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法庭笔录
时间:2019年8月16日9时0分
地点: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七号法庭
案号:(2019)粤72民初100号
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文 静
审 判 员 宋瑞秋
审 判 员 程 亮
承办人 :程亮
书记员:郑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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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中山市旭森涂层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进源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林森碧,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申啸,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勤,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深圳市长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岗东路宝安广场A栋26L。
法定代表人: 陈荣勇,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明,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朱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翠路19号桂芳园(八期)33号楼B单元1902房,该公司员工。(到庭)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中山市旭森涂层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长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下面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
审: 原告中山市旭森涂层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原告委托了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马申啸、梁玉勤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本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是否到庭,是否是特别授权?
马申啸:原告中山市旭森涂层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到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申啸到庭,梁玉勤律师不到庭,我是特别授权。
审:被告深圳市长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到庭?被告深圳市长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其员工乔明为诉讼代理人,已经向本院提交了授权委托书,是否到庭,是否是特别授权?
乔明:被告深圳市长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荣勇没有到庭,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明到庭,我是一般授权。
审:有无社保记录证明?
乔:没有社保记录,有合同,庭后7天内提供一份盖公章的劳动合同给法庭。
审:被告代理人需提供劳动合同,否则本次庭审视为发言无效。
乔:清楚。
审:原告对到庭被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马申啸:均无异议。
审:被告对到庭原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乔:均无异议。
审:经核对,各方当事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2019)粤72民初100号原告中山市旭森涂层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长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文静、宋瑞秋、程亮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文静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郑丽萍担任记录。
由于调动原因,本次庭审由程亮法官主持,陈迪不再担任本案的法官助理,书记员郑丽萍担任记录,各方当事人是否有异议?
马:无异议。
乔:无异议。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各方当事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合议庭及书记员回避?
马:清楚,不申请。
乔:清楚,不申请。
审:双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
审: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除了起诉状载明外,还有无变更或补充?
马申啸:诉讼请求与起诉状一致,无变更或补充。
审:事实与理由?
马:事实与理由没有变更,与起诉状一致。
审:被告在庭前向法庭提交了答辩状,原告是否收到?
马:收到。
审:被告的答辩意见除了答辩状载明外还有无变更或补充?
乔:与我方提交的答辩状意见一致。
审:被告申请追加日本邮船三个公司为第三人,由于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与被告和上述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关系,本案的处理结果也不是必然跟上述三个公司有直接 法律关系,法院对追加第三人的申请不准许。
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答辩意见,合议庭归纳本案庭审争议焦点如下:一、被告有无实施无单放货的行为;二、货物损失的问题。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有异议?是否有变更或者补充?
马:无异议,无补充。
乔:无异议,无补充。
审:下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事实问题展开调查。
问题一:被告有无实施无单放货的行为
由原告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并说明证明的事项,由被告与原告进行质证。
马:证据清单的3、4、6、7、8、9。
乔:对证据3、4、6三性确认;证据7,确认,流转记录确认,补充一点,证明了实际承运人日本邮船株式会社在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证据8三性不予确认,被告无法核实该邮件是否是真实,提及的货物是否就是涉案的货物;证据9三性不予确认。
审:fank是你司员工吗?
乔:是。
审:hcr和nero是你司的?
马:是的。
审:证据1中的邮件,南沙so是?
马:订舱确认单。
审:VJM呢?
乔:不是很清楚。
马:装箱认证,是货方制作的。
审:提单补料是?
马:是提单内容的补充材料。
审:证据27页是被告签发的?
乔:是的。
审:提单中货物名称是?
马:车身帖,跟我们货物订单的计时贴是一个意思。
乔:是的。
审:原告有无支付运费?
马:没有支付运费。
审:集装箱流转记录,原告有无实时的记录?
马:有下载一个PDF,时间较旧,需要找。
乔:没有意见,已经流转了,确认。
审:货物什么时候到达目的港?
马:2018年2月19日到达,货柜在2.20日被提取,在2.26日空箱返还码头。
乔:对货物是否提取不确认。
审:货物现在的情况?
乔:货物在哪里不清楚。
审:被告有无实际控制货物?
乔:被告持有的是船公司的正本提单,对于货物不清楚。应该是船公司控制。
审:对货物的情况有无询问过船公司?
乔:不确认。
审:原告证据8、9,是否是本案的货物?
马:是本案的货物,从发邮件的时间可以看出,邮件是2018.1.31日发出,涉案的货物在2018.2.20被提走了。且描述的产品也跟我们所销售给被告的产品是一致的,从邮件中间可以看出,对方认为我们的产品存在瑕疵,有很多卷是没有胶水,由此可见,对方讲的产品与我方销售的是一致的。
审:收到邮件后怎么处理?
马:我们是要求被告付款,并不确认买方所说的上述问题。当时有3个货柜,其中一个的货款在我们的催促下,买方支付了剩余的货款。
审:有无提货?
马:货物被放掉了。没有办法提货。
审:有无要求被告退货?
马:有要求被告去了解、说明货柜的状况,但被告说其持有实际承运人的提单,不清楚货柜为何被放掉。
乔:不确认,没有 跟我方沟通过。
审:被告是否还持有正本提单,2018年时间那么长了,没有跟船公司沟通过吗?
乔:船公司没有证明回复。
审:也没有说理由吗?
乔:没有说。
审:被告如果持有正本提单,需要你方庭后7天内提供货物状况的证据。
乔:清楚。
审: 出货时有无装箱单?
马:有,庭后7天内提供。
审:问题二:货物损失的问题
马:证据1、2、5。
乔:证据1、2三性不予确认,是原告和案外人之间就买卖合同的沟通记录,被告无法确认真实性,并且该订单是否为涉案货物没有证据证明;对证据5,转账交易明细确认。
审:核对证据时,邮件改单的证据需要庭后7天内提供。
马:清楚。
审:为何当时需要改变订单?
马:主要是因为对方发过来的规格和我方产生的规格不一致。对方同意改变订单,庭后补交邮件可以看出。
审:预付款按照15%计算跟业务款不一致?
马:是,如果按照15%计算,差45多美金。转账单上有这一票货的订单号,在最左边的那一行。证据10页最右边有PIL形式发票的号码。
审:货物除了预付款外,有无收到本案其他的货款?
马:没有,就这一笔。
审:货物有无报关单?
马:有报关,报关单庭后7天内提供。
审:报关单的价格跟发票上的价格是否一样?
马:报关单的价格高一点。因为当时同事可能多报了,报关的单位不一样,是按照重量报的。
审:重量的单价也不一样?
马:是的。
审:报关单可以多报的吗?
马:按理说不可以,但是财务的问题可能会多报。以po上较低的价格主张。总体以价格低的请求。
审:被告的证据?
乔:提交3组证据,邮件、船东提单和增值税的普通发票;邮件说明我方接受原告的委托,被告向日本邮船公司订舱,确认运输事宜。提单证明船公司向被告签发了三正一负,被告有正本提单。发票证明被告支付了涉案预付费用,船公司也开具了发票。
马:对邮件,真实性无法确认,原告并非是邮箱的相关当事人;提单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但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与日本邮船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该运输关系与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关系没有关联性;对发票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但不确认关联性,被告向日本邮船支付费用与本案没有关系。
审:被告邮件的订舱单,原告质证。
马:订舱单确认。
审:运费如何计算?
乔:提单没有记载,提单下方的金额不清楚。
审:双方有无问题向对方发问?
马:没有。
乔:没有。
审: 在事实部分,原告还有无补充?
马:没有补充。
审: 在事实部分,被告还有无补充?
乔:没有补充。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由原告先发表辩论意见。
马:从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在没有收回涉案货物被告签发给我方的正本提单的前提下交付货物,造成了原告的损失美金17887.58美金,应当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审: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乔: 本案被告至今仍持有船公司全套的正本提单,没有实施无单放货的行为,原告主张被告实施无单放货导致其货款没有收回没有证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请求。
审: 请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马:请法庭支持我方全部诉求。
审: 请被告发表最后意见。
乔:与庭审意见一致。
审:对于法庭要求当事人庭后补充提交的证据,是否愿意书面质证?还是再开庭质证?
马:书面质证。
乔:书面质证。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原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马:同意。
审:被告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乔:同意。
审:庭审结束,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审签法庭笔录。
(以下无正文)
审判人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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