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19年10月22日上午9时
地点:诉讼服务中心三楼五号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1790号
案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审 判 长 张 科 雄
审 判 员 付 俊 洋
审 判 员 申 晗
书 记 员:石望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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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25-27层、8B单元。
负责人:程凤飞,该分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宗厚,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熙东,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到庭)
被告:高丽海运株式会社(KOREA MARINE TRANSPORT 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中区南大门街63号韩进大厦15层(15th JI., Hanjin Bldg., Namdaemun-Ro 63, Jung-Gu, Seoul, Korea)。
法定代表人:愼鏞和(Yong Hwa Shin),该公司代表理事。(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鸣,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张科雄:(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诉被告高丽海运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张科雄: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请原告陈述今天到庭情况。
常熙东:原告负责人未到庭,原告委托代理律师杨宗厚律师、常熙东实习律师到庭,是广东恒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科雄:你的代理权限?
常熙东:特别授权。
张科雄:请被告陈述今天到庭情况。
陈雷鸣:被告法负责人未到庭,被告委托代理律师陈雷鸣律师到庭,是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科雄:你的代理权限?
陈雷鸣:特别授权。
张科雄:原告对到庭被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常熙东: 没有异议。
张科雄:被告对到庭原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陈雷鸣:没有异议。
张科雄: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高丽海运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张科雄、审判员付俊洋、审判员申晗组成合议庭,审判员张科雄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石望韬担任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审判员、书记员回避?
常熙东: 清楚。
陈雷鸣:清楚。
张科雄:是否申请回避?
常熙东:不申请。
陈雷鸣:不申请。
张科雄:下面进行法庭调查,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补充和变更?
常熙东: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与起诉状一致(宣读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
张科雄:利息起算的时间依据是什么?
常熙东:原告在该日向被保险人赔付,从赔付之日起算。
张科雄:请被告答辩。
陈雷鸣:答辩内容与答辩状一致(宣读答辩状)。
张科雄:下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举证和质证,顺序为原告、被告。由当事人对证据三性发表意见。请承办法官主持法庭调查。
申晗:请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常熙东:证据1证明原告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关系。
申晗:被告质证。
陈雷鸣:对其三性没有异议。
常熙东:证据2、3证明原告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
申晗:被告质证。
陈雷鸣:对其三性没有异议。
常熙东:证据4、5证明受损货物是由被保险人购买。
申晗:被告质证。
陈雷鸣:对其三性均不予确认。首先,没有原件。其次,该两份证据形成于境外,没有经过公证认证程序。第三,该两份证据是原告与其被保险人单方制作,无法确定内容的真实性。
申晗:请原告回应。
常熙东:货物价格在买卖合同中确认,本案货物最终的处理价格是经过CCIC检验机构评估核定、经过被保险人与货物购买人双方确认的价格,是合理的。
杨宗厚:货物价格与市场价基本一致,被告有异议可以提交反驳证据。
申晗:原告继续举证。
常熙东:证据6证明本案货物是由被告承运,被告应对货损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晗:被告质证。
陈雷鸣:对本份证据三性确认,但是原告在提交复印件及翻译件时,复印件不清晰、翻译件缺漏部分内容。他们在补充证据中有提及。
申晗:货物托运人是?
常熙东:印尼的一个面粉工厂,在证据中有显示。也是货物的卖方。
申晗:被告的责任期间是什么?
常熙东:原告提交的翻译件中可见,运输模式是场到场。
杨宗厚:被告责任期间海商法有相应规定,场到场只是运输方式,并非责任期间。
申晗:请被告回应。
陈雷鸣:没有异议。补充一下,提单上的托运人并不是卖方。
申晗:原告继续举证。
常熙东:证据7证明受损货物在装货港的时候完整。
陈雷鸣:确认其三性,并认为该份证据记载了在装货港的含水量以及成分比例,但是没有记载是否存在结块、发霉、变色的现象。并且该份证据证明在装货港对货物进行取样保存,但是原告没有提供装货港样品与卸货港的对比。
杨宗厚:本案签发的是清洁提单,货物在起运时完好。
申晗:被告质证。
陈雷鸣:被告签发的海运提单明确记载,集装箱货物由发货人装箱、计数,以及铅封。承运人对集装箱中货物的数量及质量不知情。对于证据8形式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确认。理由详见答辩状第三大点。
申晗:为何原告没有请有资格的保险公估公司?
常熙东:因为CCIC是保险人提供的公司,其次根据国家网上的公开显示,CCIC具有相应的鉴定、公估资质。
申晗:本案货物的20个集装箱及另外的货物20个集装箱共计40个集装箱是什么关系?
常熙东:同一批货物但提单号不同。本案的货损在检验报告中有相应显示,是40个箱子一起鉴定,。具体的内容原告可以向被保险人了解后,再向法庭提供。
申晗:货损原因有两点,你方认为都是被告的责任吗?
常熙东:我方认为第一点原因概率很大。案发时间是6-7月,航线是东南亚到广东,在运输过程中遇暴雨后进水可能性很高。
杨宗厚:检验报告中的第一种原因,原告认为属于被告的赔偿责任,也属于保险赔偿责任。第二种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原告并未赔付被保险人。因此原告理算只按照50%理算。
陈雷鸣:对于原告证据9三性不予确认。我们认为买卖合同是单方面的证据,不能确认其内容真实性。并且缺乏相关的支付凭证作为辅证。最后,该所谓残损货物的处理,并没有经过招标、竞价、多方询价等方式进行处理,不能证明其市场价格。证据10我们认可其形式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于其关联性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请注意检验报告出具人是CCIC广东,收费通知书、发票等出具人是CCIC中山,没法证明收费与前面的鉴定报告有关联性。
常熙东:补充证据1也是对货物残值处理,与证据9结合就是对本案所有受损货物残值处理的买卖合同。
申晗:被告质证。
陈雷鸣:与证据9的质证意见一致。
申晗:请被告举证。
陈雷鸣:证据1是为了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起诉,并不是管辖权异议。
常熙东:我们对于被告证据1三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提供的并非本案货损提单项下的背面条款。
申晗:请原告对被告证据2质证。
常熙东:认可证据2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不能证明承运人与收货人没有任何沟通,该邮件仅是原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协会的事前协商。
申晗:请原告对被告证据3质证。
常熙东: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13%的含水量标准可以体现涉案货物起运时没有超过国家标准,没有违反双方买卖合同约定,足以说明货物起运时完好。国标中显示的货物外观,也完全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所发生的结块、异味、霉变不符。
杨宗厚:国标只是参考标准,没有任何强制力。本案货物水分要求符合双方买卖合同约定。国标适用范围是饲料用的小麦,但根据本案的买卖合同,没有说明是用来作为饲料。
陈雷鸣:我补充一下,证据P12显示,这批货物含水量不能超过13%,但是这类货物在密闭空间的运输途中,水分上限应该更低。这是由于货物的自然属性导致。国标中4.2也明确记载,调拨运输小麦麸水分最大限度和安全储存水分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各自规定。我们咨询相关专家认为,这类小麦麸运输时水分应保持在11%以下,并且运输时间应当控制在15天以内,否则极有可能导致发生损失。
张科雄:本案货物合同是否明确约定货物用途?货物最后处理是什么?
常熙东:没有约定。处理后的用途不清楚,没有相应的反馈。
张科雄:本案的20个集装箱外观是否有问题?铅封是否有问题?
常熙东:根据检验报告集装箱箱体没有问题。铅封没有明确记载。
张科雄:麦麸的是否有东西衬垫?
常熙东:有用黑布衬垫在麦麸各面。
陈雷鸣:被告不清楚集装箱状况。因为被告不负责装箱,事故发生后也没有收到检验的通知。
张科雄:货物受损的部位?
常熙东:检验报告显示主要是靠近柜门的货物。
张科雄:请双方确认法律适用。
杨宗厚:中国法。
陈雷鸣:我们认为是适用韩国法律,但是无法举证韩国法律的具体规定。
张科雄: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现请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常熙东:依据原告的证据检验报告,经过CCIC的检验,案涉20个集装箱内货物产生不同程度的湿损,且原因是在运输途中由暴雨渗入集装箱导致。对于被告所称,本案卸货及检验的一系列操作,被告未做相应的举证,且依据原告检验报告的记载,因码头场地有限,在卸货与检验极短的时间间隔,被保险人为进一步减少损失,将货物折价出售,该部分有相应的货物买卖合同予以证明,简要叙述完毕。
杨宗厚:补充一下,本案提单是清洁提单,如果被告对货物起运时的品质有异议,根据海商法规定,应在提单上特别注明。货物在收货港发现货损,处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若承运人不能举证证明货损是其可免责的原因造成,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张科雄:请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陈雷鸣:答辩意见基本与答辩状一致。补充一点,我们现在认为所谓鉴定货物的时候应当是货物脱离承运人控制。正常惯例中是在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再开箱检验,一般集装箱堆场是不允许收货人进入堆场进行开箱检验。而且,即使是进入堆场开箱检验,也肯定会有承运人的员工或者码头员工陪同进行检验。但是本案的鉴定报告只显示了由收货人的员工以及保险公司的人员进行检验,所以我们认为该货损检验是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以外的,并不能证明证明货损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
张科雄:双方发表最后意见。
杨宗厚: 请求法庭依法支持。
陈雷鸣: 请求法庭驳回原告。
最后双方有没有在法庭主持下调解的意愿?
杨宗厚: 愿意和解。
陈雷鸣:有,但是没有具体的方案。
张科雄:庭审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以下无正文)
审判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