三人与船方就不可抗力的约定,但是法院认定本案不是不可抗力的话,同样要考量第三人的保管责任。证据9-13三性没有异议。与被告主张的本案货损是台风山竹不可抗力造成的一致。证据14三性不确认。是第三人自行制作的表格。不能证明第三人保管的真实数量,即使台风山竹期间存放在第三人处的集装箱较多,采取适当的措施也是能减低大部分损失。证据15三性没有异议,同时被告也向法院提交了相应判例给法庭参考。台风山竹也应认定为不可抗力。证据16三性没有异议,在台风山竹来临前,涉案货物已经交付到第三人处保管,被告没有过错。
审:涉案集装箱是出口柜在第三人处等船,已经办完报关手续等待出运是吗?
被代:是的。
审:第三人,你们主张9月12日发布了防台通知是吗?
姚:在我方证据44页。码头在9月12日发出台风通知,货方为了避免台风风险,可以通过船方向码头发出指示要求移箱或者垫高等指示。
审:防台的通知除了微信公众号发出还有其他方式告知吗?
姚:会向船方发送邮件告知。
审:你的答辩意见中,在你们发出通知后,原告没有采取措施,存在过错是什么意思?
姚:货方为了避免台风风险,可以通过船方向码头发出指示要求移箱或者垫高等指示。
审:第三人主张你们进行了哪些防台措施?
姚:码头主要进行了防风的措施,比如证据6体现的集装箱绑扎、设备加固等,结合证据4危险品柜和贵重品柜进行垫高。本案集装箱不是危险品柜和贵重品柜,在办理码头入闸时需要申报的。鉴于山竹台风期间,有近5万个集装箱在堆场以及提前发出了防台通知,除了危险品柜和贵重品柜以外的集装箱,码头在接到船方特别指示后会进行相应处理。证据4是内部文件,代理人不确认是否公布该会议纪要,有无签到表等,需要庭后核实。
审:庭后5天内补充提交你方证据6的照片。核实的情况也是庭后5天内核实后书面回复法庭。
姚:好的。对防台措施的工作记录我方可以在庭后5天内补充提交。关于防水措施,风暴潮是超过预测的,浪高已经超过了符合国家设计规定的码头设计高程,因此码头确实很难采措施对不可抗力海水倒灌完全避免。
审:台风过境以后,第三人会有哪些措施?
姚:我们对可能发生水浸的货柜会对船方发出一个统一的通知。船方知道集装箱的位置,对可能水浸的集装箱船方可以开箱检验有无损害。
审:对本案事实,各方还有补充?
原代:没有
被代:没有。
姚:没有。
审:下面法庭归纳本案的无争议事实: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一作为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报检、运输一个集装箱的电梯设备,从佛山至国外,被告一于2018年9月8日将货物运至第三人中转,等待大船装运出口。2018年9月15日至18日期间广州南沙港遭遇台风山竹。装载电梯设备的集装箱在第三人堆场最底层,台风过境后,发现货物受损。以上无争议事实,各方有无补充?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没有补充。
被代:没有异议、没有补充。
姚:没有异议、没有补充。
审:下面法庭总结一下本案的争议焦点:1.原告代位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有合法的依据?2.本案货物受损是否因台风山竹造成及台风山竹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第三人有无尽到足够谨慎的保管义务?3.本案货损的金额?各方对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异议,没有补充。
被代:没有异议,没有补充。
姚:没有异议,没有补充。
审:下面各方根据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原代:针对第一个焦点,原告是本案适格主体,被保险人珠江富士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在原告处投保货运险,经公估公司确认是保险事故,原告赔付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对争议焦点2,公估报告中显示开箱后货物水湿,我们认为认定不可抗力应该是在具体案件中认定。首先不是不可预见,根据被告和第三人的证据中均证明台风山竹的路线、强度等是可以预见的。对于本案货损是可以避免、克服的。根据第三人的证据9视频显示码头大部分货柜已经被转移或采取防护措施,仅有小部分货柜水浸。被告在本案中没有提前通知被保险人采取措施,其也没有采取措施,所以造成本案货损的发生。台风山竹对本案货损不属于不可抗力。关于货损金额,公估报告和被保险人的证据可以确定。关于第三人是否尽到谨慎保管义务,我方认为第三人没履行安全注意义务。
审:原告庭后5天内提交公估公司和公估师的资质证书。
原代:好的。
被代:1.关于涉案货物损失是否发生自山竹后,根据原告的证据来看,均显示本案货物损失是在台风山竹后造成的,从常理推断,在保险公司接受投保时会对货物进行检查,结合案件证据和事实,涉案货物损失发生在台风山竹之后是没有争议的。2.关于台风山竹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虽然台风山竹登录之前有气象部门作出大量预报,由于台风山竹是历史罕见的超强台风,强度已经超过目前技术预测的。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导致海水倒灌,台风山竹造成的海水高度已经超过国家标准的,被告认为台风山竹是符合民法通则中规定不可抗力。3.关于第三人是否尽到谨慎保管义务,第三人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经采取了足够的防台措施,虽然台风山竹构成不可抗力,被告、第三人免责。但是不可抗力的认定与第三人是否尽到足够的谨慎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应当区别对待。其他意见与庭审意见一致。
姚:在答辩和庭审意见基础上,第三人补充两点意见:1.关于码头方与船方的约定免责不是笼统的不可抗力免责,而是明确了台风、风暴潮免责。2.码头不同于船舶可以移动,码头是长期固定的,南沙码头的设计是可以抵御50年一遇的台风,但是涉案台风山竹叠加风暴潮已经超百年一遇,详见第三人证据11,山竹 台风期间现场情况浪高超过码头设计高程,拍浪上岸,下水道排水上漫,码头已经根据台风前期的气象和水文预报尽全力采取了相关的措施,在目前证据的基础上,第三人还可补强现场工作记录等证据。因此无论从约定免责还是法定免责的角度,码头对涉案货物均可免责。
审:码头设计高程符合国家规定,有证据证明吗?
姚:根据我们提交的证据9视屏可以直观体现台风山竹期间浪高超过码头前沿。
审:你们在台风过境之前是有转移集装箱是吗?
姚:危险品柜和贵重品柜以及船方特别指示的集装箱是转移了。具体转移的数量代理人不清楚。
审:现在请原告发表最后陈述。
原代:坚持庭审意见。
审:被告发表最后陈述。
被代:坚持庭审意见。
审:第三人发表最后陈述。
姚:坚持庭审意见。
审:如有其它意见庭后5日内提交书面代理词,是否清楚?原代:清楚。
被代:清楚。
姚:清楚。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的意见,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代:同意调解。
被代:不同意调解。
姚:不同意调解。
审:由于被告、第三人不同意调解,法庭就不组织各方进行调解。
原代:好的。
被代:好的。
姚:好的。
审:本次的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法槌)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人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