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72民初1761号庭审笔录

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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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199169

地点:诉讼服务中心三楼第六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1761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承办法官:申晗(独任)

书 记 员:石望韬

***************************************************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胡梅英,女,汉族,197012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红,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景梅,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一:东莞市金能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万江工业街11310室。

法定代表人:何玲峰(未到庭)

被告二:何玲峰,男,汉族,197641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未到庭)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崇宇,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廖敏儿,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申晗:(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胡梅英与被告东莞市金能航运有限公司、何玲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申晗: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申晗:原告是否到庭?原告委托何小红、林景梅为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何小红:原告未到庭,原告委托代理律师何小红律师到庭,是广东星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晗:你的代理权限?

何小红:特别授权

申晗:被告东莞市金能航运有限公司、何玲峰是否到庭?原告委托周崇宇、廖敏儿为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周崇宇:原告未到庭,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崇宇、廖敏儿律师到庭,是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晗:你的代理权限?

周崇宇:特别授权。

申晗:原告对到庭两被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何小红: 没有异议。

申晗:两被告对到庭原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周崇宇:没有异议。

申晗: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胡梅英与被告东莞市金能航运有限公司、何玲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申晗独任审理,书记员石望韬担任记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审判员、书记员回避?

何小红: 清楚。

周崇宇: 清楚。

申晗:是否申请回避?

何小红:不申请。

周崇宇:不申请。

申晗:下面进行法庭调查,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补充和变更?

何小红:诉讼请求与起诉状一致。

申晗:利息计算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何小红:224日起计算。

申晗:为何利息从224日起计算?

何小红:因双方当事人约定在223日之前未办理好证书事宜即要退回20万元。

申晗:被告答辩

周崇宇: 答辩意见除答辩状上之外,补充一点。原告胡梅英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与本案涉案船舶没有关系,而且实际联系人也不是胡梅英。两被告均不认识胡梅英,她不是该委托关系主体。

申晗:对于本案委托事实是否认可?

周崇宇:对于委托办理船舶证书及挂靠事宜我们认可,但不是胡梅英委托,而且是委托办理6艘船。

申晗:实际委托人是谁?

周崇宇:叶润森。

申晗:请原告回应。

何小红:原告诉请这三艘船是原告实际所有,“粤东莞货130113071368”是原告所有。是委托海祥船舶有限公司法人吴梓敬办理,所有办理费用都是由原告直接支付,被告办证费用也是承诺退给原告。

申晗:叶润森与吴梓敬是什么关系?

何小红:叶润森与原告是夫妻关系,叶润森与吴梓敬的关系不清楚。

申晗:对于被告称是叶润森委托,请原告发表意见。

何小红:具体情况不清楚,但办理的单据等都是直接交给原告。并且叶润森与原告是夫妻关系。本案的委托人为原告。

申晗:胡梅英为这些船舶的实际所有人有相关证据吗?

何小红:现在难以提供。

申晗:原告委托吴梓敬办理什么事情?

何小红:委托他去办理挂靠等事宜,因为原来船是挂靠在他的公司,资料都在他手上。

申晗:你们认为直接和金能公司直接接洽的是谁?

何小红:吴梓敬,他是居中协调、代为办理相关业务。

申晗:为何三艘船要转出原挂靠公司?

何小红:不清楚。

申晗:对于吴梓敬直接与金能公司接洽的事实是否认可?

周崇宇:需要核实一下,不太清楚。但是根据原告陈述,实际发生交易的是海祥公司发生关系,从法律关系来说,原告委托海祥公司,海祥公司委托被告。原告应要求海祥公司退款,再由海祥公司找我方退款。事实上,据金能公司了解,吴梓敬现在是中山鼎盛航运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实际上该业务没有办理成功是因为吴梓敬自行中止了办理业务,转移到中山导致金能公司去申请撤销登记。吴梓敬直接从在中山挂靠中收益。金能公司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了撤销登记,实际工作量比只办理证件工作量大,而且也失去了挂靠合同。由于原告方的违约,金能公司损失远大于20万元。

申晗:原告你说吴梓敬与被告接洽办理,那在办理过程中吴梓敬是否告知被告其为代理你方?

何小红:披露了。

申晗:被告委托代理人请核实是否吴梓敬与被告沟通办理证书,以及是否知道吴梓敬代理胡梅英办理。

周崇宇:船舶是海祥公司委托金能公司办理,两被告都不认识胡梅英。

申晗:那为何认识叶润森?

周崇宇:在签挂靠协议的时候是叶润森来签。

申晗:下面进行举证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张反驳和抗辩的,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庭前双方当事人交换了证据,下面进行法庭举证和质证。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请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意见。

周崇宇:对于两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我们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办理了6条船舶的证书。而且我们是受海祥公司的委托办理。而关于223日前办理证书手续的事宜我们已经完成,我们向海事局递交了6条船舶的船名申请以及所有权登记申请。

申晗:你们说实际办理6艘,为何只显示3艘?

周崇宇:海祥公司要求只写3艘,但一直谈都是说办理6艘。也可能是当时盖章的时候出现疏忽。

何小红:因为海祥这6艘船属于不同的所有人,当时这6艘船都要移出海祥,1月份的时候已经说好,并办好相关交接手续、资料,都移交给被告。但是被告一直未办理相关手续,后称办理手续需要相关费用,所以原告通过第三人与被告协商后,同意支付3艘船的办理费用20万。但是要求被告223日前完成办理。

申晗:另外3艘船舶所有人和你方有什么关系?

何小红:代理人不清楚。

申晗:第2份证据胡梅英转账20万元被告是否有异议?

周崇宇:收到该20万元,但是不知道是胡梅英转账。

申晗:被告为何认识叶润森?

周崇宇:协商过程中口头知道。

何小红:在协商过程中被告曾去过原告挂靠的公司谈过,见过面。

申晗:请被告明确何时知道叶润森?

周崇宇:在收钱、提交材料以后,才知道叶润森是其中一个股东。海祥公司说这些船要来我司挂靠,叶润森是这些船的船东之一。

申晗:原告为船舶实际所有人,为何挂靠合同上没有显示?

何小红:原挂靠合同已经遗失,但叶润森与胡梅英为夫妻关系,叶润森有时候会代理胡梅英。

申晗:请被告向法庭出示证据。

周崇宇:证据1215从海事局调取。证据38的买卖合同与交接证明海事局调取的证里也有。

申晗:请原告质证。

何小红:证据1215的真实性认可。按照上面的证据,显示原告已经交接了所有办证所需资料,被告应当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据3中,登记申请书不予确认,这是被告单方制作的,没有证据证明其向海事局提交申请,并且依据船舶登记条例规定,所有权证书在资料提交7日内发放证书,但被告没有提交所有权证书登记申请。并且这也违背了被告212日出具的承诺,在223日前办妥。对于其他资料的真实性确认,同时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交接了所有办证所需资料,但被告未在约定日期办理相关证书。时至我方要求转挂靠时,也没有去办理。对于证据91214真实性确认,这些证据是在2019318日签订的, 因为被告的严重违约,未能办理船舶所有权证及后续手续,我方为减少损失,故重新挂靠到其他公司。

申晗:被告证据显示被告于212日向海事局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为何在提交申请书后未能在7天内拿到证书?

周崇宇:这是行政机关的问题,很多办理事项都有期限,但是行政机关不是每一件都严格按照期限处理,这不是被告可以控制的。同时由于海祥公司、吴梓敬缺乏耐心,要求将船舶挂靠到其他公司,在所有权登记办理过程中被告根据海祥公司的要求,办理了撤回登记申请,重新签署了一份由金能公司买卖交接给中山公司的合同,并办理了注销登记、核准船名的手续。从该事实看到,首先海事局承认金能公司与海祥公司间签署的船舶买卖合同及交接证明是合法有效的,否则海事局就不会依据船舶买卖合同来核准新的船名。第二,既然海事局承认买卖合同合法,那么相应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后相应的国籍证书只是时间问题。所以最终没有完成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原因,就是委托方海祥公司吴梓敬撤回委托,所以责任在他们那边。

申晗:原告对于证据68的意见与证据3相同?

何小红:是的。其他证据与本案无关,不发表意见。

申晗:被告最后一组证据为何没有显示对1307的申请撤销?

周崇宇:1307就是1398,它已经被重新核定船名。该组证据存在笔误。

申晗:谁授权你们向海事局提出撤销申请?什么时候?

周崇宇:海祥公司授权。时间不清楚。但后面我们和中山公司那边在318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应该在这之前。

何小红:应该在318日左右。

申晗:被告证据9显示在提交申请后船东要求撤销,有无相关证据证明?

周崇宇:体现在证据15的申请报告,以及证据9与中山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

申晗:你们说责任在船东,但你们未能在223日前办理,为何责任在对方?

周崇宇:在措辞上是约定在23日前前去办理,事实上海事局已经核准了我们的新船名,说明我们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申晗:请原告回应。

何小红:原告委托被告办证早在1月份委托,从证据2审批表看,审批人没有签字、也并未制作证书。原告已经在123日前将所有资料提交给被告,但是被告一直没有办理船舶所有权等相关证书。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称办理证书需手续费20万,被告在212日承诺在223日前办理完,否则退回费用。所以原告才支付20万办证费用。但被告一直未办理相应证书,并且从被告提供的证据申请表不能证明被告向海事局提交申请,如若向海事局提交申请,法院在调取证据时应有相关记录。同时被告也应该证明已经向海事局提交申请。依据法律规定,海事局在收到合格材料后7日内核发证书,并且被告承诺在在223日前办理相关手续,后原告知道相关手续未办理好时催促被告,被告一直推脱,称办不了,所以在2019318日,在被告未能办理的情况 ,原告为了减少损失,原告将船舶至中山的公司。

申晗:具体而言要办理什么证书?

何小红:只办理所有权证书,也包括国籍证据、检验证书等其他证书。

申晗:对于被告二提供的证据,请原告质证。

何小红:不予认可。这是被告一出具的,被告一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在内容上是6条 船,而不是3条船。如若是公司收取的应当有法定代表人转入公账的证据证明。

申晗:金能公司是一人公司还是有限公司?

周崇宇:有限公司,有2个股东,何玲峰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晗:原被告双方是否有事实需向对方提问?

何小红:没有。

周崇宇:没有。

申晗:下面进行法庭辩论。主要围绕以下展开:1、关于原告为本案主体;2、是否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办理证书;3、何玲峰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何小红: 原告是本案的合格主体,一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付款凭证,并且此款项由原告支付,故原告属于本案合格主体。二,海祥公司法人吴梓敬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中间人,负责协调、提交相关资料,具体的办证、挂靠事宜是原告的意思表示,吴梓敬只负责传达协调。故原告是本案合格主体。三,原告与案外人叶润森是夫妻关系,故叶润森的有关船舶挂靠、办证手续也是代理原告的行为,故原告是本案的合格主体。

被告在223日前未能办理相关证书,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原告已经按双方的要求提供了所有办证资料,从本案调取的相应证据及被告提取的相应证据都可以证明原告已经完成了相应的资料交付手续。被告在2019123日,就提交了名称核准申请,但一直未办理所有权登记证书,并于2019212日承诺在23日前沟通办理好证书,但被告一直未办理,也没有提供任何证书给原告,时至2019318日,原告为减少损失,故将本案3条船重新挂靠到第三人中山公司。依照以上事实,及船舶登记相关法律规定,是由被告的原因造成案涉船舶所有权相应证书未能办理。依照被告出具的预付办证费凭证约定,应当退还20万元,并承担逾期退款的相应损失。

被告二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二为被告一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被告二收取应当由被告一收取的相关费用,造成被告一、二的财务混合,人格混同。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申晗:被告辩论意见。

廖敏儿:原告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从法庭调查可知,金能公司是受海祥公司的委托办理6条船舶的办证事宜,联系人是海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梓敬。 而原告也承认是通过吴梓敬沟通船舶的办证事宜。金能公司从未联系过原告,也不认识原告。原告也重来没有向被告披露自己是这些船舶的实际所有人。因此原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

被告已经履行了这委托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未能办证的责任在于海祥公司要求撤回6条船舶的登记申请,并注销船名登记,被告没有责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第50条,关于申办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被告已经全部提交给海事局,海事局收到该申请后就应当出具所有权证书。并且在海事局核准被告船名登记申请情况下,所有权证书就应当予以出具。海祥公司自行要求撤回,与被告无关。关于金能公司出具的办证预付费,上面记载的223日前沟通好办理证书手续事宜,并非指拿到所有权证书。被告申请的船名登记获得海事局批准,且提交的所有权登记申请记录恰恰证明证书手续事宜被告已经办好。因此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无需退还20万元费用。

金能公司不是1人公司,有2个股东。且何玲峰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收取的20万元是公司的应收款项,其不应对该20万元承担退还责任。

周崇宇:本案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是船舶实际船东,其仅凭一张汇款单,及其在法庭上承认的其从海祥公司取得的金能公司的单据,而认为其有诉权,这是不成立的。对于刚才原告称海事局没有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记录,这是因为由于海祥公司要求将船舶转移到中山,申请撤回,所以海事局没有保留相关档案。如果我们没有提交材料,那么原告申请登记的文件不可能保留在被告金能公司处。所以本案金能公司已经履行了办理船舶相关登记手续的责任和义务,船舶转走而没有挂靠在金能公司,是海祥公司及实际船东的原因,不能要求金能公司返还已经发生的费用。

申晗:原告对于被告认为约定223日沟通好办理证书手续事宜,并不是获得证书。发表看法。

何小红:我们认为是获得相应的证书,此为被告出具的格式条款。被告已经2019123日已经提交了名称核准,在被告出具办证费凭证的时候双方的委托办证事宜已经进行了1个月。故此时双方沟通的理解都是在收到费用后23日办理相关证书。并且,被告在2019318日前都没有办理相关证书。

申晗:双方发表最后意见。

何小红:补充一点,委托合同对委托人的要求是委托事项与委托人具有相应的利害关系即可行使委托权。本案胡梅英为三条船的实际所有人。从被告出具给原告的付款凭证、原告支付的费用足以证明。至于由中间人出面办理相关的事项不影响原被告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

申晗:法庭希望原告提供胡梅英为该3艘船的实际所有人的证据,以及叶润森和胡梅英的夫妻关系的证明。

何小红:好的。

周崇宇: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申晗:是否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何小红:同意。

周崇宇:同意。

申晗:庭审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以下无正文)

 

审判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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