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72民初1407号庭审笔录

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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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开 庭 笔 录

案号:(2019)粤72民初1407

案由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时间:2019528 9

地点: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三楼第六法庭

审 判 员:邓锦彪

法官助理:钟科

书 记 员:谢淑玲

*******************************************************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苏瑞东,男,197212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昌宾路20306室。

被告:吴嘉逢,男,197012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童乐路69号中信星光名庭B2302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平,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书记员起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现在请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

(待审判员入席站定后)

书记员:请坐下。

(待审判员坐下后,面向审判员)报告法官,庭审准备就绪。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苏瑞东诉被告吴嘉逢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下面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和到庭情况。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原告住所地、是否到庭?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是什么?

原告:原告苏瑞东本人到庭。

审:请被告陈述被告住所地、是否到庭?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是什么?

被代:被告吴嘉逢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平到庭,系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进行和解、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

审:原告对到庭被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审:被告对到庭原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邓锦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钟科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谢淑玲担任法庭记录。原被告各方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异议。

被代:没有异议。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告: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被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各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内容。另,我方当庭申请财产保全,庭后向法庭补充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审:请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

被代:详见我方的书面答辩意见。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反驳和抗辩的,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庭前双方当事人交换了证据并进行了举证质证,现是否还有新的补充证据或新的质证意见?

原告:补充提交三份证据:1、通知。2、审批意见函。3、遂溪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共同证明我方已经将清淤项目合法性的相关文件资料发送给被告。

审:请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1、法庭已经给了双方充分的举证期(截至527日),原告于528日提交新证据,已经超过了法庭规定的举证时间,不符合证据规则。2、该三份证据没有原件,仅仅是拍照件,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1通知的受通知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且该通知只是对渔港清理阶段产生的垃圾进行处理,这与本案施工所必须具备的合法文件没有关联性。证据2审批意见函也不能作为本案项目可以进行施工的合法文件,且该文件内容看不清楚。证据3也看不清楚内容、时间。故上述三份证据的三性我方均不予确认,也不能证明原告在签订合同以后即2017623日向被告发送了相关文件。

审:原告,新补充的证据是什么时候取得的?

原告:2017625日林家兵在松源酒店给我的,当天我用手机发送给被告,当时林家兵也在我旁边。

审:由于你提交的拍照件不清楚,请具体陈述一下?

原告:证据1广东省遂溪县海洋渔业局的通知,受通知人是深圳市金润建设有限公司,通知的内容是有关遂溪县渔港疏浚工程的有关施工期间产生的泥、土、沙垃圾等必须用船、车运达有关堆场,不能造成海洋二次污染,否则业主会追究施工方的相关责任。落款时间是2016719日。

证据2遂溪县环境保护局关于遂溪县江洪渔港疏浚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函,具体内容我也看不清楚,因为是手机发送的。

证据3遂溪县渔港工程管理处关于遂溪县江洪渔港疏浚工程项目的批复,内容是关于要求审批遂溪县江洪渔港疏浚工程项目,推动当地渔业发展,提高本港渔业发展,提高本港防灾、减灾能力、综合功能和服务水平,根据县委县政府相关工程决定,经研究,同意建设江洪渔港港池疏浚工程。其他内容看不清楚。

审:本案合同涉及的工程是渔港港池疏浚工程,现询问双方认为本案签订的合同是属于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还是船舶租用合同?

原告:我认为是施工性质的运输合同。

被代:我方认为是工程施工代挖砂的合同。

审:被告提供的抽砂船是内河船还是海船?

原告:我方要求是提供海船。

被代:我方提供的是海船。

审:合同履行多长时间?

原告:没有明确时间,当时说的是将项目做完。

审: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解除合同,你方主张从什么时候开始解除合同?

原告:从我打款2017625日起算后5日,即630日开始解除合同。

审:解除合同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原告:船没有过来,被告也没有给我提供任何的船舶资料。

审:约定的是什么时候需要将船舶资料给你?

原告:打款时就应该提供船舶资料。

审:你们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原告:船没有按时到达指定的地点,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船舶资料,导致我不能办理海事局相关的手续,就可以解除合同。

审:具体合同条款是第几条?

原告:补充条款第3条,我认为我无法办理相关的手续,所以合同就应该解除了。

审:合同哪里约定两日内要通知你发船的时间?

原告:备注处有约定。

审:所以原告是依据补充条款第3条以及备注来主张解除合同?

原告:是的。

审:被告,合同的备注栏约定你方两日内通知原告发船的时间,你们有没有通知?

被告:有的,我在2017626日或者27日(具体时间记不清楚)通过电话通知原告我们的船已经到达了湛江附近的码头。

被代:关于该备注的理解,我方认为有歧义,因为不清楚“两日内”具体是指什么时间,具体起算时间约定不明。我们的理解应该是从原告提供合法的施工资料起两日内我们通知他发船的时间,因为合同前面约定原告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资料给被告备案,以证明疏浚施工的合法性,被告这边的船才出发。

原告:当时被告说让我将6万元打过去,他才提供船舶的资料、船号等。签订合同之前,我已经将一部分的资料给被告,具体什么资料我忘记了。签完合同,我去了湛江,等被告落实项目的真实性。625日上午,我在酒店将相关合法性的文件(即补充提交的3份证据)用手机发送给了被告,得到了被告的回复后,我打了6万给他。

审:原告主张的施工合法性的文件是指哪些?

原告:就是我今天当庭补充提交的新证据。

审:原告怎么理解合同备注栏约定的乙方两日内通知甲方发船时间?

原告:两日内我认为是从打款之日625日起计算两日。被告要先将船舶的信息报给我,我再提供指定地点的区域坐标给他。

审:被告主张626日或者27日电话通知原告船舶已经到了湛江,是否事实?

原告:不是事实,他没有给我发过任何的船名、船号。我是昨天才看到船舶的证书那些。

审:原告分几笔转帐给被告?

原告:5000100005000、转帐3000010000,总共6万元。

审:双方有没有约定被告收款后5日内要到指定区域作业?

原告:被告需要将船舶的资料给我,再去看现场,落实项目的指定地点(北部湾遂县江洪渔港港池疏浚工程)。

审:被告的船舶具体到达的是哪个地点?

被告:湛江的码头,具体地点需要询问证人邹观云。

审:被告通知原告船到了,原告怎么回复?

被告:我们要求原告提供合法性的相关文件,只要他提供了,我们就按照约定作业。

审:被告的船舶什么时候到达湛江码头?

被告:我们的船一直在湛江码头作业,和原告签订合同的时候船已经在湛江码头了。这个船是邹观云联系的,他说船就在湛江码头附近,只要原告提供相关的手续,我们就可以按照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作业。

审: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提供船舶的信息,原告有没有催促被告?

原告:打款后本来约好一起去看现场,但我带路的时候被告开着车跑了,打电话的时候被告说他在海事局调查这个项目的真实性。后来就联系不上了。林家兵说我可能遇上骗子了,让我去报案,公安局说让来法院起诉。我等到大概7月的时候就离开酒店了。

审:原告打款6万元给被告,这是什么款项?

原告:合同约定是保证金,但我认为是调船的定金。要先将6万元给他,他才发船。

审:合同是谁起草的?

原告:是林家兵起草的。

审:林家兵和你是什么关系?

原告:他给我介绍本案的工程。

被代:合同条款是原告提供的,被告没有修改过。

被告:是的,合同是原告提供的。

审:调船费是原告定的?

被代:这6万元不是调船费。合同补充条款第3条约定甲方先支付给乙方6万元作为保证提供海船施工资料的合法性,即该6万元是保证原告可以提供工程施工合法性的文件。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该6万元作为被告的交通补贴,不予退还。

原告:我认为这6万元是两个性质,一个是调船费,一个是作为保证这个项目真实的保证金。

审:原告申请证人林家兵出庭,要证明什么?

原告:证明我已经在酒店将合法文件用手机发送给被告,也证明被告没有跟着我的车去看现场,自己跑掉了,后来我有去报案。

审:请证人林家兵出庭。

(证人林家兵出庭)

审:告知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如有虚假陈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林家兵:清楚。

审:请证人先介绍自己的身份信息。

林家兵:好的。我叫林家兵,男,19783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文武砂镇岐西村岐兜街南53号。我的工作单位是福建省嘉新农业有限公司,任经理。我和本案的原告是朋友,是通过另外一个朋友认识他的。

审:林家兵在涉案工程是什么身份?

林家兵:我的朋友在涉案项目中承包抽砂,他需要船,就介绍原告给我。后来我和原告在酒店,他就将相关工程的证件拍照发别人,具体发给谁我也不清楚,他打给对方的钱还是我一个朋友先借给他的。后面他说钱给了,但是船没有过来,只看到对方开了一部车,但是没见到人,也没见到船。

审:请原告向证人发问。

原告:我在酒店发的资料是什么资料?

林家兵:是项目的施工资料。但是你具体发给谁我不知道。

原告:你当时是不是打了电话给被告让他过来喝茶?

林家兵:是你拨打,我接听的。

原告:当时我去报案,你说是诈骗?

林家兵:是的,我是说过可能是诈骗。

原告:你有没有看过我收到任何的船舶资料?

林家兵:没有,我还问过你船在哪里。

原告:我们在酒店住了多久?

林家兵:大概有十来天。

原告:为什么住那么久?

林家兵:因为钱打了,船没来。而且你的钱还是借我朋友的。后面我外婆去世了,我就离开了。

原告:你大概跟我住了多少天?

林家兵:具体多久记不得了。

原告:当时我是不是要带被告看现场?

林家兵:是的,但是他的车开走了。

原告:我有没有跟被告说想跟他握手?

林家兵:这我不知道。

原告:那我手里有没有什么东西?

林家兵:不清楚。

审:请被告向证人发问。

被代:你刚刚说施工的合法文件是你提供给原告的?

林家兵:我不是做工程的,我也不了解,资料是我朋友提供给原告的,我当时也在场。我也微信发过给原告。

被代:你微信发的和你朋友提供的是同一份资料吗?

林家兵:是的。资料里面好像包括项目名称、施工作业地点的经纬度、还有什么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具体名字不清楚)、承包合同。具体什么内容我不记得。

被代:你知道这些文件是发给谁吗?

林家兵:我不知道。

被代:这个工程的中标人是谁?

林家兵:我不知道。

被代:中标人是不是本案的原告呢?

林家兵:肯定不是原告。

被代:资料是你朋友带到酒店,然后原告拍照,发给被告吗?

林家兵:是的。

审:证人在酒店的资料是谁给你的?

林家兵:我不知道他是转手的还是自己承包的。

审:证人有没有见过被告?

林家兵:我让他上来喝茶,他没有上来。他也没有给我们提供任何船舶的信息。

审:承包工程的人叫什么?

林家兵:张德兵,但是层层转包的。

审:请证人林家兵退庭。

(证人林家兵退庭)

审:被告申请林红红、邹观云出庭,要证明什么?

被代:证明625日即合同签订之后,被告与林红红等4人前往湛江与邹观云会合,再去与原告接洽船舶去哪里施工以及原告应当提供哪些合法资料等事宜。也证明船舶是由邹观云负责联系的,且该船之前就在湛江港附近施工。

审:请证人林红红出庭。

(证人林红红出庭)

审:告知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如有虚假陈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林红红:清楚。

审:请证人先介绍自己的身份信息。

林红红:好的。我叫林红红,女,19729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院内48号。我在福建经商,我的公司是做葡萄酒的,公司名称是东海贸易有限公司,任销售人员。我和被告是朋友关系。

林红红:我是通过朋友认识原告的,原告说湛江有一个项目,让我帮他联系船,我就和被告联系,让他和原告去签合同。过了几天我们就去湛江联系船东,第三天和原告约去看海域,原告让我们去酒店和他碰面,但后面原告提供不了正规的文件,第四天我们就回福建了。

审:请被告向证人发问。

被代:证人是什么时候和被告一起去湛江的?

林红红:是签订合同后两天,即2017625日,我们当时是4个人一起去的。

被代:有没有见到原告?

林红红:有的,在湛江的一个酒店见到。

被代:原告有没有告诉你们具体的施工地点在哪里?

林红红:没有,原告也一直提供不了合法性的文件,船东说也不能一直这样等着他,我们就回去了。

被代:你们去的时候船到了吗?

林红红:船是邹观云联系的,船本来就停在湛江那里的,具体哪个码头我不知道。

被代:你是否知道原告当时有没有发微信给被告说施工的相关资料?

林红红:这我不知道。

审:安排的船舶什么时候到湛江码头?

林红红:不知道。什么时候走的也不知道。

审:请原告向证人发问。

原告:你当时为什么没有跟我们的车一起去现场?

林红红:你没带我们去,还说要先去见一个什么领导,也没有跟我们说具体哪个海域。

原告:我见到你的时候你们在车上是吗?

林红红:我们有下车,你说你要先去见你的老板。

原告:我当时手上有没有什么东西?

林红红:我记不清楚了。

原告:那你们有没有给我什么东西?

林红红:没有。

审:请证人林红红退庭。

(证人林红红退庭)

审:请证人邹观云出庭。

(证人邹观云出庭)

审:告知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如有虚假陈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邹观云:清楚。

审:请证人先介绍自己的身份信息。

邹观云:好的。我叫邹观云,男,19802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脊村73101房。我是经商的,公司是广东启程船务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我和本案的被告是朋友关系,他委托我帮他找船。20176月,被告找我帮他找船,说是遂溪县一个项目需要找船,我后来将船舶、船员都安排好了,但是对方没有提供有效的合法手续。船大概在被告电话联系我后几天已经联系好了,因为我是做船务的,我找船也很容易。但因为对方没有提供合法的手续,所以也无法干活。

审:船什么时候到现场的?

邹观云:船原来就一直在湛江附近的海域。

审:被告说船要去哪里?

邹观云:他说要去遂溪县的海域,但是必须要对方提供手续。但对方没有提供,我们也还没有去锚地看过。后来在湛江住了4天,无功而返。

审:请被告向证人发问。

被代:安排好船后,一共多少人去了湛江?

邹观云:加上我一共5人。我们开了两台车,具体见谁我不知道,去了松源酒店,但是转了一圈就回来了,没有去施工地点看过。说是带我们去看,但是没有去。

被代:你所说的施工需要的合法手续是指哪些?

邹观云:中标通知书、开工令、海域使用证、水上水下作业证、环评。

被代:当时原告提供了上述资料吗?

邹观云:没有,我没有直接和原告接触。

被代:你安排的船是什么船?

邹观云:新景江7699

被代:船舶的资料是你提供的吗?

邹观云:是的。是被告要我提供的,没有船的资料他无法报备。

审:请原告发问。

原告:我们见过面吗?

邹观云:没有。

原告:你们当时在松源酒店的时候有没有和我的车一起走?

邹观云:只是转了一圈又回到原地了,我是跟着被告的车。

原告:被告有没有转调船的钱给你?

邹观云:给我2万元给船东。

原告:你有没有给过我什么资料?

邹观云:没有。

审:请证人邹观云退庭。

(证人邹观云退庭)

审:事实部分双方有没有需要向对方发问的?

原告:补充一个事实:当时我只是发了施工合法性文件的复印件给被告,本来想着带被告去中标单位看原件,但他没有跟我一起去。

被告:补充事实:623日签订合同,后来我将船舶的资料发给原告,原告再将6万元打给我,我收到钱后我们一行4个人去湛江,和邹观云会合,将船的事情确定下来,并将2万元让邹观云转给船东,因为船就在附近的海域,我们和船东说好只要原告提供了正规的合法手续,船东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作业。到627日,原告等人来湛江,和我们联系。我们在电话里面要求对方提供合法手续以及具体海域坐标,对方一直无法提供。后面又说让我们去酒店找他,我们就开了两部车在酒店楼下等了差不多1个小时。后面原告将我们带到一个大排挡,说先见他的老板。后来又回到酒店,我们又等了差不多1个小时。这中间,我和原告通过几个电话,我说我不是来找你绕圈的,我是要去看海域,以及让你提供正规的施工手续。但原告一直无法提供,也无法带我们去看海域。邹观云是本地人,又是船务公司的,他了解附近的海域有哪个是有正规手续的,他就和我说这个可以是没有牌照的,如果出事,我们的船会遭殃,说我们可能遇上“黑挖”的集团,所以我们就返回了。

审:被告通过什么方式发船舶资料给原告?

被告:手机微信。

审:合同不是已经约定施工地点了吗?

被告:但没有具体的海域坐标。

审:请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我陈述的都是事实,也实际支付了6万元给被告,请求法庭支持我方诉求。

被代1、原告主张的6万元是定金还是保证金的问题。其实双方合同约定的很清楚,该6万元是为了保证其可以提供施工所需要的合法手续。合同也没有约定支付该6万元是定金,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所支付的该6万元是定金。也没有在转款凭证注明是定金。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6万元本身没有定金的意思,所以我方认为该6万元是履行合同的保证金,并非定金。原告根据定金法则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告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海船施工合法性的文件的问题。从庭审调查看,原告一直说通过微信将资料转给被告,但其无法提供通过微信转给被告的相关证据。另外,原告的陈述有不实的地方。他一开始说6万元是卖了股票,但证人林家兵又说该6万元向其朋友借的,两人说法前后矛盾。原告主张其当庭提交的三份新证据就是其之前提供给被告的关于施工合法性的文件。昨天原告说该文件是证人林家兵转发给他,他再发给被告,但今天证人林家兵作证时又说是他带原告去他朋友的酒店,看到了资料的原件,拍照发给他。如果是原件拍照,不可能拍得这么不清晰。这可以判定原告根本没有向被告提供过所谓的施工资料。即使如原告所说其发了上述三份资料,但该资料也不是开工需要的资料,刚刚证人邹观云也说了海上作业所需要的资料是什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提供了合法的资料,违约责任在原告一方,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一方。3、关于被告是否按照约定找到船舶并停放在现场的问题。根据刚才证人邹观云的证言,被告已经找到了船舶,也支付了船舶的定金,船就在湛江海域附近。至于船为什么没有到采砂现场,责任在原告一方。理由是被告到了湛江后,原告并没有带被告去采砂现场。根据合同第2点约定,工程地点在北部湾遂溪县江洪渔港,具体的位置需要根据甲方提供的坐标海图为准,这说明原告需要提供坐标海图,但原告并没有提供所谓的海图给被告,导致被告的船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综上所述,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求。

原告:我回应一下:签订合同之前我已经发过水上水下的许可证给被告,第二次我想带被告去现场看资料的原件,但被告没有跟我去。

被告:我没有收到什么水上水下许可证。且合同明确约定6万元是保证金,如果无法提供资料,该6万元作为我的交通、误工补贴,不予退还。由于原告无法提供,所以才打了6万元保证金给我。

审:原告诉讼请求中提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是否在本案申请财产保全?

原告:当庭申请,庭后补充书面的申请书。

审:起诉前原告有没有通知被告解除合同?

原告:没有。

审:辩论意见法庭已清楚听到,双方可在庭后进一步书面提交,法庭辩论到此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坚持庭审意见。

被代:坚持庭审意见。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同意。

被告:当时立案法官有组织我们双方进行调解,但原告不肯退步,所以暂不调解,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审: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

(敲法槌,书记员起立)
 
书记员:请审判员退庭。全体起立。

 

 

审判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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