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72民初1581号庭审笔录

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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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案号:(2019)粤72民初1581

案由: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时间:20198149 30

地点:深圳法庭二号法庭

合 议 庭:审    长:程 生 祥

              员:平阳丹柯

    员:钟 宇 峰

法官助理: 李春雨

书 记 员:施文婷

 *************************************************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广州市皓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泽荣,该公司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雄进,广东劲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寿春,广东劲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继拓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雪竹,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继拓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雪竹,该公司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

(播放法庭纪律视频)

书记员:现在请审判员入庭就座,全体起立。

(法官入庭)

审:请坐下。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到庭参加庭审的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原告广州市皓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泽荣是否到庭?原告委托广东劲戈律师事务所唐雄进律师张寿春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原代:原告广州市皓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150A1B 座三层B3113B3114,法定代表人杨泽荣,该公司经理,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雄进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寿春未到庭,均为广东劲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审:被告上海继拓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继拓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代理权限?

被代:被告上海继拓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清平公路32918220室。被告上海继拓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梅龙路七星商业广场B2007室。两被告法定代表人均为李雪竹,其为两公司的财务总监,两被告诉讼代理人王涛,为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审: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原代、被代:没有异议。

审:经核对,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广州市皓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继拓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继拓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程生祥、审判员平阳丹柯、审判员钟宇峰组成合议庭审理,审判员程生祥担任审判长,李春雨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施文婷担任法庭记录。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的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原告、被告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被代:清楚,不申请。

审:各方当事人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由于工作安排,今天庭审由审判员平阳丹柯一人主持审理,原告、被告是否有异议?

原代、被代:没有异议。

审:下面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代:与上午的庭前会议所陈述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一致。

审:请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代:两被告共同发表答辩意见,在上午庭前会议中陈述的基础上,详细展开:1.我方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货运代理关系, 在开庭前没有任何联系,未建立任何形式的法律关系,本案的事实是,美国的收货人叫American Mettle Holding inc在美国找到两被告的关联公司叫JT-shipping公司,希望该公司协助办理货物从中国运至美国,该公司实际交由第二被告进行处理,因此如需要深究哪两个主体存在货运代理的法律关系,我方认为是存在收货人与JT公司的,或者与被告二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同时本案中并不存在正本提单的签发,也不存在原告在诉状中称的无单放货,原告的名字为何在本案出现,是因为收货人要求在提单的草稿上将原告列为发货人,但本案契约托运人是收货人,实际的托运人是工厂,不能以发货人名字出现简单视为原告就是委托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本案具体情况是截止目前为止原告所证明其参与本次交易的证据就是一份商业发票,如确有交易应当提供与工厂及美国收货人之间的合同沟通记录、催款记录等一系列证据;

2.原告根本未介入贸易,至多是名义上的发货人,其也没有任何损失,刚刚提到的一系列证据希望原告可以提供,原告与美国收货人存在密切联系,收货人的负责人李艳芬在20171023日之前还是被告主要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原告的工商信息的联系方式(在2018年年报中体现依然是李艳芬的联系方式),原告在起诉被告前从未与被告进行任何形式联系,这是不符合常理的,我方希望原告能提供向美国收货人催款及工厂向其催款的书面证据;

3.原告在被告货运代理过程中从未要求签发正本提单,也从未向被告表示其未收到货款前不能放货。

答辩意见发表完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审:根据上午的庭前会议原、被告陈述的诉辨意见,及举证质证的情况,合议庭归纳的无争议的事实是:一是涉案货物运输已经由被告二具体执行完毕,货物已经交付给收货人;二是涉案货物运输是由李艳芬与两被告具体联系、安排,和告知涉案货物具体信息。原告、被告对合议庭归纳的无争议的事实是否有异议?是否有补充?

原代、被代:没有异议,没有补充。

审: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一是原、被告之间就涉案货物之间有具体联系,是否存在有关交付货物安排的约定;二是原告作为出口的贸易公司,是否就涉案货物向生产厂商或上游贸易商支付了对价或赔偿了损失。

被告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是否有补充?

原代、被代:没有异议,没有补充。

审:下面开始法庭调查。上午庭前会议已经进行了举证质证,就不详细开展了。下面就本案事实向原告及被告进行询问。原告,涉案运输中是否与两被告进行过直接联系?

原代:两被告是由美国收货人指定的,具体的与两被告的联系工作主要是由美国收货人具体联系。

审:是否与美国收货人具体联系?

原代:在被告证据2中有关厂家收到货物运输安排的信息。

审:原告在涉案货物运输中的身份?具体委托被告什么?与两被告之间的关系是否有书面合同证明?

原代:原告与生产厂都是有相应的采购合同,与收货人之间也有相应的贸易合同,但与两被告之间没有直接委托代理或合同协议,但在提单样稿和订舱邮件中有写明原告是托运人。目前暂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与两被告达成合意,但提单样稿和被告的证据4中所载的有关提单、编号、订舱号是一致的。

审:原告,你是否有证据证明被告应当凭你方指示放货?

原代:本案提单样稿中虽写明实际收货人,并非说在目的港可以直接交货。

审:被告,两被告在涉案运输中身份是货运代理人还是无船承运人?

被代:是货运代理人。

审:在目的港负责交付货物的是谁?

被代:JT公司。

审:涉案货物运输的相关费用是由谁收取?是否收完毕?

被代:是由JT公司向收货人收取,尚未收齐。因此,JT公司在美国提起了对收货人的诉讼,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为了报复。

审:原告,关于实际损失问题,你在庭前会议主张你方是贸易公司,你方是否有向生产厂或上游贸易商支付货物对价或赔偿货物损失?

原代:目前没有实际支付,但生产厂有向我方追讨款项。

审:被告称涉案运输的相关费用都是由收货人支付,原告是否确认?

原代:确认的。

审:被告,涉案货物运输的订舱安排是由被告二负责?

被代:是的。

审:现在休庭五分钟。(敲击法槌)

审: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审:订舱是以谁订舱?

被代:是由被告二订舱。

:以谁的名义订舱?

被代:需庭后核实后回复法庭。

审:就本案事实是否有补充说明或向对方询问?

原代:没有。

被代:原告是何时知道涉案货物被提走?什么方式知道的?

原代:是通过美国的一些客户,不是收货人,告知我方网上有我方卖给收货人的货物,在网上有进行销售。

被代:是如何告知?

原代:时间和得知方式需庭后核实回复法庭。

被代:在得知货物被提走后,原告是否与收货人进行过核实?是否向收货人催讨过涉案货款?收货人是以什么理由拒绝?以上沟通是以什么方式进行?

原代:原告是与收货人进行过核实,也是有向收货人催讨过货款,催讨的证据需庭后提交,货代即被告,就是我方的上游企业由美国收货人指定的。

被代:货物出运后至起诉前,原告是否向被告询问过货物交付情况?是否向被告提出过索赔请求?

原代:没有。

审:因本案涉及中国至美国的运输,有涉外因素,关于法律适用?

原代、被代:适用中国法律。

审:如有补充证据,可以在2019821日前提交,逾期不提交,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是否清楚?

原代、被代:清楚。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原告陈述辩论意见。

原代:辩论意见如下:1.原、被告之间应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原告是托运人也是委托人,被告是代理人,被告向原告签发过提单样稿及订舱邮件,故双方之间形成运输代理合同关系;2.关于原告财务损失,原告已经提交了商业发票,也证明相应货物的数量及金额,作为原告货物损失的依据。综上,因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涉案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导致原告的损失,其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辩论意见发表完毕。

审:请两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代:两被告共同发表辩论意见如下:1.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货运代理关系,如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在起诉前从未进行任何联系,也未委托第三方与被告进行联系,双方之间无成立货运代理关系的意思表示;

2.原告是否实际损失,从目前原告提交的证据,并未发现原告有损失,同时被告对于原告是否介入贸易存疑,希望原告提交这方面证据,本案就是恶意诉讼,因本案很多地方是反常的,总结如下:一是原告在诉状中主张11个货柜价值3221100元,但在实际举证时仅举证6个货柜就达到3221100元,这体现原告对诉讼事实不关注,即便如原告所称6个货柜就达到3221100元,原告只在诉状中要求300万,违反逻辑;二是原告称与收货人是买卖关系,但其提供的形式发票计价单位是人民币,这与国际贸易惯例不符,三是在原告提供的形式发票上李艳芬的签字是拼音,这对中国人的签字是不符合常规的;四是李艳芬原来就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目前在工商登记上还是原告的联系人;五是原告在涉案货物的交易过程中是处于失信状态,被告做过调查,导致其失信的判决仅是36万元的货款,其在36万元都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如何操作超过300万元以上的交易;六是原告是在货物到达美国超过半年以上才起诉被告,期间没有任何询问、确认或索赔。

审:双方是否有补充辩论意见?

原代、被代:没有。

审:如有补充法律意见,双方可以在2019821日前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词,逾期不提交,则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是否清楚?

原代、被代:清楚。

审:请原告、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原代:请求法院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被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该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原告的意见。原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代:同意。

被代:不同意。

审:此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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