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72民初1548号庭审笔录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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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海 事 法 院

开 庭 笔 录

案号:(2019)粤72民初1548

案由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

时间:201981490

地点:广州海事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三楼第六法庭

审判员:杨雅潇

法官助理:钟科

书 记 员:谢淑玲

*****************************************************

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广州洋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香雪大道中68号(裙房、办公自编号H2栋)1504房。

法定代表人:姚锦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孙怡,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浩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713号大院自编6栋综合楼二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何远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红,广东金桥百信(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秋意,广东金桥百信(顺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中外运黄埔仓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713号大院。

法定代表人:谢志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崇宇,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敏儿,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书记员起立)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现在请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

(待审判员入席站定后)

书记员:请坐下。

(待审判员坐下后,面向审判员)报告法官,庭审准备就绪。

审:(敲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广州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审理原告广州洋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浩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广东中外运黄埔仓码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下面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和到庭情况。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原告住所地、是否到庭?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是什么?

原代:原告广州洋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锦潮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孙怡到庭,系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参加庭审活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审:请被告陈述被告住所地、是否到庭?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和代理权限是什么?

被代(浩驰):被告广州浩驰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红到庭,系广东金桥百信(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参加庭审活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代(中外运):被告广东中外运黄埔仓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敏儿到庭,系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参加庭审活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审:原告对到庭被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审:被告对到庭原告身份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对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被代(浩驰):没有异议。

被代(中外运):没有异议。

审: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雅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钟科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谢淑玲担任法庭记录。原被告各方有无异议?

原代:没有异议。

被代(浩驰):没有异议。

被代(中外运):没有异议。

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本院已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原代: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回避?

被代(浩驰):清楚,不申请回避。

被代(中外运):清楚,不申请回避。

审:各方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均不申请回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代: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详见诉状内容。

(原告宣读起诉状)

审:原告主张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

原代:违约之诉。

审:请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意见。

被代(浩驰):与书面答辩状意见一致。

被代(中外运):根据我方与被告浩驰签订的协议书(详见我方补充证据19),每件货物的赔偿不超过500元。其余意见与书面答辩状意见一致。

审:法庭调查主要围绕以下焦点:1、原告和两被告之间是否成立港口货物保管合同关系。2、原告主张的损失真实性及合理性。3、涉案原告主张的损失是否因不可抗力造成,对两被告是否构成免责。4、两被告是否应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各方对上述调查焦点有没有异议或者补充?

原代:没有。

被代(浩驰):没有。

被代(中外运):没有。

审:请原告就焦点1发表观点。

原代:原告与被告浩驰签订了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集装箱装卸、仓库储存等业务,并约定了包干价、仓租等等。根据被告中外运开具给被告浩驰的发票,上面也载明是仓库储存的货物保管费用,而被告浩驰对该发票的说明是为原告代垫付相关的费用,所以才出具该发票。从发票收费的内容也反映货物存在储存、保管的费用。所以原告和被告之间形成的是港口货物保管合同关系。

审:原告认为你方与被告浩驰签订的该协议书的性质是什么?

原代:是一份包括了货运代理、仓储保管等综合性的合同。

审:该协议书有没有原件?

原代:有的。

审:上面为什么没有写明时间?

原代:2018531日签订的,被告没有写时间。

被代(浩驰):确定是2018531日签订的。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回应如下:1、从原告和我方的交易流程分析,本案的船公司、码头、仓库都是由原告进行选择,然后再指令我方依据该协议进行操作的。2、从协议书内容分析,我方是负责原告货物到达码头以后协助装卸、堆放等行为,不包括报关、指定船公司等。3、我们是先代垫付杂费,再向原告收费,所以我们不存在仓储的职能。

审:被告浩驰在协议书中具体的履行事项是什么?

被代(浩驰):装卸、协助原告和码头进行对接、代缴费用等。装卸也不是用我们自己的机械,我们只是协助码头进行装卸,因为我们是常驻码头的,我们和码头有协议,可以拿到更低的价格,有价格方面的优势。

审:被告浩驰有没有港口经营人的资质?

被代(浩驰):我们没有参与经营港口。

审:被告中外运是否有港口经营人的资质?

被代(中外运):有的,详见我方证据2

审:原告和被告浩驰合作了多久?

被代(浩驰):涉案合同是首次合作。

审:原告是否委托其他的公司进行报关?

原代:是的。

审:原告委托被告浩驰的只是港口的装卸和堆存的业务?

原代:是的。

审:原告陈述一下涉案货物运输的流程。

原代:原告的上家公司香港公司(业莱金属矿产有限公司)联系国内的代理,国内的代理再将货物给我们,是用牛皮袋装着,用汽车从湖南运过来的,我们在广州接收货物。我们经营的是运输和物流业务。20189月货物运至被告中外运的码头,原本的计划是进行海运。台风过后的两三天业莱公司的人有和我们公司的人一起去被告浩驰的仓库看货,当时里面有三层货物,一层半已经有被水淹过的痕迹,一层大概1米,一袋里面有一吨货。水已经退了,但有很多泥巴。

审:请被告中外运就焦点1发表观点。

被代(中外运):与原告建立合同关系的是被告浩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告不能越过被告浩驰向我方主张赔偿。实际上,与我方建立合同关系的是被告浩驰,是码头装卸协议,故原告无权根据合同关系向我方主张赔偿。

审:被告中外运今天补充提交了证据19码头装卸协议,请原告、被告浩驰发表质证意见。

原代:我方不是该协议的当事人,三性无法确认。

被代(浩驰):真实性予以确认。

审:除了该码头装卸协议,两被告还有没有签订其他的协议?

被代(浩驰):没有了。我们是不进行装卸业务的。

审:原告的货物放在哪里?

被代(中外运):港区内的仓库。

审:货物什么时候进库的?

被代(中外运):2018914日左右,待核实。

被代(浩驰):是201897日、99日分两次进库。

审:进库之前有没有验货?

被代(浩驰):有的,没有发现水湿的情况。

审:什么时候出库?

被代(浩驰):第一批50袋货物在928日左右装柜完成,直接出口。第二批50袋货物在1029日原告自行拉出码头,去向未知。

审:选择货物出口时业莱的人有来吗?

原代:没有。并且有小部分我们换了包装,货物也因为受到水湿发生了物理形态的变化。

审:换包装是谁完成的?

原代:我们公司的业务人员处理的。

被代(浩驰):货主进行挑检后安排部分出口,其余就拉出了码头。没有安排我们换包装。

审:原告是否了解货物本身在装运、保管过程中对防潮有没有特别的要求?

原代:协议中没有进行约定,但仓库的人都知道应该怎样处理这些货物,我们也没有对该货物作出特别的要求。

审:下面进行焦点2的调查。原告主张的诉讼金额如何构成的?

原代:20189月金属锰的价格是17900元每吨,11月时每吨价格是13000元左右。根据该期间由于水湿处理产生的差价乘以50吨货物计算得出诉讼金额,这其中还包括了换袋费用、人工费用、检验费用、再加工费用。清理费用共计4485元。将货物拉回湖南再加工成锰锭的加工费以及运费合计每吨1500元,业莱公司的进货价是16500元每吨,在加工成锰锭之后的销售价是14000元每吨。(16500+1500-14000*50+4485

审:原告以上主张有什么证据证明?

原代:与香港公司的英文合同可以证明卖出价为14000元。

审:请两被告对该合同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浩驰):三性不予确认。原告没有进行公证认证,也没有提供中文的翻译件,也没有原件,无法证明原告想证明的事实,且原告主张的价格也仅仅是未经证实的价格走势表。如果原告及时进行后期的处理,完全可以避免其所称价格下跌的情况。原告有放任损失扩大的行为。

被代(中外运):三性不予确认。同浩驰的意见。且该合同签订的双方与原告无关,也与本案无关。

被代(浩驰):补充:本案损失填补原则,没有证据证明原告遭受了实际损失,且支付给其他相关的当事人。

审:原告是否对相关方支付了相关的费用以及赔偿?

原代:向加工厂支付了加工费,但没有支付的凭证。均无法举证。

审:原告提交的英文合同形成于香港,根据民诉法的规定,需要进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也应当提供中文翻译件。原告是否清楚?

原代:清楚。

审:原告是否申请补充举证?

原代:是的,向法庭申请半个月的补充举证时间。

审:刚刚原告陈述的进入仓库看到的货物受到水湿的情况两被告是否确认?

被代(浩驰):有水浸,知道仓库进水,但具体情况不清楚。

被代(中外运):具体损失多少不清楚。

审:水进了多高有没有检测?

被代(中外运):珠江最高水位是3.1米,码头的高度是2.95米。

审:被告中外运有没有和原告进行最后的验货?

被代(中外运):没有。都是由客户自己处理的。

审:台风来临之前港口采取了什么措施?

被代(中外运):来临之前做了充分的预报,来时停止了一切的作业、进行检测、对集装箱进行绑扎,我方证据有体现。另案2019-947号案件判决书也作出了认定,也支持了我方不可抗力的主张。该案现在还没过上诉期。

审:中外运现在是否可以对被告浩驰证据26发表质证意见?

被代(中外运):证据2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36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从该证据可以看出出库日期是20181029日,可见原告当时没有及时的进行提货,没有尽到减损的义务。

证据4没有我司的盖章,也没有日期,是原告单方出具的,不予确认。

证据5不是当事方,无法发表意见。

审:被告浩驰的证据2中的QQ聊天记录双方是谁?

被代(浩驰):其中标注了“洋诚”的都是原告的员工,其他的都是我司的员工。QQ记录最后的装柜计划表显示已经有50吨货物可以正常出口,是因为原告指定的船公司没有船,所以没能赶在台风之前出口,我司仅仅是简单的配合作用。

审:原告对该QQ聊天记录是否确认?

原代:经核实,被告浩驰的证据25真实性予以确认。

审:罗小姐、廖俊杰是原告公司的员工吗?

原代:是的。

审:原告对装柜计划表是否确认?

原代: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

审:原告对外运系统截图是否确认?

原代:确认,确认50吨货物出口的事实。我方对被告浩驰证据26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变更昨天证据交换时发表的质证意见。

审:请被告中外运对焦点3发表意见。

被代(中外运):本案符合不可抗力的情况。1、在台风发生之前,气象部门对台风的登陆时间和风力进行了预报,但该台风带来的风雨浪潮产生的叠加效果以及潮水最高水位可以超过码头高度,这没有在预报中体现。故本案的损害结果是由于无法准确预见台风影响的范围以及程度所造成的。2、台风带来的风雨浪潮灾害叠加产生的潮水漫入港区是引发本案货损的直接原因,我司的码头面临高层仅仅是2.95米,而台风期间黄埔区最高的水位是3.1米,出现了倒灌的现象,和集装箱的堆场是平面结构。码头的高度是不能变更的,因此潮水是可以通过排水管道以及各渠道涌进集装箱堆场,也漫过了码头的高度。因此台风引起的水淹属于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体现在我司已经制订了防风、防台等预案,在台风之前,我司已经及时通知了货主,并采取了对堆场内的集装箱进行加固的措施。黄埔区的相关行政部门也现场对我司的防台工作进行了检查确认,而该措施是符合港口经营人防台的习惯做法。综上所述,台风带来的损害符合不可抗力构成的三个基本要件,我司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审:被告中外运通过什么方式通知货主?

被代(中外运):群发公告。

审:被告浩驰发表意见。

被代(浩驰):当时的潮位是3.1米,超过了码头的高度,导致整个黄埔区内涝,排水系统瘫痪,故无法采取常规的措施,已经超出了措施范围。

审:请原告发表意见。

原代:我方认为不构成不可抗力。码头高度是2.95米,潮水水位是3.1米,相差不高。被告是专业的码头经营人,经常遇到相应的天气强风暴的情况,在水位和码头高度不悬殊的情况下,只需要一个沙包,完全有可能进行防范的。且本案的纠纷是基于合同,并不以过错作为是否赔偿的依据。事实上,仓储保管合同是无过错原则。

被代(中外运):回应:我方证据5显示码头的设计防洪标准是50年一遇,高层2.95米是考虑了最合理的高度。关于堆沙包的问题,是不现实的。整个堆场都是平面的结构,是开放式的,堆沙包的工程很大,防洪的效果也不明显。

被代(浩驰):当时也无法进行排水。除了海水倒灌,还有内涝。

审:中外运关于货损被起诉的案件有多少?

被代(中外运):19-947/19-109/19-70/71

审:请各方对焦点4发表意见。

原代:涉案货物事实上受到损害,根据协议书,存在货物损失的情况下,被告浩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发生损害的地方位于被告中外运的码头,且两被告之间也存在合同关系,故被告中外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代(浩驰):原告主张违约之诉,但我司没有违约的行为,我司是接受原告的委托代办码头的手续,代支付部分费用,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也没有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司和原告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不存在保管关系。

被代(中外运):我司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与原告发生合同关系的是被告浩驰,我司与被告浩驰之间是港口作业的合同关系,也与原告无关。另外,不可抗力不一定存在侵权之中,在合同关系中,不可抗力也是可以免责的。

审:原告要求两被告如何承担责任?

原代:连带。

审:依据是什么?

原代:原告和被告浩驰签订了协议,两被告之间也签订了协议,且货物损害实际发生在被告中外运的仓库内。

审:原告主张和被告中外运是什么关系?

原代:由法院依法认定。

审:事实部分有没有需要向对方发问的?

原代:没有。

被代(浩驰):没有。

被代(中外运):没有。

审:辩论意见法庭已清楚听到,各方可在庭后进一步书面提交,法庭辩论到此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代:坚持庭审意见。

被代(浩驰):坚持庭审意见。

被代(中外运):坚持庭审意见。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现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各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代:同意。申请法院给予两个月的调解时间。

被代(浩驰):同意。申请法院给予两个月的调解时间。

被代(中外运):不同意。

审:因各方均同意调解,本院将择期进行调解。

审:本次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

(敲法槌,书记员起立)
 
书记员:请审判员退庭。全体起立。

 

 

审判员签名:

 

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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