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开 庭 笔 录
案号:(2019)粤72民初1489号
案由: 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时间:2019年9月11日上午10时0分
地点:汕头法庭
审判员:杨雅潇
书记员:谢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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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李妹,女,194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航运新村一路49号院1-1号。
原告:黄庆欢,女,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航运新村一路49号院1-1号。
原告:钟家欣,女,199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航运新村一路49号院1-1号。
原告:钟梓恒,男,200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航运新村一路49号院1-1号。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俊林,广西贵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毅源,广西贵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星健,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航运新村中小区138号。
被告:李星强,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航运新村中小区138号。
被告:广西贵港市桂南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明珠商业中心5楼528号。
法定代表人:徐毅。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凯玲,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文扬,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书记员起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现在请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
(待审判员入席站定后)
书记员:请坐下。
(待审判员坐下后,面向审判员)报告法官,庭审准备就绪。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李妹、黄庆欢、钟家欣、钟梓恒与被告李星健、李星强、广西贵港市桂南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下面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和到庭情况。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原告住所地、是否到庭?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是什么?
原代:原告黄庆欢、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俊林、黎毅源(实习)到庭,系广西贵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调查取证、诉前调解、参与庭审、发表代理意见、代为递交有关的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签署有关法律文件、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等。
审:两律师是接受哪位原告的委托?
原代:谢律师是接受李妹、黄庆欢、钟家欣、钟梓恒四原告委托。黎律师只是接受黄庆欢的委托。
审:向谢律师询问: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是否是当事人当面签的?
原代:李妹的名字是黄庆欢的父亲代签的,手印是其本人,手印是当着我的面盖的。钟家欣、钟梓恒的签名是黄庆欢代签。
审:由于至起诉之日,钟家欣、钟梓恒已经年满18岁,其作为公民起诉应该由其本人签名,不应该由黄庆欢代签,其两人的签名需要补正。
原代:钟家欣、钟梓恒当时正在读书,所以没有本人签名。庭后我们会完成补正手续。
审:李妹的签名手续可以前往北海海事法院贵港法庭完成。
原代:清楚。
审:以上签名系包括起诉状、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
原代:清楚。
审:请被告陈述被告住所地、是否到庭?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是什么?
被代:被告李星健、李星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凯玲、赖文扬到庭,系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调查取证、诉前调解、参与庭审、发表代理意见、代为递交有关的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签署有关法律文件、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等。我们同时接受三被告的委托。庭审中的发言如果没有特别说明,即代表三被告。
审:原告对到庭被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被告对到庭原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雅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钟科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谢淑玲担任法庭记录。原被告各方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被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各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内容。
(原告宣读起诉状)
审:请原告明确本案中要求三被告如何承担责任?
原代: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审:依据是什么?
原代:李星强是船长,李星健是船舶所有人,桂南船务是船舶主管公司。
审:桂南船务和涉案船舶是什么关系?
原代:船舶挂靠在桂南船务名下,桂南船务收取管理费,承担管理责任。
审:原告在本案主张权利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原代:钟海洋与船主李星健存在雇佣关系,雇员受到损害,雇主需要承担责任。
审:钟海洋的工资是谁发放的?
原代:李星健。
审:请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
被代:李星强答辩意见如下:1、李星强并非涉案船舶的所有人,也非死者的雇主。该事实由原告代理人当庭确认。李星强不是适格的被告。原告将李星强列为被告之一没有任何法律依据。2、就死者的意外落水以及救援工作,李星强作为同事,也不存在任何过错。死者的意外落水,是由个人原因导致,与李星强无关。理由如下:(1)李星强第一时间发现死者不见后,作为船长立即叫醒、发动船员展开船内搜索,未果后掉头寻找,已尽同事之责。(2)寻找未果后,李星强立即决定抛锚停船,第一时间拨打12395向佛山海事局报案,之后又再次向公安报案。报案后,李星强及其他的船员一直都配合上述机关进行调查。故不存在任何过错。3、事发之前,死者情绪波动较大,心理、精神状态相对异常,不排除其因个人原因精神恍惚导致意外落水。理由如下:(1)事发之前,李星强和其他船员发现死者情绪低落,但经问询,其答复没事,故也就未在意。(2)事发之前,李星强和其他船员都有听到死者在电话中与可能是债主的人发生剧烈争吵。(3)事发后,死者的手机短信中也记录着其被债主催讨还债的事实。综上,李星强不是船舶所有人,也不是雇主,涉案事故完全属于意外落水导致,与李星强无关,李星强作为死者同事,已尽最大努力,开展营救工作,不存在任何过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将李星强列为被告承担相关责任的请求。
李星健答辩意见如下:1、死者的死因已经查明为意外落水导致,涉案事故的责任也未有认定。原告主张李星健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驳回。理由如下:2016年2月4日,广东高明海事处已经作出结论书,结论为(1)事故原因推断可能为意外落水导致,意外落水的具体原因无法查明。(2)因失踪原因无法查明,故不对该事故进行责任认定。综上,原告要求李星健在没有任何责任认定的情况下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没有依据。2、李星健作为船舶的所有人,对涉案事故不存在任何过错。死者应对其意外落水承担全部过错责任。理由如下(1)李星健作为所有人,其录用人员不存在过错,死者是具备了船员服务资格的,且案发时船上人员也没有超过船舶的配员上限,不存在过错,配员也相当充足,有足够的空间、时间可以休息。(2)船舶具备安全航运条件,每年都通过船舶检验检查,不存在任何安全、生产、安全航运责任方面的过错问题。(3)涉案船舶已经设置了齐全的安全措施,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提示以及安全培训,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的过错。船舶的工作环境四周、船员休息室、船铺四周都设置有安全栏杆,休息室也采取了密封式的设计,最大程度降低了航运风险。船舶工作环境的四周都贴满了相关的安全操作事项以及提醒事项,故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的过错。(4)案发时船舶航运环境安全、平稳,属内河航运,不存在船员在休息室仍被甩出陆海的情况,死者的意外落水与李星健的船舶正常行驶没有任何因果关系。2、死者是经验非常丰富的航海人,案发时也并非在死者的工作时间内,其在休息时间擅自跑出休息室,应当对自己的意外落水承担全部过错责任。理由如下:(1)死者拥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资格、船舶驾驶员证书、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在内的专业证书,故其完全拥有者专业的航运安全意识。正常航运下,不可能发生落水情况,除非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2)案发前,据多名船员反映,死者情绪存在较大波动,也存在被债权人催讨还债的事实,心理、精神状态不正常,不排除其存在自杀的动机。(3)案发时间发生与死者休息时间,并非工作时间。在未告知其他船员的情况下,偷偷离开休息室发生事故,死者应该承担全部责任。3、涉案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外,属于意外事故。原告无权对被告主张赔偿责任,且其主张的经济损失计算完全错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涉案事故由死者个人原因导致,被告无须赔偿。(2)暂不论过错责任,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也存在严重计算错误,错误事项如下:就原告李妹部分,经过法庭核实,李妹存在其他抚养义务人,死者并非唯一抚养义务人,原告主张由死者独自承担李妹的全部抚养费用没有任何依据。就原告钟家欣部分,除死者外,其还有母亲作为抚养义务人。钟家欣要求全部抚养费用没有任何依据。另,死者经法院判决确定的死亡日期是2015年9月21日,此时,钟家欣已经成年,为14个月28天,并非原告主张的16个月。就原告钟梓恒部分,理由同钟家欣。就多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部分,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第2款的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结合上述,死者的被扶养人存在数人,但三原告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三人的年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0198元,但原告诉求中已经明确超过,请求法院予以纠正。就交通费部分,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费用的支出,没有事实依据。就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根据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只有存在侵权行为且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存在因果联系的情况下,才可主张。但死者意外落水,是因其个人原因导致,并未有相关文书确定李星健对钟海洋的死亡存在过错,也未证明李星健因死者的死亡获利,不符合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定支付条件,原告要求支付该费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桂南船务答辩意见如下:1、涉案事故由死者个人行为导致,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侵权行为,事故责任也未认定。如原告代理人确认的,桂南船务并非雇主,原告主张桂南船务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理由如下:(1)结论书已经确定事故原因为死者意外落水导致,不存在侵权责任的划分。(2)根据最高院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2点,挂靠船舶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并没有任何事实可以推断涉案船舶对于死者的死亡存在任何侵权行为,也不存在任何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死者的死亡与桂南船务不存在任何关系。(3)死者与桂南船务不存在雇佣关系,其实际的雇佣人是李星健。原告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4)死者的意外落水属于个人原因导致,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桂南船务自然不存在任何赔偿责任。2、桂南船务对涉案事故不存在任何过错。桂南船务具备相应资质,不存在违法经营的情况。理由如下:(1)桂南船务作为涉案船舶的承包经营方,有相应的营运合法资质,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有合法的营运资质,不存在违法营运的情况。(2)桂南船务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生产经营制度,桂南船务作为专业的船务公司,一直强调也落实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生产经营制度,对船舶和船员的安全工作规范、生产经营规范有十分严格的要求,最大程度降低航运安全风险。(3)涉案事故船舶的行进路线也在营运资质范围内,不存在任何过错。桂南船务货物运输范围为珠江水系在内的内河货船运输。案发时,船舶在珠江支流进行,属于货物运输范围内,不存在任何过错。其他答辩意见详见李星健的答辩意见。
审:李星健对于雇佣钟海洋作为船员在其所有的船上工作这一事实是否确认?
被代:确认。
审:对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有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但我方认为是李星健与钟海洋个人与个人之间提供劳务的雇佣关系,和船公司本身没有雇佣关系,工资也是李星健直接发放的。
审:原告是否确认雇主是李星健?
原代:确认。
审:原告请求的是雇主责任,那么你方认为被告应当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责任?
原代:根据海事局的调查结论,我方认为是雇主责任。按照最高院2003年20号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其构成的要件包括两方面:一是雇员受到伤害的损害事实,二是雇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这种无过错责任的依据在于雇主对雇员的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根据高明海事局的调查结论,船方安全管理存在缺陷(详见调查报告)。另外,被告答辩称死者精神恍惚没有事实依据,称死者有还债的压力也没有依据。
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雇佣责任的基础,原告的法律依据是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1条第1款,主张无过错责任。被告李星健主张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被代:我方认为根据2010年开始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遭受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接受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已经承认本案是李星健个人与死者个人之间发生的劳务关系,我方认为应当参照上述法律规定,区分各自的过错,分配责任。另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海上人身损害纠纷诸多已生效的判例中都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且该法属于新法,请求法院同案同判,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区分过错责任。而本案中,根据被告的答辩,三被告都未有任何过错,死者应对其事故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审:李星健答辩称死者的死亡是在工作时间之外,你方认为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那是否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因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前提条件?
被代:本案当中的航运过程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而死者作为一个正常人不可能一直工作,我方认为其提供劳务指的是整个航运过程内提供劳务,但是存在这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之分,其死亡时间在休息时间,并不意味着其没有在提供劳务,而仅仅是在工作后其应该有相应的休息。
审:是否可以概括为被告认为在整个航程过程中钟海洋都在提供劳务?
被代:是的。
原代:我方认为本案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我们主张的是雇主责任。
被代:只有当船员在从事工作内容时,在工作时间内完成了任务才是提供了劳务活动,在休息时间内不能认为其提供了劳务或者从事雇佣活动。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反驳和抗辩的,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现总结双方无争议的事实:钟海洋受涉案船舶船主李星健的雇佣,在涉案船舶上工作,在航程中其值班休息之后的休息时间意外失踪,经海事主管部门调查,对意外失踪原因未做认定,且明确表明导致意外落水的具体原因无法查明。钟海洋经本院(2018年粤72民特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钟海洋于2015年9月21日死亡。对上述无争议的事实双方有没有异议?
原代:确认。
被代:确认。
审:现总结双方有争议的事实:1、关于涉案事故的发生被告是否有过错。2、原告李妹的法定抚养义务人情况的查明。3、三被告是否对死者钟海洋的失踪承担赔偿责任。4、原告请求的雇主责任应当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无过错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来适用本案。双方对上述争议焦点有没有异议或者补充?
原代:没有。
被代:补充一点:钟海洋在休息时间内是否属于提供劳务或者从事雇佣活动。
审:同意被告增加的争议焦点。
审: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是哪一年的?
原代:广东省2017年一般地区的人损标准,2018年的文件。
审:对该标准被告是否有异议?
被代:没有。
(休庭)
审:现在继续开庭。
审:请原告举证。
原代:我方共提交10组证据。详见我方证据清单。另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庭后补充提交关于李妹抚养义务人的证据。
审:各被告是否收到原告的证据?
被代:收到。
审:请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证据1由于李妹的签名是代签的,真实性由法院依法核实。
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本案中桂南船务和李星强都不是适格的被告,从该证据也不能看出该两被告适格。
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证明内容不予确认。李妹实际上还有其他的抚养义务人,请求法院予以核实。
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该证据恰恰证明钟海洋是一名具有丰富航海经验的船员,被告不存在过错。
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实际上李妹还有其他的抚养义务人。
证据6三性予以确认。
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该证据恰恰证明经过海事局以及派出所的调查,均不能认定该意外事故发生的原因,且无法找寻到钟海洋的尸体,钟海洋对获得高额赔偿、躲避债务,自己躲藏的可能性极大,且该事件在该地区已经发生数起,部分人员因无法抵抗躲藏的压力于数月后回来。
证据8、9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该证据恰恰证明被告对于原告的意外落水不存在任何过错,且海事局的调查材料证明涉案船舶没有任何的安全隐患,符合安全适航的条件,且船上配员充足。
证据10关联性不予确认。
以上质证意见代表三被告。
审:请被告举证。
被代:详见证据清单。李星强没有提交证据。李星健提交12组证据,桂南船务提交6组证据。其中李星健的证据除了报警回执,其他都是在法院调取的材料中。
审:原告是否收到两被告提交的证据?
原代:当庭收到。
审:桂南船务申请法院调取的材料已送达双方,桂南船务想以此证明什么?
被代:1、证明死者的失踪原因是其个人意外落水所导致。2、证明涉案船舶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的过错,同时具备安全适航的条件。涉案船舶行进路线也是符合运输经营范围内的。三被告对死者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3、证明事故当时钟海洋处于休息时间,而不是工作时间。且当日钟海洋因拖欠外债与债权人发生口角,精神状态不佳。
审:请原告对李星健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证据1至3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明内容中“因为其个人”的表述不予确认,应该以调查结论书的原文为准。
证据4至12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明内容不予确认。该证据可以证明公司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和缺陷,主要是调查结论书中的安全管理建议。
审:向黄庆欢询问,解释一下钟海洋手机短信的事情。
黄庆欢:钟海洋拖欠了2万元,我帮他还了12500元,就没有其他的外债了。
审:钟海洋在世时,黄庆欢是从事什么工作?
黄庆欢:电子厂里面的员工。
审:钟海洋平时有没有赌博的嗜好?
黄庆欢:没有。
审:其拖欠的2万元债主是谁?
黄庆欢:是其朋友。
审:利息是多少?
黄庆欢:一个月一分。
审:借钱的用途?
黄庆欢:我需要做手术,他就向朋友借钱。
审:李星强当时是否在船上?
李星强:是的。
审:交班时谁听见钟海洋和债主打电话?
李星强:没有听见,只是看到短信而已。
审:发现钟海洋不见后,船舶停在什么地方?
李星强:高明,当时马上就打电话给海事局了。
审:在航行过程中,李星强的父母如何分工?
李星强:我父亲是机工,我母亲是水手,同时负责做饭,就我母亲一个人做饭。一般我们一天吃两顿,上午9点左右一次,下午4点半左右一次。宵夜是12点,宵夜是自己想吃了自己做。
审:所有的船员都睡在驾驶台吗?
李星强:是的,我母亲在底层单独的房间,其他人在驾驶台,有三个床位。
审:钟海洋上船工作的时间有多长?
李星强:两个月左右,不到三个月。
审:钟海洋上船后和大家的相处如何?
李星强:挺好的,性格也很好,没有什么矛盾。
审:钟海洋上涉案船舶之前,也一直是从事船员的工作吗?
黄庆欢:是的,做了十几二十年了。
审:他在上涉案船舶之前从事什么工作?
黄庆欢:在其他的船上,如果和船上的人合得来就一年,合不来大概一个月就下来了。
审:李星强是否需要发表质证意见?
李星强:不需要,同意李星健的举证。
审:请原告对桂南船务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对其证明内容中表述“因个人原因落水”不予确认,应以结论书原文为准。
审:原告对法院调取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审:李星健、李星强是否需要对法院调取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李星健、李星强:同意桂南船务的举证。
审:原告庭后补充提交的证据,被告是否同意书面质证?
被代:同意,请法庭依法核实原件。
审:请双方对争议焦点1发表意见。
原代:就过错问题,以结论书安全建议为准。
被代:坚持答辩意见。另外补充:安全管理建议不意味着桂南船务没有实行安全生产经营制度,没有进行过生产经营管理,且该内容仅仅是作为建议内容,并非是作为一个结论。
原代:法院调取的材料42页安全管理建议书,前面说的是结论,后面两句才是建议。
被代:安全管理建议书的内容指的是船员的安全意识淡薄,并不是船务公司或者李星健的过错,且死者作为一个经验丰富的有资质的船员,其安全意识应该是非常丰富的,不能将其过错归咎于船务公司或者李星健身上。
审:请对争议焦点2发表意见。
原代:庭后我们会补充提交该方面的证据。
审:请对争议焦点3、4发表意见。
原代:双方均确认存在雇佣关系,根据23号文件,雇员受到损害,雇主应该承担责任。按照海事局结论书,失踪原因未能查明,故无法认定责任。按照公平原则,按双方五五分。现在我们变更本案诉讼请求金额为1020296元,庭后补充提交书面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被代:1、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特别是结论书都无法认定责任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举证三被告存在过错的责任,但至今其都未提交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法院调取的材料第25页中明显看出,船舶虽然存在未设置防护栏的情况,但第3点中阐明该缺陷与人员失踪事故是没有因果关系的;第25页第2点,涉案船舶的相关证书都齐全有效,该方面也不存在过错;从船舶的裁员情况看,第26页,也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同时所有船员都具有相应的航海资质;从航行的条件和路线看,第27页,整个航行过程中的天气情况、水文情况、通航的环境情况都良好,水势平好,也不存在过错。综上,三被告根本不存在任何过错,如果原告认为三被告存在任何过错,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以上调查材料已经对三被告可能存在过错的各方因素进行了排除,但是无法排除失踪原因钟海洋自身存在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审:谁报的案?
李星强:我,录了口供、照相,没有立案调查。
审:原告有没有报案?
原代:没有。
审:李星强发现钟海洋不见了,当时为什么不立即打电话向海事局请求支援?
李星强:我们想着先找,看能不能找到。
审:整个航行过程中手机是否有信号?
被代:有的。
审:从海事局调查的证据第32页21日5时47分开始掉头搜寻钟海洋,7时13分在中央粮库码头对开水域停泊,对该时间记录是否准确?
李星强:是的。
审:那为什么在这里停下之后,至8点10分才拨打12395报案?
李星强:停下之后我们就放小艇去岸边找他,但没有发现他。
审:钟海洋失踪的时间段,李星强是否听见异常的声音?
李星强:没有。
审:关于本案的事实双方有没有问题向对方发问的?
原代:桂南船务提交的管理制度李星健是否清楚?
李星健:看过。
原代:里面有没有关于落水事故的处理方案?
李星健:肯定有的,但我是负责岸上的调货,不完全记得。
李星强:我不太清楚。
原代:李星健和桂南船务之间是什么关系?
李星健:挂靠,交纳管理费、装货。
原代:桂南船务如何管理你们?
李星健:会开会,但是没有进行正规的培训。
被代:代理人回应如下:涉案船舶上所有的船员都具备了船员适任证书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不需要每一次出行之前都反复培训,因为他们是专业的船员,不是新船员,是具有丰富航海经验的船员,特别是死者,也不需要其他人反复教。
原代:船员的安全意识丰富与否不代表船主或者其所在的公司可以不对相应的事项进行培训。出现类似落水的事故如何处理,包括船主在内的人员都无法作出回答。
被代:1、船员已经获得了安全培训合格证,且涉案船舶上已经贴满了所有船员职位以及相关救援措施的制度,不需要一个一个字背下。2、如果原告认为李星强等其他船员的援救行为有问题,请举证。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救援措施存在问题,那么被告不存在过错。
审:船舶经营人是桂南船务,李星健和桂南船务之间是什么关系?
被代:挂靠。
审:有没有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李星健:有的,庭后补充提交。
审:请对争议焦点5发表意见。
被代:事发时钟海洋不属于工作时间,而是完成工作后的休息时间,该段时间内钟海洋没有提供劳务的行为,也不存在因为提供劳务而产生其他风险的可能性。其在休息时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
原代:1、钟海洋是在下班以后失踪,该事实我们确认。但船员不可能24小时连续工作,也需要休息。其在船上也属于工作场所,工作场所发生的意外雇主也需要承担责任。2、另外,向船主提问,船员在休息时间内如果遇到任何突发情况都可以不予理会?
被代:我方拒绝回答。
审:辩论意见法庭已清楚听到,双方可在庭后进一步书面提交,法庭辩论到此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请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代:我方坚持雇主的无过错责任。请求法庭支持我方诉求。
被代:坚持庭审意见,另补充如下:原告代理人已经当庭确认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我方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判例,本案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同意。申请法庭给予两个月的调解时间。
被代:同意。申请法庭给予两个月的调解时间。
审:因双方均同意调解,本院将择期进行调解。
审: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
(敲法槌,书记员起立)
书记员:请审判员退庭。全体起立。
审判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