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19年10月14日14时30分至14时58分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珠海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2252号
案由: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审 判 员:张 乐
书 记 员:江婷婷
开庭审理前,经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如下:
原告台山市横山永嘉渔船修造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汶村镇横山渔港。
主要负责人:张正权,男,该厂厂长。(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则钦,男,该公司员工。(到庭)
被告容德迈,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汶村镇茭一东七村34号。(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先核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原告的主要负责人有无到庭,原告有无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
原代:原告的主要负责人张正权到庭,我是原告的委托诉讼
代理人工作人员关则钦,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审:被告容德迈本人有无到庭,有无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被:被告容德迈到庭,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审:到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没有异议。
审:经审核,到庭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2019)粤72民初2252号原告台山市横山永嘉渔船修造厂诉被告容德迈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乐独任审理,张子豪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江婷婷担任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举证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原告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当事人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与诉状一致:1、请求被告立即偿还拖欠造船款20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止的利息为132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理由与提交的起诉状一致。
审:被告,原告的起诉状有无收到,对诉求、事实理由是否清楚?
被:收到,清楚。
审:请被告对原告诉求及事实理由做承认和否认的答辩。
被:答辩意见:我确认欠原告20万元,但是目前没钱还给他,想和原告商量一下如何还。
审: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哪些证据材料?
原代:原告提交了1份证据材料:证据1、欠款协议,证明被告已付船款228000元,尚欠200000元,月利息2%。 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
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欠款协议是我签字的,我只记得欠原告20万元。
审:被告有无证据材料提交?
被:没有。
审:被告承认欠原告20万元,你认为该20万元是否应该还?
被:应该还,只是现在没有钱,想和对方协商。
审:船舶在何时交付给被告?
原代:在签订协议当天。
审:被告,船已交付给你,船现在在何处?有无使用过?
被:在汶村镇。有使用过。
审:船有无到海事部门登记过?
被:没有。
审: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坚持庭审意见。
被:希望在法庭主持下调解。
审:根据庭审情况归纳本案无争议的事实:2016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欠款协议。双方对法院归纳的无争议的事实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和补充。
被:没有异议和补充。
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意见除了庭审意见外,双方有无补充?
原代:没有。
被:没有。
审:法庭辩论结束,请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代:与庭审意见一致,没有补充。
被:与庭审意见一致,没有补充。
审:现征询各方当事人调解意向。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愿意调解。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 同意调解。
审:本庭将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视情况于庭后组织调解。今天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原告方签名:
被告方签名:
审判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