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开庭笔录
时间:2019年8月27日9时20分至10时39分
案号:(2019)粤72民初1816号
案由: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地点:深圳法庭一号法庭
审判人员:审判员钟宇峰
法官助理:孙校栓
书 记 员:施文婷、李真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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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海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东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杰顺,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辉煌,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钦州市鑫茂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于藩(未到庭)
(书记员起立)
现在请审判员入庭就座,全体起立。
(法官入庭)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本信息。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代:原告深圳市海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港湾三路招港大厦721室,法定代表人屈东林,该公司总经理。我是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杰顺,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卢辉煌,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从庭上情况看,被告广西钦州市鑫茂海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到庭,也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经审核。到庭当事人的身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深圳市海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钦州市鑫茂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钟宇峰独任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官助理孙校栓,书记员施文婷、李真瑶,担任今天法庭记录的是书记员李真瑶。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已书面告知。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
审:到庭当事人对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首先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代:我方的诉讼请求:1. 判令自立案之日2019年7月10日解除航次租船合同;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肆万元(4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人民币捌拾贰元壹角柒分(82.17元)(以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5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6月12日);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
审:2019年5月27日是什么日期?
原代:是双方微信约定变更货物装载日期的最后期限。
审:本案诉讼费指什么?
原代:就是本案受理费。
审:原告的事实理由有无变更或补充?
原代:事实与理由与起诉状一致。
审:原告就本案提交了多少组证据材料?
原代:原告共提交了7组证据材料。与证据目录一致。我方庭前提交了补强证据,证据1.补强证据目录第4.5项微信聊天记录;证据2,补强证据目录第1项航次租船合同。
审: 你方证据来源?
原代:证据1.2.4.5和补充的证据6.7均为原告法定代表人手机联系记录。
审:证据3汇款凭证是否有原件?
原代:有。
审:关于你方与被告的租船合同是什么时候订立的?
原代:我方法定代表人在2019年5月22日下午经原告单方盖章的合同,扫描后通过微信传送给被告的工作人员“小游”(系经过被告的授权委托游经秀,身份证号码:3501281508162313,指定的工作人员)同日,被告的被告的工作人员“小游”经过其盖船章的合同原件拍照给原告方。
审:被告授权游经秀指定工作人员“小游”与原告联系有无证据证明?
原代:游经秀所使用的手机号码是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处的手机号码,而小游的发送的航次租船合同盖有被告的船章,能相互印证。
审:合同履行是怎样的过程?
原代: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的工作人员“小游”在2019年5月23 日就合同货物的装载最后的日期是在2019年5月27日(补强证据1的第6页)随后,被告在2019年5月27日如期至蛇口港装载货物,但因其违法行为已被海事局列为协查对象,在当天,被深圳海事局查扣,实际没有装载合同约定货物。
审:被告被深圳海事局查扣的证据?
原代:没有,在被告的聊天记录里有显示。
审:被告被深圳海事局查扣的原因?
原代:据原告法定代表人向深圳海事局了解被告在南京发生了肇事逃逸,所以被列为查扣对象,具体详见我方提交的补强证据1,第8至10页。
审:原告你方主张损失的依据?
原代:被告违约,证据3,2019年5月22日向被告支付了20000元定金,收款方是李凤花,她是被告授权人员游经秀指定的工作人员“小游”在微信聊天记录里面要求我方转账的对象。
审:你方航次租船有无约定解除或者约定迟延履行金?
原代:没有约定解除条款,但我方是依据法定解除,迟延利息没有约定,迟延履行金没有约定,但我方认为是利息损失,我方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的情况下,现撤回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请求,即第3项诉讼请求。
审:你方是否清楚被告跟游经秀属于什么关系?
原代:他们是否存在挂靠关系,原告不清楚。
审:你方有无向原告主张返还定金?
原代:2019年5月27日向游经秀主张返还定金,通过电话跟短信都进行过,“小游”是通过微信,在2019年5月29日进行过。
原告法定代表人:当时跟游经秀沟通,被告愿意将定金返还,我方将账号发送至游经秀的微信,但没有下文,后游经秀跑了之后说,由于他空船过来,也有损失,不愿退还定金。
原代:航次租船合同虽然没有纸质版的原件,但依据现有的鉴定技术,可以鉴定被告的船章的真伪。被告拒绝出庭应诉视为其认可涉案租船合同,相应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担。根据微信记录里的船舶检验证书,涉案船舶“鑫华轮”的经营人和所有人均为被告。
审:针对你方请求的解除航次租船合同以及双倍返还定金,请发表你方的辩论意见。
原代:根据本案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在2019年5月27日未受载涉案货物,未受载涉案货物的原因是被告自己造成的,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告享有法定解除权,因被告的违约且提供了双方约定的定金条款,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双倍返还。
审:请原告发表最后意见。
原代:请求法院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审:现在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