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72民初1933号庭审笔录

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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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1910101520分至1539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珠海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1933

案由: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审 判 员:吴贵宁

法官助理:刘亮

书 记 员:江婷婷

开庭审理前,经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如下:

肖沃基,男,19739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明经右里前街岗十一巷1号。(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先涛,广东方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海滨,广东方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黄美根,男,19706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沙仔行政村五围头路16号。(到庭)

被告:黄平海,男,19725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丹竹镇河街127-1号。(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先核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原告本人有无到庭,原告委托的广东方尚律师事务所的方先涛、房海滨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原代:原告本人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方先涛到庭代理权限为包括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在内的特别授权。

审:被告黄美根有无到庭,有无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被告黄美根到庭,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审:根据庭上情况看,被告黄平海未到庭也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平海经本院通过微信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微信是根据合同上的联系电话添加的,传票送达之后黄平海未回复,庭后本院将开具调查令给原告律师去腾讯公司查询微信的实际联系人情况,是否清楚?

原代:好的。

:没有异议。

审:经审核,到庭当事人的身份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2019)粤72民初1933原告肖沃基与被告黄美根、黄平海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贵宁独任审理,刘亮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江婷婷。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举证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原告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当事人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与书面的起诉状一致:一、判令原告有权没收黄美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60000元;二、判令黄美根即时支付租金/占用费(按每月¥60000元标准计至船舶返还之日止,暂计至2019731日为¥551610元)及相应利息(以¥551610元为本金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三、判令黄美根即时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44322元;四、判令黄美根承担原告因提起本案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五、判令黄平海对黄美根上述全部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六、判令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与书面起诉状致:原告与两被告于20181019日签订了一份《船舶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原告将自有名下的粤海泰1号船出租给黄美根使用,租赁期间为6个月,自20181026日起至2019425日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为¥60000元,船舶每月租金为¥ 60000元;同时约定,如逾期缴付租金,原告有权即时将租赁船舶收回,并没收保证金,合同终止;黄平海自愿作为担保人,对黄美根于该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当日,黄美根即通过其子黄学文的账户向原告转账支付了¥60000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原告亦于20181022日将约定船舶交付给了黄美根。自船舶交付之后,黄美根一直拖欠租金;至2019328日,经原告与黄美根核对,黄美根确认拖欠原告租金的事实,并确认原告有权按每日千分之五计收滞纳金;同日,原告向黄美根发出《通知》,告知其解除合同,要求其支付租金、返还船舶,黄美根也签名予以确认相关事实。但是,虽经原告多次交涉,黄美根至今既不返还船舶,也不支付租金和占用费。原告就此要求黄平海承担担保义务,黄平海也予以拒绝。鉴于以上,原告认为,两被告无理拒不承担约定的租金支付、返还船舶以及担保义务, 显然构成违约。

审:请黄美根对原告诉求及事实理由做承认和否认的答辩。

被:我租原告的粤海泰1号船,他的船都是破船,导致我现在无法正常工作,欠债很多。

审:原告提交了几份证据。

原代:共提交的10份证据材料。证据1、身份资料;证据2、船舶租赁合同;证据3、付款委托书;证据4、移交确认书;证据5、对数确认表;证据6、通知;证据7、汇总表;证据8、委托合同;证据9、发票;证据10、船舶所有权证书。证明内容与证据清单一致。

审: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被:合同早已解除,对证据没有意见,但是船都是有质量问题的。

原代:被告所述没有证据证明,直至2019328日被告确认欠款并同意解除合同之日,被告从未提出租赁 船舶存在相应问题。

审:黄美根有无证据提交?

被:案件太多比较混乱,暂时无法提交证据。

审:黄美根在庭后五天内提交案件相关证据,逾期提交,视为没有证据提交,其中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是否清楚?

被:清楚。但是原告的船只有386号船可以用,但是后面原告又拿回去,现在无法正常运作。

审:原告租给被告几条船?

原代:粤新会工8188号、粤新会货8255号、粤海泰1号、粤英德货8825

被:上述四船确认都在我处。

审:被告何时可以还船?

被:粤新会货8255号随时可还,根本无法使用。粤海泰1号因为投入太大想继续再用,粤新会工8188号、粤海泰1号、粤英德货8825201912月底可还。

审:原告是否同意被告的还船时间?

原代:同意,但是需要支付船舶占用费,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将船舶开回新会崖门港交还,如无法开回崖门港交还,我方将船舶从所在地开回崖门港的费用需要被告承担。

被:我没有钱给船加油,船在湛江雷州,可以在湛江雷州还给原告。

审:原告是否愿意到湛江雷州开船回来?

原代:愿意,中间产生费用另算。

审:其他三条船船舶是否在施工?

被:年底两三个月天气比较好,可以运输作业,运输是从北海运到湛江雷州的,8255号沉船好几次都是我付款处理的。现在船舶全部都停在那边维修,没办法运作。

审:船舶的航线是否固定?

被:固定是湛江雷州到广西北海。

审:就本案案件事实有无补充,有无需要询问对方的?

原代:没有。

被:没有。

审: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原代:坚持诉状及庭审意见。

审:请黄美根发表辩论意见。

被:没有。

审:法庭辩论结束,请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原代:请法庭依法判决。

审: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我现在因为这些船欠款两百多万债,希望原告给我点时间处理。

审:现征询各方当事人调解意向。原告是否愿意调解?

原代:愿意调解。

审:被告是否愿意调解?

被:同意调解。

审:本庭将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视情况于庭后组织调解。今天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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